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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薪水呢:實際給的跟面試不一樣,可以反悔或求償嗎?

FOCUS

薪水說好卻縮水?記得留證確認承諾,別急著認栽。

為了這份主編職位,小艾前後跑了三趟面試。每一次,她都提前在附近的咖啡廳反覆演練,確保自己的表現能打動面試官。

最後一場面試結束時,面試官笑著對她說:「小艾,妳表現得非常出色,我們決定錄用妳。薪水部分,就按照妳提的月薪五萬,沒問題吧?」

然而,就在報到前三天的傍晚,一封主旨為「錄取通知書(正式版)」的電子郵件寄到了小艾的信箱。她深吸一口氣點開附件,視線卻在「約定薪資」那一欄定住了:上面寫著「新台幣四萬五千元整」。

小艾的手心開始發涼,心跳快得讓她有點想吐。心裡反覆回想:「是我聽錯了嗎?可是明明說好五萬的啊!現在租約也簽了,舊工作也辭了,我是不是只能摸摸鼻子去報到了?」

別怕,看看那座「隱形的橋」

在法律的世界裡,人與人的約定並沒有一定要等到「蓋滿大小章的合約」出現才算數。很多人以為,在沒動筆正式簽勞動契約前,雙方都是自由身,誰都可以隨時反悔。事實上,法律早在你們雙方點頭的那一刻,就已悄悄搭起了一座「隱形的橋」。

我們可以把這座橋想像成「契約的起點」。在法律的世界裡,只要兩邊對「要做什麼工作」和「給多少錢」這兩件主要的大事達成共識,這座橋就完工了。

公司說:
「我們要錄取你,薪水五萬。」(這是在橋的一頭發出邀請的「要約」)
小艾說:
「太好了,我接受!」(這是在橋的另一頭回應「承諾」)

就像《民法》寫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口頭約定,在法律上同樣具有效力,只是「證據」比較難掌握而已。所以,當勞動契約已經成立,除非因《勞動基準法》的種種原因,否則雇主不能片面終止契約,必須合法「資遣或解僱」,而員工則可啟動申訴等後續救濟管道,要求上班、補發薪資。

談到證據,關鍵不在「有沒有簽字」,而在能否證明「有沒有談好」。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73 號判決指出:只要勞工能證明當初談定的薪資內容,例如社群對話紀錄,雇主就必須依照當時約定的金額給付。
BOX 這件事,法律怎麼看?

附帶一提,老闆有在應徵廣告上標明薪水的義務。因《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要求:如果某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徵才時,雇主就必須把薪資範圍公開寫清楚,不能只寫「面議」。

就算沒有白紙黑字,也不能說改就改

在法律世界,我們有個「信賴保護原則」:它要求每個人在社會上行走,都要「說話算話」。

當公司發出了 Offer,或在面試中承諾了條件,這就造就了「信賴」。小艾因為相信了這五萬元月薪,才去退掉原本的租屋、才去推掉其他工作。如果公司可以隨意說:「喔,我們內部核薪沒過,所以降五千。」這在法律眼裡,是極度「不誠實」的表現。

招募不是喊價遊戲,公司不能先用一個漂亮條件吸引人進來,等對方推掉其他機會、做好到職準備後,才回頭說:「剛剛那個價格不算數。」真正專業的雇主,應該在承諾之前先確認流程,而不是在出錯之後,要求求職者替公司的疏失買單。

BOX 這件事,法律怎麼看?

如果應徵廣告給的薪水與實際領的薪水不一樣,這邊甚至還有不實廣告的問題。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公司若違反,會被罰 30 萬到 150 萬元的罰鍰。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其實很簡單——就是避免用「面議」來遮掩低薪或不利條件,讓求職者在一開始就能掌握基本資訊。

受傷的信賴,是可以「求償」的

「如果相信公司的招募廣告,寫的條件很誘人,但是最後被刷掉,因此浪費的時間與金錢,也可以叫他們賠嗎?」小艾弱弱地問。

這時就要先把問題分開來,不是所有讓人失望的招募都可以請求賠償。公司刊出職缺、求職者投遞履歷,本來就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面試可能沒有結果,條件也可能還在協商,這些都不一定會立刻變成法律責任。

但如果公司在招募過程中提供了不實資訊、作出明確卻不負責任的承諾,或讓求職者合理相信某些條件已經確定,導致求職者因此付出明顯成本、放棄其他機會,情況就不一樣了。

這在法律上涉及的是「締約過失責任」。

白話說就是:即使雙方最後還沒有正式簽約,在洽談契約的過程中,彼此也不能任意欺騙、誤導,或輕率反悔。因為求職不是玩家家酒,對方可能真的會因為你的話,重新安排生活。

這時,我們可以好好來算一算帳:

1. 為了這份面試推掉的機會:
如果小艾原本有另一個月薪四萬八的工作機會,因為這間公司廣告說可以提供五萬才拒絕,這就造成了她的損失。
2. 已經支出的成本:
為了搬家付出的訂金、為了上班買的昂貴套裝(如果能證明這份工作有特殊要求,而且公司提前要求配合)。
3. 找新工作的空窗期:
小艾必須說明,若不是公司不當反悔,她原本有其他合理工作機會,或至少可以避免這段收入中斷期。這段時間的薪資損失,也有機會爭取。

如果公司真的讓求職者因為信賴而蒙受損失,法律要處理的,就是讓事情盡可能回到「如果當初沒有被誤導」的狀態。不是懲罰公司,也不是讓求職者趁機發大財,而是把因不誠信而傾斜的風險,重新放回應該負責的人身上。

下表可以幫助我們整理,招募的不同階段,在法律上的不同意義:

階段行為效力
面試過程洽談與評估尚未成立契約,但須避免締約過失
口頭承諾薪資要約若求職者接受,有關薪資的契約即成立(記得留下足夠證據)
收到錄取通知書面要約具備法律約束力,公司不得任意撤回
求職者順利回覆同意書面承諾勞動契約確立,雙方自然受契約拘束
正式報到履行契約勞工開始提供勞務,雇主開始給付工資

現實中,我們該如何自保?

雖然法律可以保護求職者,但它需要一個很現實的基礎:證據。

很多讀者會問:「如果面試時只是口頭說好,沒有錄音,怎麼辦?」這確實是求職現場最常見的痛點。因為很多重要條件,往往在面試時用口頭帶過;等到正式 Offer 寄來,薪資、職稱、工作地點卻和原本說的不一樣,求職者才發現自己很難回頭證明。試試下面幾招:

1. 電子郵件補強:
面試完,可以發一封感謝信:「感謝今天的面試,如會中所談,薪資為五萬元,期待收到正式 Offer。」如果公司沒反駁,這封信就是有力的證據。
2. 不要太早回絕其他機會:
在正式的、文字寫清楚的 Offer 拿到手並回傳簽名之前,都要保持警覺,最好不要急著辭職、退租、搬家,或直接拒絕其他工作機會。
3. 查看各縣市勞工局官網:
你工作地的勞工局都有申訴管道。例如台北市勞動局的「勞動即時通」,線上就能申請調解。

若碰上「薪資縮水」,你也可以試著把事情拉回原本的承諾與信賴:「您好,剛收到 Offer,非常興奮有機會加入!但注意到薪資欄位與面試時副總提到的五萬元有些出入,想請教是否為行政作業上的誤植?再麻煩協助確認,謝謝。」

當然,如果公司強硬否定你的需求,這時候你就要評估:這間「第一天就毀約」的公司,真的值得你把未來的三年、五年交付給它嗎?

這時,不妨留意《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規定:如果雇主在簽約時有說謊或誤導,讓你是在被騙的情況下去上班,是可以「不用提前預告」就直接離職的。並且公司還要給付資遣費,因為這也算是一種「非自願離職」!

好的職場關係,往往就建立在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薪資有沒有寫清楚、職稱有沒有說明白、到職條件有沒有前後一致。因為 Offer 不只是一張紙。它是一個人準備走向新生活時,最需被認真對待的承諾。

【社畜的生存筆記】薪水說出口,也要留下痕跡

承諾不只看有沒有合約公司已明確錄用你,薪水部分你也接受了,法律上就可能不只是「聊聊而已」。
信賴也有成本因為相信 Offer 而推掉面試、搬家、辭職,這些都不是小事;公司不能先開漂亮條件,事後再把風險丟給求職者。
確認條件不是怕麻煩面試後用 Email 補一句「如會中所談,薪資為N萬元」,不是不信任對方,而是為承諾留下紀錄、為自己保有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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