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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myKamp｜線上直播學習平台｜透過學習改變自己

> omyKamp 相信學習從來不是從學校畢業就結束，而是開始。當你走出學校畢業典禮的殿堂，就是要改變世界，僅此而已！在創造未來學習教育的願景下，我們希望「協助每一個人都有力量透過學習改變自己」觸及世界「學習分享、分享學習」的任何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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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urses

### [筱艾｜就業服務乙級全類科強效班](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842607)

> 7 大主題 Ｘ 8小時，用「架構樹狀圖」先理解，高效通過！

＞ 7/27-8/14 超早鳥限時優惠，把握最低價格入手「就服乙級」黃金證照！ ＜＞ 課程同步製作中，第一批課程於 8/15 上架，預計 8/31 完課 ＜這堂課適合這樣的你在職人資部門與獵才顧問者轉職進入就業服務領域者勞動關係、心理輔導、社工、企管等相關科系在校生或應屆畢業生不論你的職業或背景，只要你想要考取【就業服務乙級】黃金證照，這門課程會帶你高效衝刺！

### [【付費直播】柏威｜網紅課稅考點精講：從國稅局Q&A掌握營業稅判斷](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832605)

報名後請務必加入 omykamp 直播學院 （LINE 帳號），才能收到直播連結喔！活動開始 10 分鐘前開放進入直播間，線上見！（已報名者請點這裡）● LIVE 付費直播講座網紅課稅考點精講：從國稅局 Q&A 掌握營業稅判斷稅務法規、會計師、記帳士考生必備！📅 2026 年 6 月 16 日（二）18:30–19:30 💻 線上直播 早鳥價 499 元新制上路：這題你準備好了嗎？時事突襲 114/9/10 才頒布的新規範，課本來不及收錄。內容複雜 境外分潤、團購、贊助與打賞，課稅判斷容易混淆。申論卡關 題目要引法條、列計算，不知道怎麼下筆。看完直播課，你會得到1四大考試全包破除科目壁壘，全面覆蓋高考、普考、會計師、記帳士的「稅務法規」與「租稅申報實務」。2超值報名贈品報名即送《網紅營業稅考點速查包》，精準鎖定最新作業規範，省去翻找條文的時間。3高投報率拒絕無效死背，1 小時內帶你建立出題官的思維，掌握最新時事基本盤。直播流程（共 60 分鐘）Part 1｜考情分析與破冰切入核心——為什麼「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是 115 年高關注時事考點，以及它在各類考試的預估配分比重。Part 2｜新制核心法規與關鍵數字拆解網紅課稅主體認定、各類收入定性、營業稅起徵點、稅籍登記與統一發票門檻等關鍵數字的適用情境。Part 3｜獨家模擬題解題實戰選擇題速殺法，破解「勞務提供地」與「平台所在地」的陷阱；申論題以綜合實務案例示範「三段論法」，現場演練引用法令、事實涵攝與列式計算。Part 4｜即時 Q&A 與結語適合對象預備參加 115 年高考、普考之商科考生準備會計師、記帳士考試的考生關心最新稅務法規、網紅稅實務案例者老師加碼｜只送不賣《網紅營業稅考點速查包》精準鎖定最新作業規範、常見錯誤觀念及關鍵數字。老師為本場直播學員親自準備。

### [【直播回顧】劉沛｜60 分鐘鎖定 2026 政治學考點](https://omykamp.tv/courses/1150602)

> 去年 100% 命中，今年再戰一場！

＞ 建議搭配用書《劉沛政治學解題-20題型》＞ 結帳並報名成功後，請加入 LINE直播學院（點此），將在活動開始前提供連結。

### [【直播回顧】曼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考前修法講座](https://omykamp.tv/courses/1150603)

＞完整課程【曼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7 小時帶你一次考取】＞結帳並報名成功後，請加入LINE直播學院（點此）。距離考試倒數 32 天，你還在死背那些「不會考」的法條嗎？職安衛乙級的歷史錄取率僅約 15%。那 85% 沒過的人，其實不一定是不夠努力。而是他們把時間全壓在狂背學科，卻沒意識到「術科佔了 40 分」的致命配分邏輯，更忽略了考前最危險的「法規修訂」！眼看考試逼近，如果你還陷在「法規看過就忘」、「不知道自己讀得對不對」的死背輪迴中，這種盲目的焦慮感，才是考前最大的致命傷。考前衝刺，不是比誰讀得久，而是比誰能直接讀「會考的」。別讓舊法條與錯誤的準備方向，成為你今年落榜的遺憾！【直播精華搶先看】🔥 考前修法直擊：快速盤點近期重大法規異動。破解 85% 落榜陷阱：為什麼已經準備了還是焦慮？帶你避開錯誤觀念。及格關鍵 1｜三階段圖解學習法：死背沒用！示範如何將複雜法規透過「理解 → 整合 → 輸出」彙整成心智圖。及格關鍵 2｜核心法規分類：從職安衛最核心的結構，教你把時間投資在報酬率最高的地方。及格關鍵 3｜易混淆數字對照表：針對容易記錯的「數字」，建立秒懂的記憶方式。直播時間： 6/3（三） 18:30 - 19:30講師： 實務派職安講師 曼蒂費用： 限時免費加入（200 位）🎁報名再送專屬福利！ 名額有限，立即卡位

### [劉玥｜幼教複試奪榜方程式](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d092605)

> 4 小時精準擊破試教盲點，打造專業口試氣場

對複試沒有把握？課程含教案批改乙次、試教影片批閱乙次，讓你作好萬全準備！115 年考生回饋：滿意度 100%，有效建立口試架構！教甄複試準備，你開始「偷跑」了嗎？你是不是也打算等初試放榜後，再開始準備複試？注意！初試放榜到複試通常只有 2-4 週的準備時間，等到確定進複試才開始，往往是影響上榜率的致命關鍵！許多考生因為時間不夠，只能匆忙應戰，導致在考場上出現各種致命傷：今年你不用再「憑感覺」碰運氣。想要順利上榜，你必須現在就開始「偷跑」！翻轉複試，用「正式老師」的氣場應戰！《幼教複試奪榜方程式》為你量身打造最精準的複試學習路徑！本系列課程共 4 堂課，每堂課程 60 分鐘，不只有劉玥老師獨家心法，還有豐富教材，讓你掌握教案與口試的萬用骨架，從容應戰幼教教甄複試！不要等筆試放榜後才匆忙準備，現在就跟著劉玥老師一起上榜！

### [韋伯老師｜政治學考前時事](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652506)

> 【考前必看】一次掌握政治學 68 個最夯時事考點！

115 年全面升級：新增 12 大主題、26 個考點！全課高達 28 大主題、68 個考點，近 4 個小時的精華課程，完整收錄近期最夯的政治學時事考點！ 🌐 還在煩惱考前要注意那些時事議題嗎？看到眾多新聞資訊感到茫茫然，不知道要怎麼「看破」隱藏在新聞資訊裡的政治學考點嗎？害怕在考場上無法從題目當中，從近期時事推斷出題目真正隱藏的考點為何嗎？免驚！由韋伯老師特別為同學們於考前設計的時事考點課程，完整收錄最新最全面的時事考點，讓你聽完就懂，懂了就會寫！ 📌 課程特色1. 28 大主題 Ｘ 68 個時事考點橫跨全球、中美、歐洲、亞洲、大洋洲、我國等區域性時事主題，政治學考點一網打盡。2. 比總複習更完善的時事課程講解總複習受到時間限制無法講解的時事考點，這次全部交給你！3. 精美課程講義，上課不用抄筆記都要考試了還要抄那麼多筆記幹嘛！課程附贈上課內容講義，大幅降低抄寫筆記的需求。4. 精美投影片教學，悅目的視聽體驗韋伯老師悄悄話：這個是我硬要加上去的，我覺得這次的 ppt 做的滿好看的啦！希望你們也會喜歡。5. 七堂課、總時長 3.8 小時微型課程設計，上班通勤學習超級方便！6. 搭配「韋伯老師說法條」課程政治學在過去十年中，向來非常喜歡出「時事」以及時事有關的「制度題型」。本課程建議與「韋伯老師說法條」課程搭配學習，直接搞定最讓人頭疼的政治學「範圍殺」題型。 ★課程適用族群：只要有考政治學的同學都推薦購買！ ⏳ 最後提醒這真的是考前最後的最後的課程了，請好好掌握課程內容！祝福各位同學金榜題名！※提醒您，付款成功後，請至您註冊的信箱確認「購買通知信」，90 天內無限次數重複觀看。

### [JASON老師│司律一試六科速攻提點：180分鐘，精準掌握33%勝負關鍵](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672506)

> 3 小時把六小科從「裸考」拉到「穩住基本盤」!

🌟 2026 內容升級改版票據法、強制執行法導入「圖像化記憶」繁雜法理一秒看懂！考前 10 週，還在煩惱六科怎麼準備嗎？主科讀到沒日沒夜，六科卻一堆法條、修法、冷門考點還得連結時事？覺得六科是「小科」，結果卻發現一試就是栽在這裡？總複習根本沒時間講到這些範圍，考場上只能猜題、碰運氣？別擔心，這堂課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而設計的。你只要做對一件事：別讓小失分變成大落榜。這門課就是你應該早點聽到的東西📌 一試沒有那麼多容錯率，📌 而這六發子彈，沒有中，就沒二試。📌 每科 30 分鐘，幫你全數上膛。課程特色｜市面唯一，獨立開設｜• 6 科 × 每科 30 分鐘：快速掌握命題方向、易錯概念、修法重點與時事連結。• 33 %通關線精準鎖定：幫你穩住基本盤、拉開與落榜邊緣的距離。• 全課程 180 分鐘：短時、高效、易吸收。通勤、午休、考前複習皆適用。• 課程講義（PPT 簡報內容）：不怕漏重點，直接拿去考場前翻一眼。你將學到有效記憶與理解六小科中易混淆、易忽略但高命中率的知識點具備將法律條文與時事結合分析的能力，應對案例型題目不慌亂在考前快速回顧時，能以系統性筆記／表格完成高效複習在冷門科目中穩住基本盤，避免成為一試落榜的致命傷 課程架構司律一試六科速攻提點法律倫理法官法律師法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律師倫理規範國際公法國際法法源與適用順序領土管轄與豁免-管轄管轄與豁免-豁免國家責任國籍引渡與庇護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政府對外關係機關國際條約法國際海洋法國際組織國際私法法源國籍與住所法反致權利、行為能力死亡宣告、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法律行為與代理債之一般規範票據與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債權讓與及債務承擔物權親屬繼承保險法總則損害保險人身保險票據法緒論票據法立法目的及特性票據行為之特性總則-票據抗辯、善意取得與票據瑕疵其他重點法條匯票本票支票強制執行法總則金錢債權之執行對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行為與不行為之執行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課程適用族群準備參加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律師一試）的考生忙於主科，需在考前快速補強或複習六小科者忙於實習、上課或上班，需在短時間內掌握出題精華與修法趨勢的考生曾報考但在六小科缺少關鍵一擊

### [韋伯老師說法條：破解！政治學中的憲法與法條](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632505)

> 補足同學們學習政治學當中，關於「法」的不足

《韋伯老師說法條：破解！政治學中的憲法與法條》115 年升級啦！您也曾經體驗過在政治學考科裡，被「法條」突襲的痛苦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組織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投法、政黨法、憲法增修條文、憲法本文……為什麼這些「法」，政治學正規課都沒有上過，卻會出現在國家考試的政治學試題當中！課程適用族群1.政治學已經上完正規課（不論是哪一位老師），或是自讀完一遍的學生。2.考前希望自己可以避免被「法條」題型（最近非常愛考）突襲的學生。3.上了韋伯憲法，卻沒有認真聽的學生（怒）。 你！就是你！韋伯（你們的政治學憲法）「這個考其他考試的同學要特別記得呦！」老師是不是都有講！（淚，憲法老師沒有地位呀……）為了補足政治學中「法」的不足韋伯老師特別設計了這一款考前特訓課程：《憲法政治學》《憲法政治學》課程內容涵蓋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組織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投法政黨法（僅有22條）114憲判一與憲法訴訟法爭議（2026 年新增內容）副署權的意義（2026 年新增內容）這些都是政治學常考的法條！ 《憲法政治學》課程特色1️⃣主題式講解用主題套裝的方式幫同學們整理法條。 ➡️ 考試考出來直接一組丟上去就好！2️⃣課程專屬記憶與整理的互動學習方式韋伯的線上課程注重「互動」： 不只是聽課，更能透過互動快速記憶，考前不必再反覆背誦！3️⃣連結考題的法條講解主題說明後，直接比對歷屆考題（不含詳細解題，詳細解題內容於家教班提供）。 ➡️ 讓你清楚知道法條與考題的連結方向！4️⃣重要時事判決講解包含最近最重要的：113 憲判九（國會改革法案）111 憲判六（爭議性極高）都已經整理好，不用自己查資料！5️⃣ 搭配時事課程，政治學範圍一網打盡政治學近十年常考「時事」與相關「制度題型」！建議搭配《韋伯老師｜政治學考前時事》，一起學習，搞定最棘手的「範圍殺」！ 試題解析示範一、試說明國會的功能為何？這種題目你還在傻傻地「背」課本答案嗎？老師看到千篇一律的回答：「制定法律」、「監督政府」、「審議預決算」……會給多少分呢？一起來上《憲法政治學》，不只搞定「法條」題型也能強化您對制度題型（國體、政體、選舉制度）的答題能力！※提醒您，費用繳清後，會收到一封由系統自動發送的「購買成功通知信」，自購買日後觀看期限為 90 天。

### [程明老師｜申論致勝密技](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642505)

> 近 30 年申論致勝密技，一聽就會、一寫就得分！

《程明老師｜申論致勝密技》115 升級：國考熱門題型！想建立多個科目都能用的申論技巧？擁有近 30 年教學經驗、批改過上萬份申論考卷的程明老師，分析上榜生考上的原因、落榜同學的共通點，透過「三段論證」獨家心法教你建立結構清晰、用語得體、有分可拿的申論架構。▶︎ 點擊立即試閱：程明｜申論致勝密技|每章節不到 15 分鐘「口訣＋架構＋對照實例」一次掌握專為高普考／地特考前衝刺設計，全科目適用！用最短的時間提升你的申論觀念與寫作能力，不論是考前衝刺或第一次接觸申論題的你，都能實際運用。（小提醒：法科較不適合喔）|課程特色破解 5 大申論失分原因，避開最容易扣分的地雷2 種開頭法＋4 種結尾句型，考場對應題目不再卡關3 大技巧，強化說服力與可讀性上考場緊張也不怕，靠口訣寫出有分數的申論內容 課程架構章節名稱簡介01 課前說明為何要上這堂課（考前速成）使用說明及課程效用可搭配書籍或教材02 避開5大誤區以 27 年親閱萬份考卷的經驗，點出考生常見失分關鍵，強調申論寫作的基本結構與視覺效果。ex：寫題沒有結構 、小標、字體潦草或難讀03 三段式論證法拆解介紹《破題~申論~結語》三個主段落的意義與得分效果，並有簡單圖示04 破題神器一引述名家名言，並實際操作舉例延伸學習：《行政學葵花寶典》與《公共政策獨門暗器》章節／頁數05 破題神器二無法引述名言，那就介紹題旨的來源出處或做背景說明3 個模板寫法／示範06 申論拿分密技一格式是關鍵文字說明完後，插入三張《考試卷》圖卡，實際在白板上手寫操作標題背誦獨門口訣07 結尾招式一雞婆型作答法，多寫一點就能多拿一點（我會的比你問的還要多）08 結尾招式二比較不同版本的申論解答，呈現多元觀點，展現答題深度（我知道有不同答）09 結尾招式三萬物皆我註腳，言之成理、自圓其說10 結尾招式四借刀殺人，引述學者觀點拉高格局11 實戰總演練彙整上述架構技巧，用近年國考題講解如何套用並做答12 解釋名詞公共政策最可能出題，事前準備預防萬一13 最新國考趨勢（115 年新增）AI 題庫彙整與解析 立即加入，跟著程明老師，從建立觀念到下筆，今年成功上榜！ ※提醒您，費用繳清後，會收到系統自動發送的「課程購買通知信」，自購買日起 90 天內無限次觀看。

### [袁翟｜民法申論嚴選100題，15分鐘掌握解題密技](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b012603)

> 司特考生必備，從看懂題目到寫出高分申論的民法考古題解析

從老師的解題思路學到了什麼？請留下評價給老師更多動力！你是不是也這樣？民法讀過好幾輪，但題目一變化就不確定怎麼寫法條背得出來，卻不知道怎麼涵攝想練題目，卻沒有時間完整坐下來三小時準備民法不是「再讀一次體系」， 關鍵在於你能不能：抓得出爭點、想得出邏輯、寫得出結構。這堂課，幫你用每天的零碎時間，把「讀過」變成「能快速的下筆反應」！｜🎯 袁翟老師親自示範審題 → 拆解 → 架構 → 涵攝，一次到位。不走長時數函授，而是用每天 15 分鐘完成高強度爭點突破：✔ 高頻爭點標準化拆解 ✔ 答題架構清楚可視化 ✔ 示範思考流程，而非只給答案你會真正看懂—— 題目層次在哪、爭點如何排序、法條怎麼自然帶入， 以及你與上榜生差的那幾分，可以怎麼補上！｜📚 嚴選 100 題 × 四階段解鎖袁翟老師幫你篩選真正值得練習的代表題型—— 提升考前複習的投資報酬率！🔹 4 月｜民總 25 題 🔹 5 月｜債篇 25 題 🔹 6 月｜物權 25 題 🔹 7 月｜身分 25 題四個月節奏式解鎖，幫你建立穩定配速複習進程。 除了這 100 題，袁翟老師有可能還準備了「隱藏版小彩蛋」，說不定哪天就突然出現囉！｜適合對象✔ 兼職／在職考生：完整學習時間受限，需在通勤或休息空檔維持學習慣性。 ✔ 申論實戰進階者：已有基礎知識，題目分析與法律涵攝的技巧 ✔ 考前衝刺考生：需在短時間內，強化對高頻率爭點的反應力｜備註：若上架時間有任何異動，將於課程平台發佈公告。※ 提醒您，費用繳清後，系統會自動寄送購買通知信，課程統一觀看至 2026/10/31 止

### [何漢｜犯罪學-5分鐘精準記憶](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f012601)

> 考前救援123個必考考點！專為國考（監所、警察、司法特考）考生打造的「高濃度」考前複習！

考前必看！用 5 分鐘零碎時間，高效吸收犯罪學總複習！根據市場調查，90% 的考生在衝刺期會陷入以下四大困境：理論大海撈針：明明記得蘇哲蘭（Sutherland）、許春金等大師理論，在考場上卻無法套用內容。記憶碎片化：犯罪測量、被害者學、預防策略等章節各自為政，無法在腦中建立完整的知識體系。無法善用零碎時間：兼職考生或在校生難以抽出完整的 2-3 小時，導致複習進度不斷延宕。申論缺乏深度：知道大概意思，卻寫不出「立法、違法、反應措施」等關鍵層次，分數始終卡在及格邊緣。｜這不是一堂要你從頭學的課，而是一堂把分數救回來的課！何漢老師擁有多年監所、警察、司法特考教學經驗， 以高命中率、結構清楚聞名。本課程專為考前最後階段設計，濃縮講師多年國考命中經驗，整理出 123 個犯罪學必考考點，並將每個考點規劃為 5–10 分鐘的學習單元。透過名師實戰經驗，將龐雜的理論拆解為可被快速消化、吸收的考點單元，協助考生快速判斷考試重點，提升考前複習效率。｜本堂課將幫你做到三件事：🔸 高效掃描複習「123個國考必考考點」：每部影片 5-10 分鐘，專講一個核心考點（如：犯罪學八大研究範疇）。讓你在極短時間內建立架構，複習效率提升 300%。🔸 圖表直覺記憶：何漢老師將枯燥文字轉化為「直覺式圖表」。將研究目標、預防路徑可視化，幫助你形成長期記憶，而非短期死背。🔸 申論模板應用：不只教理論，更教「專業術語的排列組合」。從實務、社會公義到科學好奇心，教你如何寫出讓閱卷老師驚豔的層次感。｜這堂課適合這樣的你衝刺型考生：考前需要一次完整掃描零碎時間族：通勤、休息時間也能複習弱點補強者：某些學派總是搞混申論苦手：懂理論，卻寫不出分數｜課程大綱：123 考點．8 大部分地圖部分節核心主題關鍵考點摘要學習目標第一部分導論與現象探索蘇哲蘭三面向、研究範疇、偏差醫療化、刑事司法漏斗。打穩地基，掌握必考名詞解釋。第二部分犯罪測量與研究官方統計、自陳報告、被害調查、犯罪黑數成因。掌握統計數據背後的命題邏輯。第三部分古典學派與個體因素理性選擇、威懾論、生物學派、心理人格分析。掌握個人層次的犯罪原因論。第四部分社會結構與環境亂迷理論、緊張理論、社會解組、文化衝突。從宏觀環境理解犯罪起源。第五部分社會過程與互動差別接觸、社會控制（社會鍵）、標籤理論、中性化。探討人與環境互動的轉向。第六部分發展與衝突理論自我控制理論、生活史、發展路徑、批判犯罪學。應對近年熱門的「跨學科整合」命題。第七部分被害者學與預防被害補償、日常活動、情境預防、破窗理論。從被害者角度與空間設計思考防治。第八部分犯罪類型與回應暴力/白領/組織犯罪、刑事司法系統挑戰。結理論與實務，完備防治策略。｜這不是捷徑，是只把時間用在對的地方！👉 立即加入｜犯罪學5分鐘精準記憶※提醒您，費用繳清後，系統會自動寄送購買通知信，開通後觀看期限為 90 天或 180 天

### [【直播回顧】柏威｜網紅稅上路！記帳士、會計師「稅法搶分必看」](https://omykamp.tv/courses/1150529)

網紅稅上路！稅法重點全解析｜線上直播講座隨著數位經濟快速發展，財政部對網紅、直播主的營業稅課徵規範日益嚴謹。這套新制不僅成為實務創作者最容易踩雷的領域，更是近年國家考試（記帳士、會計師）稅法科目中重要的「出題新寵兒」！你準備好應對這個高機率出現的新考點了嗎？別讓最新法規成為你上榜的絆腳石。稅法搶分必看 記帳士、會計師衝刺必抓考點本場講座由實務派會計講師——柏威老師親自操刀，用 60 分鐘帶你白話拆解法規，不管是要考場搶分還是實務節稅，聽這場就夠！講座三大要點1. 趨勢與法規解讀說明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流程。精準掌握「起徵點門檻判定」與「身分認定」核心指標。2. 最新考點直擊最新相關函釋深度拆解。提煉申論題拿分關鍵字，教你如何在考場上精準作答。3. 實務側：創作者雷區預防解析「抖內（贊助）、業配、跨境廣告費」等常見稅務死角。量身打造網路創作者必知的節稅護身符。講座資訊時間： 2026 / 05 / 29（五） 18:30 - 19:30費用： 限時免費加入

### [【直播回顧】劉玥｜幼教教甄複試攻略](https://omykamp.tv/courses/1150527)

> 從試教到口試，一次掌握必勝實戰技巧

不確定《幼教複試奪榜方程式》適不適合你？先聽直播再決定！記得加入 LINE 線上學院帳號，才不會錯過活動連結喔（點擊加入）教甄複試競爭激烈，緊接而來的複試準備時間只有 2 到 4 週。如果沒有提早準備，很可能錯失上榜機會！準備時遇到這些問題？請把 5/27 晚上的時間留給劉玥老師！✨ 直播亮點搶先看一、複試常見問題破解避開這些地雷區，是最保險的方法！二、奪榜必備觀念心法大公開：落實「以終為始」的核心觀念，先把自己當成正式老師。教學演示的演繹藝術：用「逆向設計」呈現教學亮點。口試氣場修煉：見招拆招！學會 PREP 法則應對 11 大熱門題型。與其在複試當天「憑感覺」碰運氣，不如現在用對的方向「搶先偷跑」！🎁 直播參與者限定5/27 免費加入，享專屬課程福利還能領取「口試 11 大主題類型題目」攻略 ！

### [【直播回顧】袁翟｜拆解民法申論題 60 分鐘學會下筆](https://omykamp.tv/courses/1150505)

不確定《 袁翟｜民法申論嚴選100題，15分鐘掌握解題密技 》適不適合自己？看直播先體驗!加入 Line 線上學院官方帳號，輸入【民法】領取「申論思考攻略圖」準備民法的過程中，你也常常卡在這裡嗎：❌ 民法明明讀過了，但看到題目就是不會下筆？❌ 背了一堆解題模板，考題一轉彎就瞬間當機？如果你的答案是「對」，那你可能掉進了傳統解題書的陷阱。申論題考的是邏輯，不是默寫。當你只依賴背誦，遇到沒看過的案例事實，大腦當然會當機！袁翟帶你戒掉「背模板」，重塑解題邏輯！針對準備有「民法概要」需求和「司法特考」的同學，袁翟老師將在直播中親自實戰拆解：破除迷思：為什麼背熟了爭點，上了考場還是拿不到分數？實戰示範：直接拿真實考題，教你如何從「問號」逆推隱藏考點。直覺養成：帶著你一步一步思考，將法條自然帶入架構，學會真正的「下筆」技巧。只有養成正確的思考習慣，才能在考場上見招拆招！🎁 報名專屬福利： 免費加入直播當日享民法嚴選 100 題課程優惠，加碼《袁翟｜申論實務見解》精華資料！立即加入，突破申論盲點！

### [【直播回顧】宋定翔&孫權｜自讀司律一直迷路？](https://omykamp.tv/courses/1150427)

> 破解自修陷阱 16 週重塑上榜邏輯！

你需要的不是更多的參考書，而是一套「有人盯、有人解惑」的專業引導。這場直播，你將聽到什麼？這場限時直播，我們特別邀請「孫權」老師與「宋定翔」老師，為大家帶來最核心的備考策略：－擊破各科死角： 兩位名師親自分享行政法與民訴的常見卡關點與破解思維。－上榜的正確觀念： 如何安排進度？上榜的關鍵是什麼？－《司律 16 週陪讀課程》搶先聽：解析「3 步驟雙週循環」機制，教你如何用 16 週強制配速，穩紮穩打不落後。本場直播適合這樣的你：－目前進度落後，急需找回讀書節奏的司律考生。－行政法、民訴常常找不到爭點，遇到題目就當機的同學。－想了解《司律 16 週陪讀計畫》如何運作的備考生。從現在開始，讓老師陪你走到最後一刻！直播日期｜4/27（一）18:30講師｜民訴名師 宋定翔、行政法名師 孫權費用｜限時免費加入🎁立即報名再享專屬優惠！

### [曼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 - 7小時帶你一次考取](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k542604)

> 專為在職、時間零碎考生設計的乙安實戰課，從觀念、心智圖與考古題模擬，帶你搞懂職安條文與術科拿分策略。

買課就送實體參考書《高效圖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乙本！報名了職安衛乙級，然後只看書？你可能已經輸在起點了根據數據，職安衛乙級考試每年高達 2 萬人報考，但合格率僅 15%！7 小時精準衝刺，不是讀更多，而是直接準備對的！這不是傳統的訓練課程，而是專為「沒有那麼多時間的你」設計的破關系統 。我們不逐一唸法條，而是教你如何拿分 。

### [【直播回顧】曼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考前不到 3 個月，你準備好了嗎？](https://omykamp.tv/courses/1150423)

> 掌握 12 週備戰計畫，直接準備對的考題

＞＞完整課程【曼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7 小時帶你一次考取】＞免費加入【職安衛乙級直播講座】再享專屬福利！加入LINE官方帳號@229ityul，將在活動開始前提供連結。報名了職安衛乙級，買厚厚的參考書開始狂背？小心，這就是為什麼 85% 考生最後不及格的原因！眼看考試只剩不到 3 個月，如果你還陷在法規看過就忘的死背輪迴中，這種「不知道自己準備對了沒有」的盲目感，才是考前最大的致命傷。職安衛 15% 的及格生，不是因為比較聰明或是讀得比你多，而是他們一開始就走對方向。聽聽幫助考生 30 天順利取得證照的曼蒂怎麼說 ！實務派職安講師「曼蒂」，將在 4/23 的直播拆解考試誤區，現場示範真正有用的作法。讓你避開【職安衛乙級】的準備陷阱，一次上榜！直播精華搶先看：認知衝擊：破解 85% 考生的落榜陷阱為什麼狂背法規還是考不過？帶你避開一次輸入大量知識的錯誤觀念。及格關鍵 1：三階段圖解學習法死背沒用！現場示範如何將複雜法規透過「理解 → 整合 → 輸出」畫成心智圖。及格關鍵 2：八大核心法規分類公開職安衛最核心的結構，教你把時間投資在報酬率最高的地方。及格關鍵 3：易混淆數字對照表針對最頭痛的「定期檢查頻率、關鍵時限」，現場秀出對照秘笈，秒懂策略整理的威力。直播時間：4/23（四） 18:30 - 19:30講師：實務派職安講師 曼蒂費用：限時免費加入🎁報名再送專屬福利！名額有限，立即卡位

### [霖徊｜憲法16週司律陪讀計畫](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b062604)

> 名師帶進度、解死角，16 週帶你通關憲法！

＞＞【特別優惠】結帳輸入「SL168」單科再折 $600！＜＜一個人念憲法，最關鍵的盲點不是參考書不夠。而是沒人盯計畫、遇到問題不知道錯在哪、白白浪費一堆時間。這一次，我們特別邀請憲法補教名師「霖徊」展開為期 16 週的讀書計畫，帶著你走向上榜的路。16 週陪讀機制：3 步驟雙週循環，重塑你的憲法戰力！讓霖徊老師幫你把邏輯死角，一個一個拆解。這一次，我們不靠意志力，而是靠「結構」徹底治好你的進度焦慮：名師親編上榜藍圖（5 月－8 月）：5月：憲法總論、違憲審查與平等權...等6月：人身自由、工作權、表現自由（包含新聞、出版、大學自治）、集會結社自由...等7月：集會結社自由與宗教自由...等8月：權力分立總論、總統、司法...等🎁 學員專屬權益8 支深度爭點解析影片（每 2 週更新）全部內容觀看權限開放至 2026/10/31投資自己，就從 16 週陪讀計畫開始！備考最常見的失敗是訂定了計畫卻沒有執行。這 16 週，不是讓你更忙，而是用名師親自規畫的雙週進度，強制建立你的複習節奏。從現在開始，讓老師陪你走到最後一刻。課程時程表同學提問截止影片上架日015/15 (五) 17:005/22 (五)025/29 (五) 17:006/05 (五)036/12 (五) 17:006/19 (五)046/26 (五) 17:007/03 (五)057/10 (五) 17:007/17 (五)067/24 (五) 17:007/31 (五)078/07 (五) 17:008/14 (五)088/21 (五) 17:008/28 (五)參考書籍：《霖徊考前認爭點-憲法》⚠️ 提問截止重要提醒：請同學務必留意提問的截止時間，作業系統將於截止期限準時關閉，恕不接受延遲繳交或人工補寄。建議提早完成上傳，以避免因最後一刻網路塞車或操作失誤導致權益受損。

### [孫權｜行政法16週司律陪讀計畫](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b052604)

> 名師帶進度、解死角，16 週帶你通關行政法！

＞＞【特別優惠】結帳輸入「SL168」單科再折 $600！一個人念行政法，最關鍵的盲點不是參考書不夠。而是沒人盯計畫、遇到問題不知道錯在哪、白白浪費一堆時間。這一次，我們特別邀請行政法補教名師「孫權」展開為期 16 週的讀書計畫，帶著你走向上榜的路。16 週陪讀機制：3 步驟雙週循環，重塑你的行政法戰力！讓孫權老師幫你把邏輯死角，一個一個拆解。這一次，我們不靠意志力，而是靠「結構」徹底治好你的進度焦慮：名師親編上榜藍圖（5 月－8 月）：5月：基本原理、行政處分6月：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命令、行政罰7月：行政組織法、訴願、行政訴訟8月：行政訴訟、國家責任法🎁 學員專屬權益8 支深度爭點解析影片（每 2 週更新）4 場直播（6月 – 9 月）- 彙整學員提問，深度解析盲點全部內容觀看權限開放至 2026/10/31投資自己，就從 16 週陪讀計畫開始！備考最常見的失敗是訂定了計畫卻沒有執行。這 16 週，不是讓你更忙，而是用名師親自規畫的雙週進度，強制建立你的複習節奏。從現在開始，讓老師陪你走到最後一刻。課程時程表同學提問截止影片上架日015/15 (五) 17:005/22 (五)025/29 (五) 17:006/05 (五)036/12 (五) 17:006/19 (五)046/26 (五) 17:007/03 (五)057/10 (五) 17:007/17 (五)067/24 (五) 17:007/31 (五)078/07 (五) 17:008/14 (五)088/21 (五) 17:008/28 (五)⚠️ 提問截止重要提醒：請同學務必留意提問的截止時間，作業系統將於截止期限準時關閉，恕不接受延遲繳交或人工補寄。建議提早完成上傳，以避免因最後一刻網路塞車或操作失誤導致權益受損。

### [陳介中｜刑法16週司律陪讀計畫](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b042604)

> 名師帶進度、解死角，16 週帶你通關刑法！

＞＞【特別優惠】結帳輸入「SL168」單科再折 $600！＜＜一個人念刑法，最關鍵的盲點不是參考書不夠。而是沒人盯計畫、遇到問題不知道錯在哪、白白浪費一堆時間。這一次，我們特別邀請刑法補教名師「陳介中」展開為期 16 週的讀書計畫，帶著你走向上榜的路。16 週陪讀機制：3 步驟雙週循環，重塑你的刑法戰力！讓陳介中老師幫你把邏輯死角，一個一個拆解。這一次，我們不靠意志力，而是靠「結構」徹底治好你的進度焦慮：名師親編上榜藍圖：刑法 8 單元（5 月－8 月）🔸 5月：爭點 1–7🔸 6月：爭點 8–26🔸 7月：爭點 27–38🔸 8月–9月：爭點 39–50🎁 學員專屬權益8 支深度爭點解析影片（每 2 週更新）全部內容觀看權限開放至 2026/10/31投資自己，就從 16 週陪讀計畫開始！備考最常見的失敗是訂定了計畫卻沒有執行。這 16 週，不是讓你更忙，而是用名師親自規畫的雙週進度，強制建立你的複習節奏。從現在開始，讓老師陪你走到最後一刻。課程時程表同學提問截止影片上架日015/29 (五) 17:006/05 (五)026/12 (五) 17:006/19 (五)036/26 (五) 17:007/03 (五)047/10 (五) 17:007/17 (五)057/24 (五) 17:007/31 (五)068/07 (五) 17:008/14 (五)078/21 (五) 17:008/28 (五)089/04 (五) 17:009/11(五)⚠️ 提問截止重要提醒：請同學務必留意提問的截止時間，作業系統將於截止期限準時關閉，恕不接受延遲繳交或人工補寄。建議提早完成上傳，以避免因最後一刻網路塞車或操作失誤導致權益受損。

### [宋定翔｜民訴16週司律陪讀計畫](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b032604)

> 名師帶進度、解死角，16 週帶你通關民訴！

＞＞【特別優惠】結帳輸入「SL168」單科再折 $600！＜＜一個人念民訴，最關鍵的盲點不是參考書不夠。而是沒人盯計畫、遇到問題不知道錯在哪、白白浪費一堆時間。這一次，我們特別邀請民訴補教名師「宋定翔」展開為期 16 週的讀書計畫，帶著你走向上榜的路。16 週陪讀機制：3 步驟雙週循環，重塑你的民訴戰力！讓宋定翔老師幫你把邏輯死角，一個一個拆解。這一次，我們不靠意志力，而是靠「結構」徹底治好你的進度焦慮：名師親編上榜藍圖：民訴 8 單元（5 月－8 月）Unit 1–2：程序論與管轄（訴訟權、當事人適格、參加/介入）Unit 3–4：訴訟標的與訴之變更（合併、追加、反訴）Unit 5–6：證據論與既判力（舉證責任、爭點效、反射效）Unit 7–8：特殊程序與總複習（上訴、家事事件、最新實務）🎁 學員專屬權益8 支深度爭點解析影片（每 2 週更新）全部內容觀看權限開放至 2026/10/31投資自己，就從 16 週陪讀計畫開始！備考最常見的失敗是訂定了計畫卻沒有執行。這 16 週，不是讓你更忙，而是用名師親自規畫的雙週進度，強制建立你的複習節奏。從現在開始，讓老師陪你走到最後一刻。課程時程表同學提問截止影片上架日015/15 (五) 17:005/22 (五)025/29 (五) 17:006/05 (五)036/12 (五) 17:006/19 (五)046/26 (五) 17:007/03 (五)057/10 (五) 17:007/17 (五)067/24 (五) 17:007/31 (五)078/07 (五) 17:008/14 (五)088/21 (五) 17:008/28 (五)⚠️ 提問截止重要提醒：請同學務必留意提問的截止時間，作業系統將於截止期限準時關閉，恕不接受延遲繳交或人工補寄。建議提早完成上傳，以避免因最後一刻網路塞車或操作失誤導致權益受損。

### [袁翟｜民法16週司律陪讀計畫](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b022604)

> 名師帶進度、解死角，16 週帶你通關民法！

＞＞【特別優惠】結帳輸入「SL168」單科再折 $600！＜＜一個人念民法，最關鍵的盲點不是參考書不夠。而是沒人盯計畫、遇到問題不知道錯在哪、白白浪費一堆時間。這一次，我們特別邀請民法補教名師「袁翟」展開為期 16 週的讀書計畫，帶著你走向上榜的路。16 週陪讀機制：3 步驟雙週循環，重塑你的民法戰力！讓袁翟老師幫你把邏輯死角，一個一個拆解。這一次，我們不靠意志力，而是靠「結構」徹底治好你的進度焦慮：名師親編上榜藍圖：民法 8 單元（5 月－8 月）Unit 1–2：民法總則、債法基礎與契約責任Unit 3–4：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債法各論Unit 5–6：物權變動、共有關係、抵押權Unit 7–8：身分法核心＋最新實務見解🎁 學員專屬權益8 支深度爭點解析影片（每 2 週更新）全部內容觀看權限開放至 2026/10/31投資自己，就從 16 週陪讀計畫開始！備考最常見的失敗是訂定了計畫卻沒有執行。這 16 週，不是讓你更忙，而是用名師親自規畫的雙週進度，強制建立你的複習節奏。從現在開始，讓老師陪你走到最後一刻。課程時程表同學提問截止影片上架日015/15 (五) 17:005/29 (五)025/29 (五) 17:006/05 (五)036/12 (五) 17:006/19 (五)046/26 (五) 17:007/03 (五)057/10 (五) 17:007/17 (五)067/24 (五) 17:007/31 (五)078/07 (五) 17:008/14 (五)088/21 (五) 17:008/28 (五)⚠️ 提問截止重要提醒：請同學務必留意提問的截止時間，作業系統將於截止期限準時關閉，恕不接受延遲繳交或人工補寄。建議提早完成上傳，以避免因最後一刻網路塞車或操作失誤導致權益受損。

### [115年張楚公共政策王牌家教班 - 地方特考試題解析](https://omykamp.tv/courses/0331-1)

### [韋伯-政治學考試班｜申論題-線上課程（3月、4月）](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292603-1)

> 讓政治學初級班的你，解題功力更向上進階一大步！

※本課程為「純影音版」，不包含申論批改服務，請確認後再行報名。｜🔥 韋伯老師再出馬~ 帶你「完整申論題練習」這五週，決定你今年上考場會不會下筆卡卡的！平常總是用「下標」的方式練習，總是感覺與真實的申論寫作「手感」有點距離。但自己練申論題又擔心沒有人給建議！也不知道其他優秀同學的考卷長甚麼樣子！？別擔心！這堂考試班就是要來幫助這樣的你！｜｜五週 x 十題 x 解析｜每週提供兩題精選申論練習題。建議同學依照進度自行作答，並搭配老師的解題解析影片與佳作解析影片，只要五週就能掌握十題高頻政治學的申論命題。你將得到：✔ 高分答案怎麼鋪陳✔ 觀念如何轉成論述✔ 為什麼這樣寫會拿分看見差距，就能知道怎麼追上！｜📚 出題範圍（近十年高頻核心）題目考點年份第一題政黨解組理論與成因105年身障特考第二題國家元首之制度角色與權力條件106年高普考第三題文官體系權力來源與控制機制107年高普考第四題社會資本理論與普特曼分析108年高普考第五題司法審核權與司法積極／節制之爭109年地特第六題選舉與罷免的民主理論基礎110年身障特考第七題不自由民主與制度退化111年高普考第八題保守主義思想與理論評析112年高普考第九題數位媒體、社群媒體與民主危機113年身障特考第十題民主轉型、鞏固與倒退114年身障特考 ｜🟡 課程進行方式（本課程不包含批改服務）項目說明課程性質自主練習 + 影音解析（不含申論批改）訓練模式五週十題申論實戰題目提供每週 2 題學習資源提供題目、文字解析、老師解析影片、優秀考卷解析影片優秀考卷解析預計 4/2 開始陸續上架解析影片 ｜🚨 給還在猶豫的你今年要上榜，政治學申論不能再「憑感覺」。經過這堂課五週的訓練後，你能擁有：✔ 一套穩定的答題架構✔ 十題完整實戰經驗✔ 由高分者閱卷過的申論回饋✔ 清楚知道自己下筆的盲點在哪這五週決定差距！👉 搶先卡位

### [【直播回顧】程明｜即時解題 直球對決](https://omykamp.tv/courses/0331)

> 從提問到拆解 建立高分架構

大家在問卷裡敲碗的直播講座，我們聽到了！許多同學反應：行政學、公共政策讀到後期，最缺的是「提問與修正」的機會。《即時解題 直球對決》講座，不再是老師單向講課，而是由「你」出題，老師現場解！直接回答你卡關已久的申論問題，把你的申論題帶來，我們直球對決⚾提問表單：https://forms.gle/QVpTtTrEB7NAXAUYA（請提供實際申論題目，老師線上幫你解析喔！） 為什麼行政學、公共政策讀了這麼久，分數還是上不去？書讀了很多遍，看到考古題卻不知道從哪個爭點下筆？題目換個考法，原本背過的法條就不知道怎麼用？最麻煩的是，練習時遇到問題沒人可以問，只能自己摸索！這些問題，你也都遇到了嗎？ 從提問到拆解，建立高分架構行政學、公共政策名師「程明」現場解題！🔹實戰解題示範：老師挑選提問表單中的申論題目，現場示範如何從關鍵字推導出能實際得分的作答架構。🔹即時問答互動：現場針對考生問題直接解析，釐清你的申論死角。🔹適合對象：看了書和課程，卻沒有人能提問的你。申論寫完總是不知道如何調整的你。爭點都看得出來，但寫不出層次感，急需一套「解題架構」的你。 報名與提問流程Step 1：報名並填寫 表單 提出你在行政學、公共政策申論中最困擾「考題」。我們將精選 3 題，由老師在直播中深度解析。Step 2：鎖定 3/31 (二) 直播 別人的問題往往也是你的弱點，看老師如何將抽象爭點轉化為考場上的答案。Step 3：現場 QA 與專屬福利 線上開放 4-5 題 即時問答，當天參與還有直播限定的專屬福利！【直播資訊】時間：3/31 (二) 18:30-19:30講師：程明 老師費用：限時免費提問表單：填寫提問表單 提醒：因時間限制，老師無法解析所有提問，將以「最具代表性、常犯錯」的題目優先處理。愈早提問，選中機會愈高！

### [【直播回顧】張楚｜即時解題 直球對決](https://omykamp.tv/courses/0326)

> 從提問到拆解 建立高分架構

大家在問卷裡敲碗的直播講座，我們聽到了！許多同學反應：行政學、公共政策讀到後期，最缺的是「提問與修正」的機會。《即時解題 直球對決》講座，不再是老師單向講課，而是由「你」出題，老師現場解！直接回答你卡關已久的申論問題，把你的申論題帶來，我們直球對決⚾提問表單：https://forms.gle/9JpT7tQBXngo7HDRA（請提供實際申論題目，老師線上幫你解析喔！） 為什麼行政學、公共政策讀了這麼久，分數還是上不去？書讀了很多遍，看到考古題卻不知道從哪個爭點下筆？題目換個考法，原本背過的法條就不知道怎麼用？最麻煩的是，練習時遇到問題沒人可以問，只能自己摸索！這些問題，你也都遇到了嗎？ 從提問到拆解，建立高分架構行政學、公共政策名師「張楚」現場解題！🔹實戰解題示範：老師挑選提問表單中的申論題目，現場示範如何從關鍵字推導出能實際得分的作答架構。🔹即時問答互動：現場針對考生問題直接解析，釐清你的申論死角。🔹適合對象：看了書和課程，卻沒有人能提問的你。申論寫完總是不知道如何調整的你。爭點都看得出來，但寫不出層次感，急需一套「解題架構」的你。 報名與提問流程Step 1：報名並填寫 表單 提出你在行政學、公共政策申論中最困擾「考題」。我們將精選 3 題，由老師在直播中深度解析。Step 2：鎖定 3/26 (四) 直播 別人的問題往往也是你的弱點，看老師如何將抽象爭點轉化為考場上的答案。Step 3：現場 QA 與專屬福利 線上開放 4-5 題 即時問答，當天參與還有直播限定的專屬福利！【直播資訊】時間：3/26 (四) 18:30-19:30講師：張楚 老師費用：限時免費提問表單：填寫提問表單 提醒：因時間限制，老師無法解析所有提問，將以「最具代表性、常犯錯」的題目優先處理。愈早提問，選中機會愈高！

### [【直播回顧】子雲｜即時解題 直球對決](https://omykamp.tv/courses/0319)

> 從提問到拆解 建立高分架構

大家在問卷裡敲碗的直播講座，我們聽到了！許多同學反應：行政法讀到後期，最缺的是「提問與修正」的機會。《即時解題 直球對決》講座，不再是老師單向講課，而是由「你」出題，老師現場解！直接回答你卡關已久的申論問題，把你的申論題帶來，我們直球對決⚾提問表單：https://forms.gle/f6NeJ6X3PsjJyfoB7（請提供實際申論題目，老師線上幫你解析喔！） 為什麼行政法讀了這麼久，分數還是上不去？書讀了很多遍，看到考古題卻不知道從哪個爭點下筆？題目換個考法，原本背過的法條就不知道怎麼用？最麻煩的是，練習時遇到問題沒人可以問，只能自己摸索！這些問題，你也都遇到了嗎？ 從提問到拆解，建立高分架構行政法名師「子雲」現場解題！🔹實戰解題示範：老師挑選提問表單中的申論題目，現場示範如何從關鍵字推導出能實際得分的作答架構。🔹即時問答互動：現場針對考生問題直接解析，釐清你的申論死角。🔹適合對象：看了書和課程，卻沒有人能提問的你。申論寫完總是不知道如何調整的你。爭點都看得出來，但寫不出層次感，急需一套「解題架構」的你。 報名與提問流程Step 1：報名並填寫 表單 提出你在行政法申論中最困擾「考題」。我們將精選 3 題，由老師在直播中深度解析。Step 2：鎖定 3/19 (四) 直播 別人的問題往往也是你的弱點，看老師如何將抽象爭點轉化為考場上的答案。Step 3：現場 QA 與專屬福利 線上開放 4-5 題 即時問答，當天參與還有直播限定的專屬福利！【直播資訊】時間：3/19 (四) 18:30-19:30講師：子雲 老師費用：限時免費提問表單：填寫提問表單 提醒：因時間限制，老師無法解析所有提問，將以「最具代表性、常犯錯」的題目優先處理。愈早提問，選中機會愈高！|1. 直播前 10 分鐘將開放入場，請提早入場！2. 直播報名截止至 2026/3/19 17:003. 凡報名本場直播提供影片回顧，預計最快 3/31 上架回顧影片4. 報名後請務必加入直播專用 Line 帳號，才不會錯過活動連結喔！

### [【直播回顧】蕭鋼柱｜記帳士唸不完？這些跳過](https://omykamp.tv/courses/0323)

> 只讀會考的！會計、稅法放生章節全公開

> 限時加碼！輸入【OK300】任一單科課程享 300 元優惠！「翻開稅法和會計，厚到像磚頭，這到底要看到什麼時候？」「選擇題考得很細，法條真的背不完...」｜如果你現在也是這種狀態，先停下來，別再傻傻地從第一頁開始死背了！｜準備記帳士最常犯的錯，就是想要整本全讀？這場直播，蕭鋼柱老師要來幫大家做考前的「斷捨離」。不管你是覺得進度落後的新手，還是去年差幾分及格、正在猶豫要不要再考一次的同學。｜60 分鐘告訴你，怎麼留時間在真正會考的地方！跟著蕭鋼柱老師一起看：【哪些章節可以先跳過】：會計和稅法範圍那麼大，老師教你怎麼判斷投報率。【最新修法怎麼看】：哪些條文只是單純改字？哪些真的會變成今年考題？老師教你怎麼抓修法的重點。【差幾分沒過怎麼辦】：第一年累積的熟悉度，是第二年考上的最大優勢。老師幫你找出盲點，把去年的底子變成今年的分數。｜不要再每天死啃同一科，也不要因為「讀不完」就焦慮到想放棄。把時間留下來，聽聽老師怎麼幫你抓重點，用對方法穩穩及格！｜【直播資訊】時間：3/23（一）18:30-19:30講師：蕭鋼柱 老師費用：限時免費｜1. 直播前 10 分鐘將開放入場，請提早入場！2. 直播報名截止至 2026/3/23 17:003. 凡報名本場直播提供影片回顧，預計最快 4/1 上架回顧影片4. 報名後請務必加入直播專用 Line 帳號，才不會錯過活動連結喔！

### [池錚老師｜法律地圖學習分篇-民法債篇](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l062512)

> 給【債篇】入門者的導航地圖，用心智圖建立法律學習結構感！

課程人數創新高！感謝同學們的支持，輸入【obli200】再折 200 元！｜民法債篇涵蓋債權的成立、效力、履行、變更及消滅，是民法實務與考試的重要範疇。初學者常因債的概念複雜、法律關係多樣且案例繁多而感到困惑。本課程以心智圖＋流程圖的方式，將債篇的各項規定、概念與實務案例「視覺化成一張張簡單的地圖」，讓你不需要背，就能掌握債權關係的架構與內涵。｜你也遇到這些問題？債權種類繁多，缺乏統整性記憶債的成立要件及法律行為規範抽象難懂履行義務與遲延法律效果複雜易混淆債的讓與、變更及消滅原因多且繁瑣缺乏整體架構與案例結合，難以靈活應用👉 本課程專為初學者常見、也最容易因學習方式錯誤而卡關的問題所設計。｜上完這堂課你將學會：把複雜的法律變成一張圖：讓你能一眼看懂債的法律關係完整樹狀架構。視覺化更容易記住、不容易遺忘：將規定、原理與案例，用不同顏色及圖示分類成視覺化的圖譜。答題時快速定位重點：納入最新法規與判例，提高答題速度與準確度。心智圖能陪你一路從初學 → 進階：學完不會忘，不只應付校內考試、甚至之後參加國家考試，職場都能重複使用。 ｜課程大綱項目內容心智圖應用債的基本概念與種類- 債的定義與法律關係。- 債權、債務與給付。- 債的分類（單務與雙務、給付種類、定期限）。以「債」為核心，分支展開「債的概念」與「債的分類」，細分各類型要素與特徵，色彩區分類別。債的成立與效力- 債的成立要件（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等）。- 債權的取得與讓與。- 債的效力與對抗要件。繪製債的成立流程，分支標示相關法律行為與效力規範，讓與制度以流程圖呈現。債的履行與遲延- 履行義務的內容與方式。- 履行遲延之法律效果。- 遲延利息、損害賠償。在心智圖中標示履行義務、遲延原因與法律效果，搭配案例說明履行爭議。債的變更與消滅- 債的讓與與債權轉移。- 債務免除與抵銷。- 消滅時效規定與中斷。「債的變更」分支詳解讓與、免除及抵銷，「消滅時效」分支展開起算與中斷規定。實務案例分析與答題技巧- 典型案例解析。- 條文與案例串連答題示範。- 心智圖展開答題架構技巧。案例作為節點串連條文與法律要件，示範心智圖如何快速組織答題思路。適合對象法律系學生，民法債篇初學者司法、律師、公職考試準備者法律助理及法律相關初階工作者自學者※提醒您，費用繳清後，系統會自動寄送購買通知信，開通後觀看期限為90天或180天

### [池錚老師｜法律地圖學習分篇-民法物權篇](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l072512)

> 給【物權篇】入門者的導航地圖，用心智圖建立法律學習結構感！

課程人數創新高！感謝同學們的支持，好評回饋！輸入【real200】再折 200 元！｜民法物權篇涵蓋物權的種類、取得、變動及保護，是財產法的核心部分，初學者往往被各類物權制度及其複雜的法律規定所困擾，且案例繁多難以整合。本課程以心智圖＋流程圖的方式，將物權的基本概念、物權變動程序及物權保護制度「視覺化成一張張簡單的地圖」，讓你不需要背，就能掌握物權體系與實務應用。課程內容涵蓋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及占有制度，並結合代表性案例與條文，協助你三小時內建立完整物權知識框架，並且輕鬆更新與應用於考試與法律實務中。｜你會第一次覺得：「原來民法物權篇可以這麼好懂。」有效解決以下初學者常見的痛點物權種類繁多，規定複雜難以系統化理解物權取得與變動程序繁瑣且細節多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區別及適用不易掌握占有制度與物權保護實務操作困難缺乏整合性學習工具，案例與條文分散👉 本課程專為初學者常見、也最容易因學習方式錯誤而卡關的問題所設計。｜上完這堂課你將學會：把複雜的法律變成一張圖：讓你能一眼看懂各類物權及其法律要件。視覺化更容易記住、不容易遺忘：圖示化展示物權取得、變動與保護程序，深化理解與記憶。答題時快速定位重點：納入最新法規與實務案例，提高答題速度與準確度。心智圖能陪你一路從初學 → 進階：學完不會忘，不只應付校內考試、甚至之後參加國家考試，職場都能重複使用。｜課程目標建立物權體系完整的知識架構結合條文、案例與制度規範於視覺化心智圖增強記憶與答題能力，提高學習效率打造可持續更新的學習資源｜適合對象法律系學生，民法債篇初學者司法、律師、公職考試準備者法律助理及法律相關初階工作者自學者｜課程大綱項目內容心智圖應用物權總論與所有權- 物權概念與種類。- 所有權的內容與行使。- 物權變動與登記原則。以「物權」為核心，展開「所有權」及「物權變動」分支，整理物權種類與所有權內容。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概念與種類（地役權、典權、農育權等）。- 用益物權的取得與效力。繪製「用益物權」分支，細分各類用益物權特性與取得要件。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種類（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擔保物權的設定、行使與優先權。「擔保物權」分支分類說明各權利設定流程及法律效力。占有與物權保護- 占有概念與種類。- 占有保護與返還請求。- 物權保護訴訟程序。繪製「占有」與「物權保護」分支，示範占有類型及保護程序。實務案例解析與答題技巧- 典型案例詳解。- 條文與制度串聯答題示範。- 心智圖展開答題架構技巧。以案例節點連結相關法條與制度，示範快速組織答題思路。※提醒您，費用繳清後，系統會自動寄送購買通知信，開通後觀看期限為90天或180天

### [張楚-公共政策考試班｜申論題-線上課程（4月~6月）](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602604)

> 讓對公共政策感到徬徨的你，解題功力更向上進階一大步！

🔥 115年公共政策申論關鍵 24 題你是不是也正處於這個狀態？• 公共政策讀很多次，但題目一來還是卡關• 爭點知道在哪，卻寫不出層次• 每次寫完都覺得「好像有寫」，但不確定能拿幾分• 最焦慮的是——根本不知道自己錯在哪公共政策不是讀得多就會寫，真正拉開差距的關鍵在於——你能不能在考場上，穩穩寫完一份「結構嚴謹、具備正當性、且展現跨學科視野」的完整申論。這三個月，正是決定你上榜的關鍵！｜🎯 張楚老師親自帶寫，直攻命題紅區這一次，我們不再從第一章講到最後一章，而是直接告訴你：✔ 最可能出題的核心爭點是什麼？✔ 命題老師想測驗的究竟是什麼？✔ 為什麼你覺得有寫，卻拿不到高分？✔ 怎樣的鋪陳，才叫真正「有回應題目」？張楚老師精選 115 年核心關鍵 24 題，融合最新時事 × 最新學說實務發展，幫你鎖定真正的「命題紅區」！考前練習，不該再是零碎刷題，而是精準打擊「會考的題目」。｜｜三個月 × 24題 × 精準診斷｜每月 8 題精選衝刺題每個月選 4 題上傳作業批改區三個月，你將完成高強度實戰輸出訓練。｜🔥 最大亮點：拒絕罐頭評語的「精準診斷」張楚老師親自批改，從標題架構 → 爭點開展 → 規範性價值辯證 → 前瞻性結論，一題一題幫你校正。你會清楚知道：• 你的邏輯斷點在哪• 哪裡只是敘述，沒有論證• 哪段其實可以再拉高層次• 為什麼差那幾分這些回饋，自己練習很難做得到！｜🎥 再強化：每月「誤區掃雷」解析影片張楚老師不只給答案，每月更提供 30 分鐘以上解析影片，專門針對同學在申論寫作中常犯的錯誤，做集中校正和說明：✔ 哪些觀念容易混淆✔ 哪些爭點容易寫偏✔ 哪些錯誤會被直接扣分讓你建立「反射型作答能力」，寫題目不再猶豫。｜📚 黃金衝刺時程表（4月–6月）🔸 每梯次提供 4 題🔸 每週請選 2 題上傳至作業區，提供給老師進行批改課程時間安排繳卷名師批改&回覆影片與詳解上架4月4/61~4題4/204/274/135~8題5月5/49~12題5/185/255/1113~16題6月6/117~20題6/156/226/821~24題⚠️ 作業繳交重要提醒：請同學務必留意作業的截止時間，作業系統將於截止期限準時關閉，恕不接受延遲繳交或人工補寄。建議提早完成上傳，以避免因最後一刻網路塞車或操作失誤導致權益受損。｜📌提醒您：課程觀看期限至購買成功後，開始起算 180 天。考前焦慮時隨時回看，我們陪你到最後。🚨 給還在猶豫的你今年上榜，公共政策不能再「憑感覺」。4–6 月，是決勝點。這三個月的輸出強度，將直接決定你考場上的穩定度！

### [張楚-行政學考試班｜申論題-線上課程（4月~6月）](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592604)

> 讓對行政學感到焦慮的你，解題功力更向上進階一大步！

🔥 115年行政學申論關鍵 24 題你是不是也正處於這個狀態？• 行政學讀很多次，但題目一來還是卡關• 爭點知道在哪，卻寫不出層次• 每次寫完都覺得「好像有寫」，但不確定能拿幾分• 最焦慮的是——根本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行政學不是讀得多就會寫，真正拉開差距的關鍵在於——你能不能在考場上，穩穩寫完一份「結構嚴謹、具備治理視野、且展現公共價值核心」的申論。這三個月，正是決定你上榜的關鍵！｜🎯 張楚老師親自帶寫，直攻命題紅區這一次，我們不再從第一章講到最後一章，而是直接告訴你：✔ 最可能出題的核心爭點是什麼？✔ 命題老師想測的治理邏輯與行政理性在哪裡？✔ 為什麼你覺得有寫，卻拿不到高分？✔ 怎樣的鋪陳，才叫真正「有回應題目」？張楚老師精選 115 年核心關鍵 24 題，融合最新時事 × 最新學說實務發展，幫你鎖定真正的「命題紅區」！考前練習，不該再是零碎刷題，而是精準打擊「會考的題目」。｜｜三個月 × 24題 × 精準診斷｜每月 8 題精選衝刺題每個月選 4 題上傳作業批改區三個月，你將完成高強度實戰輸出訓練。｜🔥 最大亮點：拒絕罐頭評語的「精準診斷」張楚老師親自批改，從標題佈局 → 治理爭點開展 → 行政學理分析 → 價值批判與總結，一題一題幫你校正。你會清楚知道：• 你的邏輯斷點在哪• 哪裡只是敘述，沒有論證• 哪段其實可以再拉高層次• 為什麼差那幾分這些回饋，自己練習很難做得到！｜🎥 再強化：每月「誤區掃雷」解析影片張楚老師不只給答案，每月更提供 30 分鐘以上解析影片，專門針對同學在申論寫作中常犯的錯誤，做集中校正和說明：✔ 哪些觀念容易混淆✔ 哪些爭點容易寫偏✔ 哪些錯誤會被直接扣分讓你建立「反射型作答能力」，寫題目不再猶豫。｜📚 黃金衝刺時程表（4月–6月）🔸 3/11 提供題目🔸 每梯次提供 4 題🔸 每週請選 2 題上傳至作業區，提供給老師進行批改課程時間安排繳卷名師批改&回覆影片與詳解上架4月4/61~4題4/204/274/135~8題5月5/49~12題5/185/255/1113~16題6月6/117~20題6/156/226/821~24題⚠️ 作業繳交重要提醒：請同學務必留意作業的截止時間，作業系統將於截止期限準時關閉，恕不接受延遲繳交或人工補寄。建議提早完成上傳，以避免因最後一刻網路塞車或操作失誤導致權益受損。｜📌提醒您：課程觀看期限至購買成功後，開始起算 180 天。考前焦慮時隨時回看，我們陪你到最後。🚨 給還在猶豫的你今年上榜，行政學不能再「憑感覺」。4–6 月，是決勝點。這三個月的輸出強度，將直接決定你考場上的穩定度！

### [子雲-行政法考試班｜申論題-線上課程（4月~6月）](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582603)

> 讓行政法初級班的你，解題功力更向上進階一大步！

🔥 115年行政法申論關鍵 24 題你是不是也正處於這個狀態？• 行政法讀很多次，但題目一來還是卡關• 爭點知道在哪，卻寫不出層次• 每次寫完都覺得「好像有寫」，但不確定能拿幾分• 最焦慮的是——根本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行政法不是讀得多就會寫，真正拉開差距的關鍵在於——你能不能在考場上，穩穩寫完一份「有層次、有法理、有得分感」的申論。這三個月，正是決定你上榜的關鍵！｜🎯 子雲老師親自帶寫，直攻命題紅區這一次，我們不再從第一章講到最後一章，而是直接告訴你：✔ 最可能出題的核心爭點是什麼？✔ 命題老師想測的法律思維在哪裡？✔ 為什麼你覺得有寫，卻拿不到高分？✔ 怎樣的鋪陳，才叫真正「有回應題目」？子雲老師精選 115 年核心關鍵 24 題，融合最新時事 × 最新學說實務發展，幫你鎖定真正的「命題紅區」！考前練習，不該再是零碎刷題，而是精準打擊「會考的題目」。｜｜三個月 × 24題 × 精準診斷｜每月 8 題精選衝刺題每個月選 4 題上傳作業批改區三個月，你將完成高強度實戰輸出訓練。｜🔥 最大亮點：拒絕罐頭評語的「精準診斷」子雲老師親自批改，從標題架構 → 爭點開展 → 法律評價 → 結論力道，一題一題幫你校正。你會清楚知道：• 你的邏輯斷點在哪• 哪裡只是敘述，沒有論證• 哪段其實可以再拉高層次• 為什麼差那幾分這些回饋，自己練習很難做得到！｜🎥 再強化：每月「誤區掃雷」解析影片子雲老師不只給答案，每月更提供 30 分鐘以上解析影片，專門針對同學在申論寫作中常犯的錯誤，做集中校正和說明：✔ 哪些觀念容易混淆✔ 哪些爭點容易寫偏✔ 哪些錯誤會被直接扣分讓你建立「反射型作答能力」，寫題目不再猶豫。｜📚 黃金衝刺時程表（4月–6月）🔸 每梯次提供 4 題🔸 每週請選 2 題上傳至作業區，提供給老師進行批改課程時間安排繳卷截止日名師批改&回覆影片與詳解上架4月4/61~4題4/204/274/135~8題5月5/49~12題5/185/255/1113~16題6月6/117~20題6/156/226/821~24題⚠️ 作業繳交重要提醒：請同學務必留意作業繳卷截止時間，作業系統將於截止期限準時關閉，恕不接受延遲繳交或人工補寄。建議提早完成上傳，以避免因最後一刻網路塞車或操作失誤導致權益受損。｜📌提醒您：課程觀看期限至購買成功後，開始起算 180 天。考前焦慮時隨時回看，我們陪你到最後。🚨 給還在猶豫的你今年上榜，行政法不能再「憑感覺」。4–6 月，是決勝點。這三個月的輸出強度，將直接決定你考場上的穩定度！

### [【直播回顧】年後上榜開機術](https://omykamp.tv/courses/1150225)

> 名師高分備考佈局，從「建立心態」做好上榜的準備

子雲老師加碼：看講座再抽「行政法申論題庫書」！【中獎名單】baosa*****youzhu*****5 2 月是整個備考節奏的起點行政法的爭點若沒有提早整理，後面看到題目時，往往會來不及判斷方向；政治學若從 4、5 月才開始，一邊補漏洞一邊追進度，很可能與上榜擦身而過。其實不論哪個考科，在國考準備的旅程中，都應該從 2 月開始佈局。 跟著老師一起，把讀書的心找回來過完年，你也開始進入備戰狀態了嗎？2/25 晚上 子雲、韋伯、李豪 三位明星導師，和你聊聊行政法、政治學、現行考銓制度、公共人資四大考科，有效建立心態、重新整理方向和高效佈局的方法。 年後上榜開機術｜對談重點📍年後讀書節奏怎麼拉回來？2-6 月的進度安排，會直接影響上榜的可能性！📍申論、選擇題準備的關鍵思維讀完再練、邊讀邊寫，哪個才有用？📍老師的小撇步：考古題這樣練才有效做了很多重點整理，考古題還是寫不出來，該怎麼辦…📍課程、書籍這麼多，現在要看哪本？每個時期有適合的教材，有效運用資源，才能事半功倍！｜年後上榜開機術｜講座資訊專業師資：行政法｜子雲政治學｜韋伯現行考銓制度、公共人力資源｜李豪 日期：2/25（三）18:30 費用：免費報名立即加入，為你的上榜之路作準備！ |【🌼提醒您】1. 直播前 10 分鐘將開放入場，請提早入場！2. 凡報名本場直播提供影片回放，預計最快 3/3 上架回放影片3. 直播報名截止至 2026/2/25 17:004. 點擊連結後需加入 Line 好友，才能收到活動連結

### [40天申論飆分班（全套）：從卡關到飛躍20分](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px2510)

> AI名師解析 × 專屬進度表 x 高分寫作直播

※提醒您，費用繳清後E-mail通知觀看事宜，開通後觀看30天。※寫作王點數可使用180天。｜距離考試只剩 40 天，正是分數成長的「黃金衝刺期」！此時的準備重心，必須從「輸入」轉為「高效輸出」。我們深知，最後階段的答題手感與架構能力，是影響20分以上的決勝關鍵。因此我們設計了一門結合 讀書進度規劃 × 申論寫作練習 × AI精準批改 × 真人教師互動 的考前衝刺課程。考生將在 40 天內，透過多元訓練與名師指引，全面強化申論實戰力，讓進步看得見。｜🎯 購課立即擁有1.讀書進度規劃表＆記憶方塊2.韋伯老師高分申論考前直播 - 2025/11/21（五）18:003.寫作王 AI 批改序號（依購買的科目提供對應的練習序號，單科最多可進行 200 次練習，全套課程則可進行最多 800 次練習）｜★ 題庫明細：行政學 106~114 年高考申論考古題，共 104 題公共政策 110~114 年原民申論考古題，共 96 題政治學A 105~108 年申論考古題，共 88 題政治學B 109~113 年申論考古題，共 110 題付款成功後加 omykamp 官方 LINE ，提供訂單編號領取寫作王序號｜🔥 課程特色1.大小標批改針對答題架構給予具體建議｜2.讀書進度規劃我們為你規劃好每日讀書進度、練習題目與方法，帶你穩紮穩打完成考前總複習，徹底解決「今天該讀什麼」的猶豫。｜讀書計畫範例：｜3.解題記憶方塊解題記憶方塊，幫你拆解複雜理論，快速組織答題邏輯。｜4.專業 AI 批改系統所有題目與批改標準均由 韋伯老師設定AI 批改精準還原補習班水準，幫助掌握申論答題技巧｜※寫作王為 AI 批改軟體，內容皆為專業老師給予批改指導，但 AI 僅為輔助練習工具，因此實際內容請同學以實體課程內容為主。

### [40天申論飆分班（單科）：從卡關到飛躍20分](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762510)

> AI名師解析 × 專屬進度表 x 高分寫作直播

※提醒您，費用繳清後E-mail通知觀看事宜，開通後觀看30天。※寫作王點數可使用180天。｜距離考試只剩 40 天，正是分數成長的「黃金衝刺期」！此時的準備重心，必須從「輸入」轉為「高效輸出」。我們深知，最後階段的答題手感與架構能力，是影響20分以上的決勝關鍵。因此我們設計了一門結合 讀書進度規劃 × 申論寫作練習 × AI精準批改 × 真人教師互動 的考前衝刺課程。考生將在 40 天內，透過多元訓練與名師指引，全面強化申論實戰力，讓進步看得見。｜🎯 購課立即擁有1.讀書進度規劃表＆記憶方塊2.韋伯老師高分申論考前直播 - 2025/11/21（五）18:003.寫作王 AI 批改序號（依購買的科目提供對應的練習序號，單科最多可進行 200 次練習，全套課程則可進行最多 800 次練習）｜★ 題庫明細：行政學 106~114 年高考申論考古題，共 104 題公共政策 110~114 年原民申論考古題，共 96 題政治學A 105~108 年申論考古題，共 88 題政治學B 109~113 年申論考古題，共 110 題付款成功後加 omykamp 官方 LINE ，提供訂單編號領取寫作王序號｜🔥 課程特色1.大小標批改針對答題架構給予具體建議｜2.讀書進度規劃我們為你規劃好每日讀書進度、練習題目與方法，帶你穩紮穩打完成考前總複習，徹底解決「今天該讀什麼」的猶豫。｜讀書計畫範例：｜3.解題記憶方塊解題記憶方塊，幫你拆解複雜理論，快速組織答題邏輯。｜4.專業 AI 批改系統所有題目與批改標準均由 韋伯老師設定AI 批改精準還原補習班水準，幫助掌握申論答題技巧｜※寫作王為 AI 批改軟體，內容皆為專業老師給予批改指導，但 AI 僅為輔助練習工具，因此實際內容請同學以實體課程內容為主。

### [【直播回顧】子雲｜申論關鍵期](https://omykamp.tv/courses/115212)

> 2–6 月怎麼讀，決定能不能上榜

子雲｜行政法【申論關鍵期】直播講座【測驗題庫書中獎名單】q5****245ar****eh【申論題庫書中獎名單】ch****nxi9z**老師加碼！加入直播就送子雲關鍵期讀書計畫表omykamp 直播限定，看講座再抽「子雲測驗題庫書」！由子雲老師親自分析 2-6 月申論讀書計畫，別等到最後才慌張衝刺。 「下不了筆不是沒念書，是缺一套思考爭點的模板。」 這場直播將告訴你：一、 2-6 月關鍵期時間安排時間是拉分關鍵：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不是章節，而是時間安排。2 月起步最踏實：比起 4、5 月才動筆的人，2 月開始準備更能穩紮穩打地鋪陳申論架構。穩健銜接衝刺：規畫好 2-6 月的進度，才能在 5-6 月衝刺期不慌張 。二、 如何避開考生的致命錯誤熱門考題寫不完整？冷門考點（訴願、訴訟、行政執行等）直接放棄？怎麼練習申論考古題才能強化完整度，在考試拿到高分？子雲老師不藏私，把錯誤方式和正確觀念，一次交給你！三、 把工具書發揮到 200% 的威力《子雲上課啦！子雲老師教你寫行政法申論題》新書搭配課程更加分。解決核心問題：透過老師的教學方法，幫助你在不同階段選擇對的教材，事半功倍 。｜omykamp 直播限定：抽「子雲測驗題庫書」（年後抽出）現在開始規劃，把申論題變成你的得分武器立即報名【子雲｜申論關鍵期】直播講座2/12（四）18:30 教你最實用的申論計畫！ 【🌼提醒您】1. 直播前 10 分鐘將開放入場，請提早入場！2. 直播報名截止至 2026/2/12 17:003. 點擊連結後需加入 Line 好友，才能收到活動連結

### [【直播回顧】韋伯｜國考下半場](https://omykamp.tv/courses/1150202)

> 2–6 月怎麼讀，決定你能不能上榜

韋伯國考下半場直播【中獎名單】owo****614qse****473fran****0113市售課程與工具百百種，怎麼準備才能上榜？omykamp 直播限定，看直播再抽「韋伯選擇題庫書」（已抽出）高普考政治學，2-6 月關鍵期完整攻略，就看這場！ 「擅長的事都做完了，剩下的全部都是不擅長的事。」—— 韋伯 一、讀書進度三階段韋伯老師建議同學們以一年為單位，建立讀書進度規劃：｜二、加分課程怎麼選？現在應該看哪些課？你需要什麼：｜三、使用小工具更完善！如何善用每一天，穩穩上榜： 加入 omykamp 直播，再抽「韋伯題庫書」（已截止）現在開始規劃，高普考政治學贏在起跑點立即報名【韋伯｜國考下半場】直播2/2（一）18:30 教你最完整的備考方法！ 【🌼提醒您】1. 直播前 10 分鐘將開放入場，請提早入場！2. 直播報名截止至 2026/2/2 17:003. 點擊連結後需加入 Line 好友，才能收到活動連結

### [韋伯｜時事、學者知識補充包 - 影音課程](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652601)

> 從希臘雅典到 21 世紀全球政治的歷史背景 ✕ 核心理論 ✕ 學者觀點

※開課時間預計為1/27※本課程為「影音版」，包含投影片講解畫面，適合需要視覺輔助與系統學習的學員。➪ 韋伯｜時事、學者知識補充包 - 音頻課程※提醒您，費用繳清後，系統會自動寄送購買通知信，開通後觀看期限為90天或180天。｜🔥 早鳥預購 37折 限時優惠只到 2026/2/8（日）23:59｜你是不是也這樣？✗ 讀了一堆理論，卻不知道怎麼用在申論題？✗ 看到時事議題，無法連結學者觀點？✗ 歷史背景薄弱，每個時期的「政治邏輯」總是搞混？✗ 文本量太大，自己讀了半天還是抓不到重點？｜本課程三大核心優勢：歷史背景深度解鎖｜補強最關鍵的「時間感」：政治不是靜態的理論，而是「歷史的產物」。▸ 雅典民主為何建立在「排他性」（公民權的設定）之上？▸ 中古歐洲的「封建契約」如何成為現代憲政的胚胎？▸ 三大革命（宗教、工業、法國）如何重塑現代國家？▸ 冷戰如何影響今天的國際組織？｜👉 我們不背年表，而是拆解每個時期的「政治邏輯」從希臘三哲人對正義的辯證，到冷戰時期艾里森的「決策三模型」，帶你掌握歷史如何形塑今天的政治思考。｜理論 ✕ 時事 ✕ 學者｜三維度交織學習：▸ 米爾斯《權力菁英》 → 解析隱身在政治過程中的菁英推手▸ 哈伯瑪斯「公共領域」 → 分析「新馬克斯主義」在歐洲的困境▸ 攻勢現實主義 → 看懂為什麼21世紀的我們，比過往更需要在意權力平衡▸ 防禦型民主 → 思考民主的免疫系統怎麼形成｜文本 ✕ 輕量試題｜高效學習系統：▸ 主文本包（超過6萬字的閱讀文本）：結構化整理歷史脈絡、學者核心論點、理論爭辯 ➪ 適合深度閱讀、建立知識體系。▸ 輕量試題課程（每堂10-20分鐘）：針對文本重點設計選擇題、申論引導題 ➪ 即時檢驗學習成效，強化答題直覺。｜👉 讀得深，也練得準，雙軌並進打造政治學直覺。｜誰適合這堂課？✅ 政治學/行政學考生：需要整合理論、時事、申論技巧✅ 對政治運作有興趣的學習者：想看懂政治事件背後的邏輯✅ 需要快速建立政治史觀的學生：不再片斷記憶，掌握脈絡✅ 想要深化公共議題分析能力者：從理論中找到批判的武器｜老師給你的一段話！「政治學不是背誦的學科，而是『思考的技藝』。這門課試圖做兩件事：第一，幫你建立從古到今的政治變遷地圖；第二，教你用學者理論當望遠鏡，看清當代政治的深層結構。我們不只為了考試，更為了培養一種穿透表象的政治洞察力。」｜在這堂課程中，你可以獲得：核心文本包：PDF電子檔下載，方便隨時閱讀輕量主題影片：每部片10~20分鐘，輕鬆吸收知識PPT下載：筆記方便寫，概念輕鬆學。 ｜課程大綱： 一、歷史背景1.希臘雅典（西元前3~5世紀）2.中古歐洲（西元五世紀到十五世紀）3.三大革命-宗教革命、工業革命與法國大革命的歷史交會處4. 20世紀冷戰、60年代的狂歡、70年代的衰弱、90年代的民主傳播5.聯合國、北約、歐盟簡介｜二、概念補充1. 馬克思、左派與社會主義2. 彌爾斯與《權力菁英》3. 孟德斯鳩與「三權分立」（兼論司法權的地位與性質）4. 華倫大法官與「司法積極主義」5. 哈伯瑪斯「公共空間理論」、「溝通行動理論」與「審議式民主」6. 米爾斯海默與「攻勢現實主義」7. 杭亭頓與福山的歷史交鋒8. 勞文斯坦與「防禦型民主」9. 羅賓森與「歷史的窄廊」10.克拉斯勒、史考波契與「新國家論」11. 艾里森與古巴飛彈危機｜這門課，就是為你設計的「政治學戰略補給包」！

### [韋伯｜時事、學者知識補充包 - 音頻課程](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652602)

> 從希臘雅典到 21 世紀全球政治的歷史背景 ✕ 核心理論 ✕ 學者觀點

※開課時間預計為1/27※本課程為「音頻版」，僅提供老師講解的語音內容，適合通勤、運動、無法長時間看螢幕的學員收聽。➪ 韋伯｜時事、學者知識補充包 - 影音課程※提醒您，費用繳清後，系統會自動寄送購買通知信，開通後觀看期限為90天或180天。｜🔥 早鳥預購 38折 限時優惠只到 2026/2/8（日）23:59｜你是不是也這樣？✗ 讀了一堆理論，卻不知道怎麼用在申論題？✗ 看到時事議題，無法連結學者觀點？✗ 歷史背景薄弱，每個時期的「政治邏輯」總是搞混？✗ 文本量太大，自己讀了半天還是抓不到重點？｜本課程三大核心優勢：歷史背景深度解鎖｜補強最關鍵的「時間感」：政治不是靜態的理論，而是「歷史的產物」。▸ 雅典民主為何建立在「排他性」（公民權的設定）之上？▸ 中古歐洲的「封建契約」如何成為現代憲政的胚胎？▸ 三大革命（宗教、工業、法國）如何重塑現代國家？▸ 冷戰如何影響今天的國際組織？｜👉 我們不背年表，而是拆解每個時期的「政治邏輯」從希臘三哲人對正義的辯證，到冷戰時期艾里森的「決策三模型」，帶你掌握歷史如何形塑今天的政治思考。｜理論 ✕ 時事 ✕ 學者｜三維度交織學習：▸ 米爾斯《權力菁英》 → 解析隱身在政治過程中的菁英推手▸ 哈伯瑪斯「公共領域」 → 分析「新馬克斯主義」在歐洲的困境▸ 攻勢現實主義 → 看懂為什麼21世紀的我們，比過往更需要在意權力平衡▸ 防禦型民主 → 思考民主的免疫系統怎麼形成｜文本 ✕ 輕量試題｜高效學習系統：▸ 主文本包（超過6萬字的閱讀文本）：結構化整理歷史脈絡、學者核心論點、理論爭辯 ➪ 適合深度閱讀、建立知識體系。▸ 輕量試題課程（每堂10-20分鐘）：針對文本重點設計選擇題、申論引導題 ➪ 即時檢驗學習成效，強化答題直覺。｜👉 讀得深，也練得準，雙軌並進打造政治學直覺。｜誰適合這堂課？✅ 政治學/行政學考生：需要整合理論、時事、申論技巧✅ 對政治運作有興趣的學習者：想看懂政治事件背後的邏輯✅ 需要快速建立政治史觀的學生：不再片斷記憶，掌握脈絡✅ 想要深化公共議題分析能力者：從理論中找到批判的武器｜老師給你的一段話！「政治學不是背誦的學科，而是『思考的技藝』。這門課試圖做兩件事：第一，幫你建立從古到今的政治變遷地圖；第二，教你用學者理論當望遠鏡，看清當代政治的深層結構。我們不只為了考試，更為了培養一種穿透表象的政治洞察力。」｜在這堂課程中，你可以獲得：核心文本包：PDF電子檔下載，方便隨時閱讀輕量主題影片：每部片10~20分鐘，輕鬆吸收知識PPT下載：筆記方便寫，概念輕鬆學。｜課程大綱：一、歷史背景1.希臘雅典（西元前3~5世紀）2.中古歐洲（西元五世紀到十五世紀）3.三大革命-宗教革命、工業革命與法國大革命的歷史交會處4. 20世紀冷戰、60年代的狂歡、70年代的衰弱、90年代的民主傳播5.聯合國、北約、歐盟簡介｜二、概念補充1. 馬克思、左派與社會主義2. 彌爾斯與《權力菁英》3. 孟德斯鳩與「三權分立」（兼論司法權的地位與性質）4. 華倫大法官與「司法積極主義」5. 哈伯瑪斯「公共空間理論」、「溝通行動理論」與「審議式民主」6. 米爾斯海默與「攻勢現實主義」7. 杭亭頓與福山的歷史交鋒8. 勞文斯坦與「防禦型民主」9. 羅賓森與「歷史的窄廊」10.克拉斯勒、史考波契與「新國家論」11. 艾里森與古巴飛彈危機｜這門課，就是為你設計的「政治學戰略補給包」！

### [袁翟｜民法總則-10分鐘精準記憶](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b012601)

> 為司法特考（司特）考生量身打造，精準抓題 × 建立架構 × 直覺解題！

申論題不會寫？【袁翟-民法申論嚴選100題，15分鐘掌握解題密技】從審題帶你一步步寫出高分申論！你是不是也遇到這些狀況？民法條文眾多，考前翻開課本感到焦慮，不知從何複習起正面臨考前衝刺期，極需能利用通勤或午休等零碎時間學習相似法律概念（如：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vs.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總是混淆在一起明明把所有法條、學說都讀過，但題目一來卻無法立刻串聯考點｜這門課不是從頭帶你把民法再念一次， 而是直接切入司法特考最常考的核心爭點。由袁翟老師親自引導，為司法特考（司特）考生量身打造，將龐雜的民法總則條文，濃縮成 10 分鐘考點，用結構化圖表＋條文解析， 幫你在考前最後一哩路，把關鍵重點牢牢烙進腦中。｜看完《袁翟｜民總 10 分鐘精準記憶》，你會學到…精準抓題： 掌握民法總則中出現頻率最高的關鍵法條（民 6、7、18、86、87 條等）。建立架構： 透過視覺化結構，考生能迅速在腦中建立起「權利主體」與「意思表示」的法律邏輯。直覺解題： 看到題目能立刻對應到相關學說（如：人格權之利益衡量說）與法律效果。適合對象司法特考考生： 包含三等、四等需應試民法總則之考生。公職考試備考生： 考前需要快速複習民總重點的各類科考生。法律系在校生： 期末考前需要快速梳理法律架構的學生。｜觀念通了，還是不知道怎麼下筆？除了考點，要上考場拿高分，你還需要實際題目的訓練。袁翟老師全新推出《民法申論嚴選100題，15分鐘掌握解題密技》，直接從題目切入，每天 15 分鐘，讓專業老師告訴你每道題目的背後邏輯！ 👉 點擊前往：袁翟-民法申論嚴選100題，15分鐘掌握解題密技

### [李豪老師｜115年第三循環：現行考銓制度王牌家教班（申論題）](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702512)

> 讓現行考銓制度初級班的你，解題功力更向上進階一大步！

✨為什麼你需要參加這堂課程？｜｜王牌家教班系列 課程亮點｜強效學習 × 實際帶練 × 資訊匯集跟著王牌老師的陪跑節奏，穩穩上榜！｜1. 王牌師資帶你學政治學韋伯、行政學程明、現行考銓制度李豪…暢銷書作者 × 補教名師，深知考生痛點。高效複習：省去重複學習的冤枉路核心掌握：出題重點 × 解題思路 × 高分密技「快速練習歷屆試題、查漏補缺，讀書效率提升超有感！」—Luo學長「四個月完成影片＋題目練習，政治學77分！」—賴學姐｜2. 王牌解題教你寫專屬試題演練課，老師精選歷屆必考題＋易錯題，逐題精解。直攻出題邏輯鎖定答題盲點學會破題技巧「短時間累積解題力，快速聯想到回應理論與概念。」—孫學長「同樣內容用更清晰架構呈現，抓住閱卷者注意。」—陳學姐｜3. 王牌資訊匯集最新法規 × 學說 × 時事 × 上榜考卷，一次到位。由老師親自整理考試必備素材包含優秀學長姐高分答卷與解析提供完整、有說服力的作答養分「看到題目就能自然列出三大標、三小標！」—鄭學姐「從不會下筆到能寫完整結構，是巨大進步！」—李學姐｜✨課程安排｜李豪老師｜115年第三循環：現行考銓制度王牌家教班（申論題）｜課程大綱112年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詳解113年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詳解114年現行考銓制度考古題詳解長課：近年考銓法規修正及人事重要議題｜✨注意事項※本產品販售至115.2.28，統一觀看至115.4.30※本課程不提供批改服務！※本課程無提供講義，僅提供線上畫面作為學習使用，如果老師有額外加碼提供講義，才會上傳至課程章節，提供同學下載使用，還請學員留意，謝謝！

### [程明老師｜115年第三循環：行政學王牌家教班（混合題）](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692512)

> 讓行政學初級班的你，解題功力更向上進階一大步！

✨為什麼你需要參加這堂課程？｜｜王牌家教班系列 課程亮點｜強效學習 × 實際帶練 × 資訊匯集跟著王牌老師的陪跑節奏，穩穩上榜！｜1. 王牌師資帶你學政治學韋伯、行政學程明、現行考銓制度李豪…暢銷書作者 × 補教名師，深知考生痛點。高效複習：省去重複學習的冤枉路核心掌握：出題重點 × 解題思路 × 高分密技「快速練習歷屆試題、查漏補缺，讀書效率提升超有感！」—Luo學長「四個月完成影片＋題目練習，政治學77分！」—賴學姐｜2. 王牌解題教你寫專屬試題演練課，老師精選歷屆必考題＋易錯題，逐題精解。直攻出題邏輯鎖定答題盲點學會破題技巧「短時間累積解題力，快速聯想到回應理論與概念。」—孫學長「同樣內容用更清晰架構呈現，抓住閱卷者注意。」—陳學姐｜3. 王牌資訊匯集最新法規 × 學說 × 時事 × 上榜考卷，一次到位。由老師親自整理考試必備素材包含優秀學長姐高分答卷與解析提供完整、有說服力的作答養分「看到題目就能自然列出三大標、三小標！」—鄭學姐「從不會下筆到能寫完整結構，是巨大進步！」—李學姐｜✨課程安排｜程明老師｜115年第三循環：行政學王牌家教班（混合題）｜課程大綱課程核心與目標：手把手教你如何解題 1.第一部分：重要的解釋名詞2.第二部分：重複出現的選擇題3.第三部分：每月1堂長課｜✨注意事項※本產品販售至115.2.28，統一觀看至115.4.30※本課程不提供批改服務！※本課程無提供講義，僅提供線上畫面作為學習使用，如果老師有額外加碼提供講義，才會上傳至課程章節，提供同學下載使用，還請學員留意，謝謝！

### [韋伯老師｜115年第三循環：政治學王牌家教班（申論題）](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242512)

> 讓政治學初級班的你，解題功力更向上進階一大步！

✨為什麼你需要參加這堂課程？｜｜王牌家教班系列 課程亮點｜強效學習 × 實際帶練 × 資訊匯集跟著王牌老師的陪跑節奏，穩穩上榜！｜1. 王牌師資帶你學政治學韋伯、行政學程明、現行考銓制度李豪…暢銷書作者 × 補教名師，深知考生痛點。高效複習：省去重複學習的冤枉路核心掌握：出題重點 × 解題思路 × 高分密技「快速練習歷屆試題、查漏補缺，讀書效率提升超有感！」—Luo學長「四個月完成影片＋題目練習，政治學77分！」—賴學姐｜2. 王牌解題教你寫專屬試題演練課，老師精選歷屆必考題＋易錯題，逐題精解。直攻出題邏輯鎖定答題盲點學會破題技巧「短時間累積解題力，快速聯想到回應理論與概念。」—孫學長「同樣內容用更清晰架構呈現，抓住閱卷者注意。」—陳學姐｜3. 王牌資訊匯集最新法規 × 學說 × 時事 × 上榜考卷，一次到位。由老師親自整理考試必備素材包含優秀學長姐高分答卷與解析提供完整、有說服力的作答養分「看到題目就能自然列出三大標、三小標！」—鄭學姐「從不會下筆到能寫完整結構，是巨大進步！」—李學姐｜｜✨注意事項※本產品販售至115.2.28，統一觀看至115.4.30※本課程不提供批改服務！※本課程無提供講義，僅提供線上畫面作為學習使用，如果老師有額外加碼提供講義，才會上傳至課程章節，提供同學下載使用，還請學員留意，謝謝！

### [許睿元老師｜法律地圖學習分篇-刑事訴訟法篇](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l122512)

> 給[刑事訴訟法]入門者的導航地圖，用心智圖建立法律學習結構感！

※開課時間預計為 2025/12/19。※提醒您，費用繳清後，您會收到一封「購買通知信」，開通後觀看期限為90天。｜刑事訴訟法規範「刑事案件從頭到尾怎麼跑」，包括：偵查、起訴、審判、上訴、執行……這些程序對初學者來說非常複雜，常常一開始就被擊倒。本課程以心智圖＋流程圖的方式，將整部刑訴「視覺化成一張張簡單的地圖」，讓你不需要背，就能理解整個刑事程序如何運作。你會第一次覺得：「原來刑事訴訟法可以這麼好懂。」本課程專為以下初學者常見的痛點而設計：程序名稱太多，看過就忘：例如：偵查、起訴、不起訴、羈押、搜索…分不清楚。各角色不知道誰做什麼：法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知道名字，但權責功能容易混淆。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完全看不懂：羈押要件？證據能力？傳聞？排除？一讀就頭痛。整部法律沒有全貌好像永遠只看到片段，沒有一張總地圖。只見樹而未見林。👉 這些都是初學者最常遇到、也最容易因為錯誤學習方式而放棄的困擾。｜上完這堂課你將學會把複雜的法律變成一張圖：讓你能一眼看懂，案件是怎麼一步步從偵查走到審判的。 視覺化更容易記住、不容易遺忘：不是文字堆疊，而是清楚的概念架構。 看懂全貌後，細節會自動變得簡單：初學者最缺的不是知識，是「地圖」。 題目就像流程圖，能直接定位：知道案件跑到哪裡，就知道該用哪些條文。 心智圖能陪你一路從初學 → 進階：學完不會忘，不只應付校內考試、甚至之後參加國家考試，職場都能重複使用。｜課程目標建立整個刑事訴訟法最基礎的骨架用心智圖整合程序、條文和角色，學過後你自己也能畫出流程圖。強化記憶，讓學習變得輕鬆打好基礎，未來學進階內容不再痛苦｜適合對象完全零基礎、沒碰過法律的人：想理解刑事案件流程？本課程就是你的最好的入門。法律系剛接觸刑訴的學生：覺得內容太多太亂？這門課會讓你腦中第一次有架構。想補強基礎的同學：上過課但還是不知道刑訴在講什麼？這門課會讓你把碎片全部拼回來。剛開始準備考試，但完全沒有底子的人：先把基礎打牢，才會越讀越快。

### [就業服務乙級｜一小時破解 3 大易錯思維](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rp12512)

> 【新書發表】教你不用硬背，也能輕鬆解題的思考法

【🌼提醒您】1、12/23 前下單之套組書籍預計 1 月下旬 陸續寄送，若造成不便，敬請見諒。2、直播影片回顧已上架。|搭配指定書籍，上榜更有力！書籍連結：林閔政就業服務乙級-超強記憶攻略|100 個人報考，只有不到 9 個人能通過…根據 114 年最新資料，第三梯次就業服務乙級全國報檢合格率僅 8.41%只靠運氣，幾乎不可能上榜。你...準備好了嗎？｜最懂聯想記憶的林閔政老師，教你用「思考」提升得分率🔸博客來暢銷考用書《就業服務乙級超神記憶攻略》作者🔸獨創「彩虹記憶法」聯想記憶專家🔸TTQS 輔導顧問🔸關鍵就業力講師帶你用 60 分鐘破解 3 大錯誤思維，用最拿手的聯想記憶法，教你怎麼拿高分！｜加碼再送！【快速記憶思考】架構圖大禮包｜本場直播課你會看到…🔸 快速理解的記憶方式有什麼？這些法條看似簡單，其實不能用背的，老師示範給你看🔸 最新修法重點面對最新修法，不只是知道改了什麼，還要知道怎麼考🔸 新書改版亮點一次看為什麼要這樣調整？讓你不再用舊記憶應付新考題｜｜12/23（二）18:30 準時開始 （已結束，歡迎選購回播方案）｜考前最強記憶套組｜限定直播＋暢銷書✔ 用思考＆拆解，記憶考點✔ 法條迷思破解，輕鬆拿高分✔ 穩定提升程度，下個合格就是你！|👉 數量有限，立即搶購！

### [高通老師｜《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考前關鍵解析](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ed12511)

> 濃縮 1,800 題歷屆精華，30年資歷名師帶你破解考題陷阱！

omykamp 挺你衝教甄！即日起至 5/31 輸入【teacher600】現省 600 元！購課立即觀看準備教甄 / 教檢的你，在讀《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時，是不是常有這種感覺？理論跨度超大，兒童發展、學習動機、特教、班經…每章都懂一點，但整體拼不起來？狂背關鍵字，但一遇到長篇的情境題就愣住，找錯線索，直接掉入陷阱失分？你需要的是從題目反推理論的應試思維！針對考前衝刺期，《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幫你把龐雜的知識體系簡化。這不只是一門題庫解說課，更是一套整合「教育理論 × 考試思維 × 教學實務」的高效導讀系統：📌 濃縮 1,800 題精華，直擊命題核心將歷年教師甄試、資格考高命中率題庫，依五大主題（發展理論、學習理論、特殊需求、班級經營、輔導）統整。📌 逐題拆解示範，建立「判斷」思維老師親自示範思考流程，教你如何在長篇題目中辨識關鍵線索、破解常見陷阱題型，大幅提升判斷力與答題速度。📌 考點速記小抄，應試策略大公開為你整理易混淆理論、高頻考點關鍵詞彙，把複雜理論轉化為考場上能快速回想的得分武器。頂級師資親授：30 年實務經驗 × 教育學博士本課程由具備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教育學博士、超過 30 年教育現場資歷的「高通」老師授課！老師不只課程與教學講解脈絡清楚，還能準確掌握考題趨勢！懂考生的盲點，更能協助你破解卡關的地方！看完這堂課，你將可以......建立對學習者發展與輔導理論的整體架構理解。分辨並運用主要學習理論、輔導取向與心理發展階段於試題情境。提升題目判斷、陷阱辨識能力，不再輕易失分。於考場中能快速回想理論關聯、穩定作答。※提醒您，費用繳清後，系統會自動寄發一封「購買通知信」，開通後觀看期限為 90 天

### [【直播回顧】企管怪物｜爆分新書發表會](https://omykamp.tv/courses/1141212)

> 企業概論與實務結合：專為國民營考生設計，從「架構圖」、「最新試題」啟動你的管理思維

口試課程推薦：張力經濟部國營事業聯招口試教戰守則(雲端課程)企管怪物｜爆分新書發表會PTT、Dcard 最多上榜生推薦的企管老師——蝦子維大力透過系統化架構與試題分析，幫助無數考生上榜！｜你也有這些煩惱嗎？🟤 企管內容龐雜， 想讀書也不知道從哪裡開始🟤 讀到後面忘了前面，遇到不同題目就忘光🟤 單點式學習，搞不清楚哪個考點重要|其實，你只是少了一本有系統的工具書|12/12 直播帶你一次掌握🟤 企業管理核心架構🟤 掌握高分的 3 個關鍵🟤 全新章節與增補內容搶先看🟤 現場示範「關鍵字解題」與「口訣秒殺法」｜上榜學姊這麼說！大學就讀商業類科，但對於這個學科的內容和概念是鬆散而碎片化的。透過 3 大核心和豐富而扎實的內容，幫助我在在 4 個月內順利上榜。|爆分新書發表會直播限定🟤 看直播送好禮，讓你從裡到外都有滿滿收穫🟤 現場 QA ，即時解惑|【活動日期】12/12（五）18:30 準時開始【活動辦法】點擊立即 免費加入名額有限，立即卡位！

### [公務員必學的採購法實務課](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752512)

> 理論＋實務完美整合：專為承辦人設計的實務課，結合法律條文、機關流程與實際案例，帶你搞懂不同採購階段的決策邏輯。



### [考銓老司機｜公務員的斜槓人生說明書](https://omykamp.tv/courses/n01ss742512)

> 專為公務員設計的「紅綠燈理論」，讓你安心賺外快、聰明躲地雷！

※開課時間預計為 2025/12/25。※提醒您，費用繳清後，系統會自動寄發一封「購買通知信」，開通後觀看期限為一年。｜專為公務員設計的「紅綠燈理論」，讓你安心賺外快、聰明躲地雷！｜🔥 公務員最需要「安全又能賺錢」的兼職指南你想多一份收入，卻總是擔心：「這樣做會不會違法？」你想打造第二職涯，卻苦於沒有人能告訴你：「什麼能做、什麼不能碰？」這堂課，讓你只花一次時間，就能徹底搞懂公務員兼職的所有規則。｜🚦 懂規則，你才能安心創造更多可能 🚦｜💡 專為公務員打造的「合法斜槓指南」本課程鎖定在職公務員最真實的痛點：👉 想兼職，但怕踩紅線👉 想投資，但怕被認定利益衝突👉 想創業，但不知道從哪裡開始合法規畫｜課程由近20年實務經驗的考銓老司機一手打造，透過「紅綠燈理論」帶你用最簡單的方式判斷：🟢 安全可做🟡 可作要報備🔴 機關同意才可以做🚫 絕對不能做讓你不再陷入焦慮，而是用清楚的判斷邏輯，掌控自己的斜槓人生。｜🎁 立即購買，再送「一分鐘合法斜槓自我檢查表」你還會獲得老司機專屬獨家檢查表──《我的斜槓人生合法嗎？— 一分鐘自我檢查表》用最直觀的方式，快速檢查你目前的副業或規劃是否安全。｜🚀 你會在這堂課得到什麼？✔ 法規一點就懂用最白話的方式掌握《服務法》 §14、§15、§23 的真正限制，知道哪些事不用怕、哪些事一定要避。✔ 副業風險不再模糊清楚區分「合法投資 vs. 違法經營」、「被動收入 vs. 利益衝突」。✔ 判斷力大幅提升用「紅綠燈判準」直接套用在自己身上，馬上知道你的 plan 合不合法。✔ 避免申誡與懲處學會正確的報備、申請技巧，不再因誤解規定而被記點。✔ 打造安全的第二職涯建立公務員必備的財務與職涯升級思維，不怕未來、從容規劃。｜🎯 最適合以下族群在職公務員：想兼職、投資、接案，卻不確定是否違法基層 & 中階主管：想升等，卻怕在副業或投資上踩雷即將轉職／退休者：想提前布局退休後收入考生、新進人員：對《服務法》一知半解，怕第一步就犯錯公部門講師／人事人員：需要教或推廣法遵課程｜如果你不想因為不了解規則而錯失賺錢機會、也不想因為多做一步而意外觸法——這堂課，就是為你而存在的。｜單元設計單元主題名稱內容重點時長第一單元：先看懂遊戲規則公務員兼職的法律底線§14 經營商業與 §15 兼職規範；股東 vs 老闆；報備制度與交通號誌分類（綠燈、黃燈、紅燈、禁止區）約 60 分鐘第二單元：實戰演練！從真實案例看懂規定法律實例與灰色地帶判斷媒體投稿案、民宿掛名案、石明謹案例；社群經營、代言、資產管理、NFT／加密貨幣等延伸議題約 100 分鐘第三單元：聽聽過來人的故事懲戒實例與職場策略透過真實案例分析懲戒原因；建立自我檢核流程；學習如何問銓敘部與人事單位約 2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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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型企業影響力職場新導向》特刊正式發行](https://omykamp.tv/posts/esg0209)

> ESG 從成本思維走向核心資產，描繪新世代影響力職場樣貌

《B型企業影響力職場新導向》特刊正式發行 ESG 從成本思維走向核心資產，描繪新世代影響力職場樣貌 中華民國職涯發展學會宣布，正式發行年度專刊《B型企業影響力職場新導向》。本刊聚焦「商業向善（Business as a Force for Good）」的全球發展趨勢，深入探討台灣企業在永續轉型、ESG治理與職場文化變革下的最新實踐樣貌，並彙整多位B型企業經營者、永續專家及職涯觀察者的第一線觀點，勾勒未來十年影響力職場的關鍵趨勢。在ESG與永續治理逐漸成為企業基本功的當下，專刊試圖回應一項核心議題：當企業不再只以獲利為唯一目標，商業如何同時成為解決社會與環境問題的力量。 打破迷思：ESG 不只是支出，而是長期競爭力長期以來，不少企業仍將永續行動視為成本或額外負擔。本刊透過實際案例分析指出，當ESG被正確納入商業模式與組織設計，將可轉化為企業的長期資產，不僅有助於建立品牌信任，也能提升人才吸引力與組織韌性，成為企業因應不確定環境的重要基礎。 影響力專題：永續如何落實於商業模式在「影響力專題」單元中，專刊收錄多個具代表性的實踐案例，呈現永續理念如何具體落實於企業運作中。例如，「環境友善種子」將環境教育轉化為可規模化的商業模式，證明環保理念亦能經得起市場驗證；「LiHO TV」則從移工資訊共融切入，縮短資訊落差，展現即便尚未取得B型企業認證，只要企業運作邏輯符合利益共享與社會共融精神，同樣能發揮正向影響力。 深度解析：B型企業的發展現況與未來趨勢專刊亦系統性整理B型企業的定義、發展脈絡與全球趨勢，指出這場被形容為「寧靜革命」的商業轉變，正逐步從少數實踐走向主流選項。隨著年輕世代對工作意義與價值一致性的重視程度日益提高，專刊分析，B型企業之所以成為新世代人才的重要選項，在於其同時回應了「工作的目的」與「個人能創造的影響」。展望未來十年，專刊進一步提出「B型企業2.0」的概念，強調企業需具備更高的永續倫理與動態調整能力，以因應快速變動的經營環境。 職場實踐：幸福企業的多元樣貌在人物誌與職場實踐單元中，專刊呈現多家企業打破高工時、高壓力刻板印象的具體作法。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透過流程優化與效率管理，兼顧專業品質與生活平衡；嘉澎塑膠推動週休三日與無應酬文化，成功吸引大量求職者；DOMI綠然以高度信任取代過度績效指標，建立以人為本的組織文化；博仲法律則展現法律專業結合社會價值的多元職涯可能。 行動指引：影響力成為職涯選擇的一部分專刊後段聚焦職涯行動層面，為求職者與職涯探索者提供實用觀點，鼓勵人才跳脫傳統職涯框架，將專業投入具影響力的企業與組織，在實現個人發展的同時，參與推動社會與環境正向改變。 《B型企業影響力職場新導向》電子版雜誌即日起開放免費索取，詳情請見官方網站或掃描專屬 QR Code

### [冒用他人的電話號碼行不行？淺談個資法第41條與相關實務見解](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5204)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刑事法

冒用他人的電話號碼行不行？淺談個資法第41條與相關實務見解關鍵字：個人資料保護法、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財產上利益、侵害個資罪、人格權１、前言與問題意識某甲為檢舉道路上某一輛汽車違規停車，在檢舉人個人資料登記上，因擔心留下真實姓名電話將遭到車主之報復，因此靈機一動，將腦筋動到路旁房屋仲介某乙在其住宅外廣告看板上所留下的行動電話號碼與地址資訊，其他需填寫檢舉人之資料（如姓名、年籍等），均為某甲實際上的個人資料。後來警方因交通違規檢舉成立而以該行動電話號碼通知本人，某乙始知上情，憤而對冒用電話與地址之某甲提出刑事告訴。第一審判決某甲無罪，其理由略以：某甲所填載之資料多為自己真實之個人資料，僅電話、地址部分屬冒用，就其所填載之身分證字號、姓名、年籍已可特定出某甲之身分，尚無「冒用以他人名義而無權製作文書」等偽造文書之犯行。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部分，因非檢察官起訴所指之法條，第一審法院判決未見關於個資法之實質審理。第二審法院認為，檢察官起訴雖未指明違反個資法之犯罪，惟依照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個資法部分仍受起訴效力所及（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始審酌個資法第41條犯罪之部分。此時涉及個資法第41條針對被告主觀意圖上之區分，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大法庭裁定）後，區分為前段「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及後段「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等二種不同態樣，前者限縮於意圖為財產上利益者為限，就後者而言，因為立法上並未排除「非意圖營利」而侵害他人個資行為之可罰性，因此不限於財產上利益。本件第二審法院認為，提供他人之電話、地址等資訊作為檢舉人資料，可能導致他人之特定位址資訊暴露，而致該他人之隱私、安全等法益產生危險，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某乙，因此主觀上某甲仍具有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２、本文解析 １、大法庭見解就個資法之保護法益而言，個人資料之特殊性係用以辨識、特定個人身分，就該等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資訊，應加以保護，此係受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所保障，觀司法院釋字第603號、第689號解釋自明。主觀上而言，若基於營利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或單純為損害他人利益而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均屬該法第41條刑事犯罪之規定。又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3 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修法過程中，並未採納行政院將舊法第41條第1 項除罪化之提案，而係通過立法委員李貴敏等28人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要件之提案。亦即，新法第41條存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兩種意圖型態。前者，由於立法歷程上並未清楚定性是否為財產上利益，自我國刑法其他犯罪有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等類似文字觀之，均為財產或經濟犯罪之明文，因此限縮於財產上利益較為合理；後者，則是在舊法時期即已存在者，非意圖營利而單純侵害他人利益之情形，則屬立法歷程上均存在之犯罪態樣。因此，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將個資法第41條規定區分為前、後段，分別處理不同的行為人主觀意圖，係出於歷史與目的解釋之觀點。 ２、本文見解：避免人格權侵害觀點以往尚未作成前揭大法庭裁定前，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見解不一，例如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4號刑事判決指出：「⋯是以，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41條所列各該規定、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為要件，復參酌上開修法過程中機關代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2、第41條：非意圖營利部分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原則以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等救濟為已足，且觀諸按其他特別法有關洩漏資料之行為縱使非意圖營利，並非皆以刑事處罰，再則非意圖營利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須課予刑責者，於相關刑事法規已有規範足資適用，為避免刑事政策重複處罰，爰將第1項規定予以除罪化，並將第2項移為本條內容，酌…...

### [同一案件一部上訴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評析](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5203)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刑事法

同一案件一部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評析關鍵字：一部上訴、可分性準則、有關係之部分、裁判上一罪、移送併辦１、前言2021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後，實務適用上衍生出諸多爭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涉及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向原審法院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及相關事證，指出被告另涉有未經起訴之事實，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請求原審法院一併加以審理。原審法院則以檢察官既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則僅需就該明示上訴之科刑部分加以審理，認為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意旨書退回檢察官。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遂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指出「第二審法院如認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加以審判。」細究裁定內容，實際上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科刑部分一部上訴與同條第2項前段「有關係之部分」間之關係，本文預先就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一部上訴「有關係之部分」為說明，並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之見解為評析。２、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有關係之部分」2021年6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前，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而於當事人僅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提起上訴時，實務向來基於「罪行不可分」之鐵律，認為論罪屬於科刑之「有關係之部分」，否定當事人僅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為一部上訴。2021年6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經修正，「（第一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二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係從學說主張之「可分性」準則，亦即，從 判決正、反兩面檢驗，視當事人聲明不符的部分與未聲明不服的部分，是否可分離審判；並且，視倘分離審判，是否會產生裁判矛盾情形。於此，既然判決之法律效果是以論罪為依據，僅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聲明不服，仍是以未聲明之論罪部分為基礎，分離審判不會有裁判矛盾情形，可為一部上訴。修正後第348條第3項從學說見解，明文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得為一部上訴。一部上訴有例外，判斷上，當聲明不服的部分與未聲明不服的部分分離審判，將產生裁判矛盾情形時，縱使上訴權人為一部上訴之聲明，該未聲明不服的部分亦將成為上訴審審判範圍，即屬第348條第2項所稱「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第348條第1項原則容許上訴權人一部上訴，第3項則僅為例示允許一部上訴之類型，並不以此為限，第2項則是作為限制，因此，體系上，第1、3項均必須受到第2項之拘束，一旦上訴權人一部上訴之部分與未聲明上訴部分於審判上分離將產生裁判矛盾之情形，未聲明上訴之部分即屬「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評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涉及之問題在於，檢察官就判決科刑之部分提起一部上訴後，於其他檢察官平行偵辦後發現同一案件之被害人人數，由原…...

###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兼評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5201)

> 修法暨研討會動態整理｜刑事法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兼評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關鍵字：身體檢查、侵入性採尿、非侵入性採尿、強制導尿、司法警察１、前言現行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05條之2關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需令狀即可進行採尿之規定，歷來有許多批評，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對該條文做出違憲之解釋，並令其限期修正。司法院於2024年通過相關修正草案，將採尿改以檢察官核發許可書為原則，並增訂事後審查及救濟程序，雖然目前尚未施行，仍值得關注。本文將先簡介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之爭議與判決理由，包含侵入性與非侵入性採尿之區別、強制採尿所侵害之權利、應踐行之正當程序等，並且就刑事訴訟法依該判決意旨修正之草案，介紹內容與評析。２、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簡介本號憲判字涉及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本條屬於「身體檢查處分」之一種類型，即對人體進行觀察、採集或檢驗，作為證據目的之處分，包含：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等。干預主體為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下合稱司法警察），受干預主體則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大法官認為，本條關於「採取尿液」之取證規定，侵害人民憲法第22條資訊隱私權及身體權，且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原則。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部分討論：一、第205條之2規定不應包含侵入性採尿首先，採取尿液可區分為侵入性及非侵入性，「侵入性採尿」係以侵入身體之器具（如導尿管），強行採取受採尿者體內之尿液，又有稱為強制導尿，「非侵入性採尿」則是在受採尿者自行解尿後再取得尿液，又可稱自然解尿。由於尿液中蘊含著許多個人資訊，例如體內的毒品濃度等，若為後續評價利用時，可能使受採尿者喪失個人之資訊自主控制權。再者，侵入性採尿以異物侵入受採尿者身體內，還可能使其產生精神上之屈辱或心理創傷，導致身心受傷害，嚴重侵害受採尿者之身體權。據此，對於此種嚴重侵害基本權之行為，以司法警察作為強制處分之主體，並非合理。再者，第205條之2規定所稱之「採取尿液」，解釋上應該與同條中其他採樣行為（毛髮、唾液、聲調或吐氣）作相當之解釋，限於以非侵入性方式為之。參酌同樣屬身體檢查處分的第205條之1，鑑定人以侵入性方式採取血液之行為必須經法官或檢察官同意，系爭規定中僅由司法警察自行決定之採取尿液行為，不應包含侵入性採尿。二、由司法警察決定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其次，即使是非侵入性採尿仍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踐行具強制處分性質之身體檢查法律程序。尿液檢體中雖含有毒品濃度等個人資訊，然而相較於血液蘊含大量的個人生物特徵資訊，採尿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之程度仍較低，且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所造成之身體權侵害，亦不及侵入性之抽血，故不需與第205條之1鑑定人之身體檢查採取相同程序。按檢察官之任務在於犯罪偵查，且對司法警察有指揮之權，因此，在司法警察為了調查犯罪，有進行採尿以蒐集證據之必要時，應事前報經「檢察官」發動職權，核發許可書，始得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取證。但在情況急迫之情形，例外授權司法警察於必要範圍內可先進行採尿，並於事後24小時內經檢察官審核監督，若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另外，亦須賦予受採尿者權利救濟之途徑，於10日內可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相關機關應在本判決公告後2年內，依判決之意旨修法，於判決公告至修法前，應依上述方式辦理。３、刑事訴訟法採尿處分修正草案為使法規符合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司法院於2024年2月23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205條之2，並新增第70條之1、第205條之3及第205條之4。第205條之2規定針對「採取尿液」之身體檢查處分，特別將其由原本的條文中移出，改列為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於採尿處分前，原則上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且限於以…...

### [繼承人間不當得利請求權之行使問題 —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家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https://omykamp.tv/posts/civilandcommercial05202)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民商法

繼承人間不當得利請求權之行使問題—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家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１、前言與背景說明實務裁判案例中，多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其中繼承人之一，自行提領轉帳被繼承人銀行存款及現金情形，或以該等金錢繳納遺產稅、支付喪葬等費用，甚或私吞入己。對此，其他繼承人得否主張擅自提領存款與現金之繼承人，應扣除前開已支出之遺產稅、喪葬費後，餘款應依照民法第 179 條、第 184 條規定，求為命其給付與兩造公同共有。對此，涉及之問題略有：「繼承人中之一人單獨提領被繼承人存款之行為，對於銀行而言是否發生清償之效果？此外，繼承人間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得否成為遺產分割之標的？若是，則不當得利債權的分割方式為何？」相當值得討論，並有獨立設計成為實際考題之可能，下即以實務案例出發，說明該等法律問題。２、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家上字第77號民事判決之案件事實本案判決事實略為：「被繼承人A於某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甲乙丙子女三人。甲遺有遺產有銀行存款共18,395,717 元及現金3,094 元。甲、乙二人長期居住國外，故被繼承人Ａ生前病後多由丙負責在旁照顧。孰料，Ａ死亡後，丙自行提領上述銀行存款及現金，並將其中 300 萬元交付於乙，另外以其他提領款項繳納遺產稅 399,448 元及支付喪葬等費用1,181,012 元。對此，甲乙二人依照民法第 179 條、第 184 條規定起訴主張，丙先前擅自提領之存款與現金，於扣除其已給付乙之300萬元以及所繳納之遺產稅與喪葬費等費用後，仍餘 13,818,351 元款項，聲明法院判決命其給付與兩造公同共有後，依照民法第 1164 條規定，請求分割甲之遺產。」３、問題說明與學說見解對於前開案例事實，首先涉及之法律爭點為，丙於被繼承人Ａ死亡後，擅自提領銀行存款之行為，對於銀行而言，是否發生清償之效力？首先，依照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以及第1151條規定，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其財產上權利、義務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情形，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在被繼承人有銀行存款之情形，其生前與銀行係成立消費寄託契約，於其死亡時起，該等契約關係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並由共同繼承人公同共有消費寄託契約所生之返還請求權（準公同共有），依照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受領該等債權之給付，需由全體繼承人同意。因此，倘若係由共同繼承人中一人單獨提領存款，即違反前開規定，此時銀行所為之給付，是否發生民法上清償之效力，實有疑問。對此，有學者認為，此時應依照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分別情形定之，即倘若銀行不知被繼承人已死亡，而該提領之繼承人持有例如被繼承人之真正之存摺及印章，依其情形得認該繼承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且銀行不知其非被繼承人本人時，銀行得主張有清償之效力。此外，前開共同繼承人其中一人擅自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情形，該繼承人之行為，實屬侵害共同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消費寄託返還請求權，然而該等消費寄託返還請求權倘業已依照前開規定，經銀行合法清償而消滅，此時，應轉化為對於該提款繼承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此時該等轉化而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既然在繼承開始時尚未發生，是得否成為分割之標的容有疑問，此乃涉及所謂代償財產是否為遺產分割標的之問題。對此學說上指出，於現刑法上雖無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但近來實務上多有判決肯認之，亦即裁判實務多數肯定代償財產得作為遺產分割之對象，自紛爭統合處理之立場，應值得肯定。４、結論—給考生的叮嚀於承認由消費寄託返還請求權「轉化」而生之對提領繼承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得於遺產分割訴訟中一併處理後（得成為分割標的），此時，近一步之疑問即為該等債權究竟應如何分割？對此，本案高等法院判決提出相當具有效率之見解，並受學者認同，認為其不採取單純遺產中現金部分按照應繼分三分之一分配之形式（機械性地原物分割），…...

### [違約金酌減後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下）](https://omykamp.tv/posts/civilandcommercial05201)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民商法

違約金酌減後之同時履行抗辯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下）１、前言先前筆者即有針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下稱本裁定）所涉爭議，介紹了關於違約金經酌減後其性質及取回方式之實務上分歧及統一之見解，本篇將介紹學者們對上開實務見解之評析，其中即包括經酌減之性質究竟為價金或違約金？及請求返還酌減數額之請求權基礎，以豐富考生們遇上相關考題時之論述層次。２、問題之探討四、 學者之評析 (1) 經酌減後之違約金之性質 １、違約金說—以給付目的推論經酌減違約金之性質有學者基於給付目的提出解釋，若欲變更給付目的，原則上需有法定撤銷事由或經雙方合意，本案中雙方最初之價金給付目的係為履行價金債務，嗣後發生違約事由時，依雙方最初簽訂違約金約款之合意，已將該價金之給付目的轉換為履行違約金之性質，而後經法院酌減之違約金，其請求權依據為民法252條，其未有任何法定撤銷給付目的之效力，且雙方亦無合意將給付目的變更為履行價金債務，故買受人所付之該筆金額最終給付目的應仍為履行違約金債務。 ２、價金說 (1) 就違約金之給付目的，應僅於其應負數額範圍內存在有學者認為，首先就給付目的之判斷，應由給付者單方面決定，此可由民法321條規定推得而知：「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而就本案例之給付目的，則有學者認為，就雙方之給付目的，自始應為履行價金之債務，惟若有違約之情事，則該給付目的僅於「應負違約責任」範圍內轉為履行其違約金債務，否則若違約金僅占給付價金之一部，卻須對全部給付之價金給付目的轉為履行違約金債務，顯有過當。依上開論述，倘違約金之數額經法院酌減，則經酌減之數額顯非買受人所應負違約責任之範圍，此時該筆金額之給付目的應仍為履行價金之債務，故依違約金說之給付目的推論下，經法院酌減之違約金其性質應為價金才是。 (2) 自酌減違約金效力發生時點推論就法院所為之形成判決效力，具有形成力而得直接變動法律關係，惟其變動效力之時點，可能為判決確定時方完成變動，亦可能溯及自判決確定前某一時點即完成變動，舉例言之，就結婚撤銷之效力，依民法第998條之規定，不溯及既往，故其法律關係變動之時點即為判決確定後始發生，而若為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民法1069條規定，原則上具有溯及效力。就經法院酌減之違約金而言，其性質應為溯及自違約金債權成立時即發生效力，若使其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方生效力，於酌減違約金判決確定以前，債務人所應給付之違約金數額，應係當事人原先約定之金額，故債權人自得受領原先約定金額之違約金，而無庸返還酌減數額以外之金額予債務人。且若使經酌減之違約金債權不溯及發生效力，將產生判決確定前及判決確定後，買受人之違約金應給付數額有矛盾之情形發生。基此，既然違約金酌減之效力將溯及發生，則買受人自始之違約金應給付數額僅有經法院酌減後之數額，依前開論述，於此範圍內之給付目的方為履行違約金債務，除此之外其目的應為履行價金債務，故就經酌減之部分，其性質應為價金。 ３、本文見解若欲從給付目的之角度推論，本文認為同價金說所述將買受人之給付目的進行細項區分，為較詳盡且正確之處理方式，且若欲推導出經酌減後之違約金性質，此論點已足證之。惟就其以判決效力發生時點之論述，其中就判決確定前後恐有違約金應給付數額矛盾之情形，本文認為民法252條之設立即係為於一定條件下，調和違約金之數額，故自有容許判決確定前後有應給付數額矛盾之情形發生，經法院酌減後，違約金之應給付數額方為此時此刻下，買受人應正確給付之金額，非指法院酌減前，買受人所給付之未經酌減違約金之數額即為不正確。而就違約金酌減判決前買受人應給付數額等同當事人原先約定金額，故債權人無庸返還酌減數額部分，就民法179條之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給付目的之判斷並非僅以自始成立之目的為依據，若給付目的有嗣後失效之情形，亦可成立不當得利，經法院酌減後之違約金，將使買受人最初給付之經酌減部分違約金給付目的嗣後失效，據此，買受人應仍有取回經酌減違約金部分之可能。 (2) 契約解除後，就返還酌減數額之請求權基礎 １、違約金說該經酌減後之違約金其性質本質上仍為違約金，僅其經法院酌減部分嗣後喪失給付目的，契約經解除後，出賣人僅得保有未經酌減部分之違約金，就酌減部分，買受人之請求權基礎即為民法179條之不當得利。 ２、價金說該經酌減之違約金已超出買受人之違約金應給付之範圍，其性質應為價金，契約解除後，其自可適用民法259條第2款請求返還該部價金，有疑問者係，此時可否另行適用民法第179條為請求權基礎？此時即須回歸契約經解除後之法律效力爭議，按學說及實務即有「溯及消滅說」、「清算說」之爭，本文就兩說之觀念亦將進行大略說明。如採溯及消滅說之見解，此說認為契約經解除後，契約即溯及消滅，此時出賣人保有該經酌減之違約金部分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自將構成不當得利，此時將形成民法179條及民法259條第2款之競合，於此情形學說上亦有自由競合說及民…...

### [基隆市政府與NET一案之刑事責任分析](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5202)

> 時事議題考點說明｜刑事法

基隆市政府與NET一案之刑事責任分析關鍵字：侵入住居罪、毀損罪、基隆市政府、NET、無故１、前言2024 年 2 月 1 日凌晨，基隆市政府以器具切開基隆東岸商場 NET 服飾店門口的鐵鍊鎖，強制進入店面進行點交。基隆市政府的行為引發 NET 服飾大力抗議，並指控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涉犯強盜罪嫌，甚至於 2 月 17 日登報向台灣民眾表示「基隆市長謝國樑，應該為2024年2月1日凌晨的強盜行為，向台灣人民道歉」。本案涉及基隆東岸商場的產權問題，相關民、刑事判決尚未做成，本文擬就目前能夠從新聞中得知的事實簡單分析本案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提供考生作為參考。２、案件事實基隆市東岸商場係一棟地下四層、地上五層的建物，其中地下四樓至地下一樓以及地上一樓經 2016 年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之合約，係由大日公司經營管理。嗣後，大日公司又與 NET 簽訂為期十年的租賃契約，將一樓交由其經營服飾店，NET 並於同年獨資建造東岸商場地上二樓至四樓，於 2018 年完工，同樣經營服飾店。然而，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的合約並非一次簽訂十年，而是採取「先簽五年、五年後大日公司享有兩次優先締約權，第一次三年、第二次兩年」的方式進行，採取這種方式的目的在於與市長選舉年份配合，若五年後基隆市長換人當，新任市長也有機會重新審視大日公司是否屬於適當的締約對象，並自行決定是否續約。也就是說，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的合約在五年後會到期，若屆時的基隆市市場仍有意願與大日公司簽約，兩造之間才會重新簽署一份為期三年的合約。2024 年，基隆市政府決定不與大日公司續約，改與微風廣場簽訂契約，兩造之間的合約是20年，並且基隆市長謝國樑宣布微風集團將於 2024 年 2月1日起進駐基隆東岸商場。2024 年 1 月 31 日，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點交基隆東岸商場時，NET 主張其享有二至四樓的產權，是以拒絕將二至四樓點交予基隆市政府，也因此產生 2024 年 2 月 1 日的破門事件。目前，NET 主張根據最新的地籍謄本，基隆市府只有一樓到地下四樓的產權，沒有取得二樓至四樓產權，是以基隆市府不得任意透過約定，把 NET 的產權交付第三人；基隆市政府則主張，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於 2021 年簽訂的契約明確提及資產營運範圍含地上商場4層樓，而大日公司原本要辦理將產權登記給基隆市府，後來因為沒有繳規費，造成產權登記尚未完成。對於基隆市政府的行為，NET委任律師至基隆地檢署對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提起毀損罪、侵入他人建物罪等罪之告訴。以下擬簡單分析 NET 公司之告訴是否有理，以及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是否可能成立相關罪名。需要事先說明的是，進行犯罪行為分析時應該要區分正犯、教唆犯等，是以最佳做法應該要將謝國樑與實際進行點交之人區分論罪，然而目前尚未看到更詳細的報導指出謝國樑與相關市府公務員之間的分工為何，是以以下一律以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為行為主體，合先敘明。３、刑事責任分析１、謝國樑等人剪壞大鎖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 354 條毀損罪 (1) 構成要件客觀上，NET 商場外的大鎖係由 NET 公司所有，旨在防止他人未經同意進入商場之物品。謝國樑等人並非大鎖之所有人，且持利器將開大鎖剪斷的行為，將導致該大鎖失去綑綁大門、阻擋外人進入的功能，使該物不堪使用並且致生損害於 NET 公司。主觀上，謝國樑等人持利器剪壞大鎖的當下認知到該大鎖係由 NET 公司所有，並且剪壞大鎖的行為會使該所失去功能，仍有意為之，是以其具有直接故意。綜上，謝國樑等人的行為該當構成要件。 (2) 違法性本案件違法性部分將一併於第五點說明，此係為了本篇文章的行文順暢而為之，考生在考場時若遇到類似題目，仍應在每一個開標底下分別說明。２、謝國樑等人未經 NET 公司同意進入該商場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 306 條侵入他人建物罪 (1) 構成要件客觀上，NET 商場二樓至四樓係由 NET 公司所建造，且 NET 公司與大日公司間亦存在尚在租賃期間內的租賃契約，是以，NET 公司為該商場的實際使用權人。謝國樑等人經 NET 公司反對後仍執意破壞門鎖進入，其是否屬於侵入建物罪中的「無故」，通說與少數說有不同見解。通說認為所謂無故應解釋為「無正當理由」，少數說則認為無故係違法性提示，旨在使法院注意必須要針對有無阻卻違法事由進行檢驗。本文認為應以少數說為可採，蓋通說看法容易使各法院之間的判準不一，人民在進入他…...

### [違約金酌減後之同時履行抗辯權—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上）](https://omykamp.tv/posts/civilandcommercial05031)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民商法

違約金酌減後之同時履行抗辯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上） １、前言 依民法第252條之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而就經法院酌減後之金額，交付違約金之一方應如何取回？如其仍須以另行起訴之方式取回，是否妥當？且就經酌減之違約金，取回之請求權基礎究竟為何？就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下稱本裁定）乃於此議題做出其結論，除最高法院之見解外，本文亦將介紹該見解之不同意見書，此外，學者就最高法院之見解亦有做出評析，準此，本文將先由實務分歧、統一的見解進行解析，最後代入學者評析作結。 ２、本件事實與爭點 １、判決事實 甲向乙購買A地，約定價金分3期給付，且約定如有可歸責於甲之債務不履行，經乙解除契約者，乙得將甲已付價金全部沒收充為違約金。查甲已依約給付乙2期價金合計新台幣（下同）3746 萬元，乙則將A地移轉登記為甲所有。惟甲嗣後並未給付第3期價金，乙遂解除契約，依約將甲已付之價金全部沒收充為違約金，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與第179條規定訴請甲將A地移轉登記與乙。甲則抗辯乙將其已付價金全部沒收充為違約金，有違約金過高而顯失公平之情事，因而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且甲主張就經酌減之違約金數額以外的金額，乙應依同法第259條第2款負返還責任，故爰依民法第261條準用同法第264條規定，就乙之本案請求為同時履行之抗辯。 ２、爭點 本件爭點在於，若買賣契約經合法解除，惟此時於雙方須互負回復原狀義務下，出賣人若有依前述買賣契約收取違約金，且該違約金嗣後經法院酌減之情形，此時涉及：(1)該經酌減之違約金，性質為何？(2)請求出賣人返還經酌減違約金之請求權基礎為何？(3)又此時買受人得否就自己之給付義務（回復原狀）與出賣人應返還之經酌減違約金部分，為同時履行抗辯？ ３、問題之探討 １、先前之歧異見解 (1)經酌減返還之金額，性質為違約金，買受人之請求權基礎僅有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 實務上有見解認為，當買受人所付之價金充為違約金後，該價金之性質已轉換成違約金，則經法院酌減後，出賣人繼續保有係不當得利，須由買受人依不當得利之請求返還，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2)經酌減返還之金額，性質為價金，可為同時履行抗辯另有實務見解認為，買受人支付之價金充為違約金後，倘經法院酌減，則該應返還之金額仍應屬價金之一部，而非違約金，故乃基於同一契約所生之債務，依民法第264條，自有同…...

###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86號判決概覽](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5034)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公法

一、前言 本號判決實體法之爭點涉及違章建築受主管機關命即時拆除之通知的法律性質，以及其是否構成即時執行之問題，本文將扼要整理其背景事實與法院主要觀點，並輔以李建良老師之文章見解加以評析之，以幫助考生同時複習行政行為定性與行政執行法之概念。 二、正文 （一）背景事實 甲未申請許可，即在其名下位於台北市之建築物上擅自以金屬、玻璃等材質搭建約1層高度之構造物，因違反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及第86條之規定，而遭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先去函通知拆除，並由建管處強制拆除結案。惟甲於該建物遭都發局拆除後，竟又未經許可於原地重建以金屬、玻璃為材質，約3公尺，面積約33.5平方公尺之構造物。台北市都發局除依建築法第95條將甲移送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外，再以其違反建築法第25條及第86條，以105年3月11日函通知甲系爭建物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應即時強制拆除。甲不服，提起訴願，嗣經107年8月27日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不受理，甲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北高行以107年度訴字第1318號判決撤銷北市府訴願不受理之決定，並發回訴願機關另為適法決定。台北市都發局不服，故提起本件上訴。 （二）法院見解 本件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理由如下： 1.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符合拆除要件的違章建築之拆除通知函為行政處分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次按建築法第1條、第25條第1項前段、第86條第1款、第97條之2等與違建處理有關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符合拆除要件的違章建築，應作成行政處分，課予違建人自行拆除或忍受該機關執行拆除之義務。查本件原處分雖記載「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即時強制執行」等字句，惟核上訴人此項記載之真意，實係認定系爭構造物係實質違建而應予拆除。準此，原處分認定系爭構造物依違建處理辦法第5條前段規定應予拆除，係屬違建之房屋，即含有命違建人於上訴人未拆除前應自行拆除，或忍受上訴人拆除之意，自應認原處分屬於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2. 人民既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即得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 本件原訴願機關台北市政府認為原處分乃「上訴人為實施即時強制拆除系爭構造物所為之通知」，屬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之即時強制之方法，故被上訴人對該執行方法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為救濟，而不應以訴願救濟之，故就甲之訴願申請做成不受理決定。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拆除通知函既屬確認及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自得作為訴願提起之標的，原不受理之訴願決定有誤；又人民既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即得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基於法院應本於職權調查義務及訴訟經濟之考量，自無撤銷訴願決定，由訴願機關另為實體決定之實益。查本件系爭構造物既經台北都發局認定屬新建且不得補辦建造執照應予拆除之實質違建，則主管機關僅能作出命拆除之行政處分，北高行將訴願決定撤銷，並發回由訴願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自有適用法規不當。 （三）學者評析 針對本號判決，李建良老師認為，從行政救濟法的觀點言，其值得肯定者，乃在於本判決廢棄原判決之理由：「訴願機關雖為不受理之決定有所違誤，然人民既已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即得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基於法院應本於職權調查義務及訴訟經濟之考量，自無撤銷訴願決定，由訴願機關另為實體決定之實益。」蓋行政法院於認定訴願不受理決定有所違誤時，常以「考量訴願機關對裁量處分有為適當與否之審查功能，為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如原判決）為由，發回訴願機關另為適法決定。事實上，訴願為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法定先行程序，而非行政救濟之審級，人民若已依法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即滿足應先提起訴願之程序要件，行政法院應就系爭處分進一步為實體之審查，並無「發回」之必要。 三、結語 於本號判決，最高法院首先點出建築主管機關命即時強制拆除系爭構造物之通知，並非原訴願決定所言之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之即時強制方法，而係行政處分，故得為訴願之標的，在人民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後，亦得為行政法院自行審查之對象，故廢棄北高行原為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而發回由訴願機關另為決定之判決。 四、給考生的話 本號判決除實體法上之爭點，即建築主管機關命即時強制…...

###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性質與國賠法之走向](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5033)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公法

ㄧ、前言國家賠償法作為廣義國家責任中最常被討論的一塊，其性質及審判權向有一定程度之爭議。近年國賠法修法，似有將國賠法導向公法體系之趨勢，也一改普通法院之定見。本文自一則裁判出發，介述國賠法之性質與法適用問題。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941 號民事判決明確表示國家賠償請求權為公法上請求權，適用行政程序法，而非民法，因此時效完成乃生消滅而非僅抗辯效。此見解與國賠法修法草案相近，但稍嫌超前部署，而與實務長期運作不同，深值進一步探討。二、本文（一）公法及私法為兩個獨立但又有交集之領域，其中時效制度因當事人之不同、交易秩序、依法行政等不同考量，而展現不同面貌。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性質，實務上向來認為因在民事普通法院處理，故應為私法上請求權，故其時效亦適用民法。學說見解則有認為國家賠償請求權為公法性質者。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941 號民事判決明確表示國家賠償請求權為公法上請求權，可為最高法院個案見解之轉變，以下節錄：「又按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國家賠償請求權為公法上之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是自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國家賠償法第8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人民對國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旦時效完成，非僅義務機關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而係其請求權當然歸於消滅。上訴人之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被上訴人上開抗辯，僅在促使法院依職權適用法律，自不違背誠信原則，亦非權利濫用。」（二）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6條:「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由上開規定可知，國家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之期間為二年， 而時效中斷規定因國賠法本身未見明文，依該法第5條及第6條，應適用民法規定，以及民法以外之其他特別規定。於是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性質，究竟屬於公法或者私法，即直接影響其時效制度。（三）國家賠償固然歸由民事普通法院（國賠法第12條），並且規定有民法之適用。故實務上多認為國家賠償法為私法。為救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觀察，莫不是國家違反其國家法義務，因而對人民負有類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國家責任，此僅在國家為侵害人之時方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應屬公法性質。國家賠償法第6條:「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應是連結到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四）民國110年9月2日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於國家賠償法中完整規定時效制度，不在適用他法；並明確該法為公法性質，適用其他法律亦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雖該草案尚未成為有效條文，然國賠法之公法性質應無需明文。現行法下依國家賠償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公法上請求權，因 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第二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第三項)」，亦可得出相同見解。本件判決論點正確，雖在修法前即推翻向來實務見解，但正確的法律適用，永遠不嫌早！三、結論國賠在實務上被視為私法性質，然學說及國賠法修正草案已一再表明為公法性質，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941 號民事判決在現行法規下透過正確解釋，適用行政程序法認為權利因罹於時效已經直接消滅，而非僅生給付抗辯效，應屬正辦。四、給讀者…...

### [訴願決定對原處分機關之拘束力](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5032)

> 時事議題考點說明｜公法

訴願決定對原處分機關之拘束力：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22號裁定為例一、前言 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訴願人對訴願決定不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惟原處分機關若不服上級機關之不利訴願決定，是否亦得提起撤銷訴訟？似有所疑。對此，本文將會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22號裁定之背景事實為出發點，分析訴願決定對原處分機關之拘束力。二、正文 （一）裁判背景 A為B校之中文系副教授，於104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升等為教授，該升等案經B校中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民國105年決議不通過，並由中文系於同年9月15日發函通知A。A不服，提起申訴，經B校申訴評議決定其申訴無理由，A復提起訴願。教育部在106年3月1日作成訴願決定後，撤銷該中文系105年9月15日函及申訴評議決定，並命B校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惟B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育部所為訴願決定意旨，再次開會審議，仍決議不通過A之申請升等案，並去函通知A。A對此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又經教育部以111年6月28日臺教法㈢字第1110029313號訴願決定撤銷上開處分，並命B校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B校對系爭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求為撤銷系爭訴願決定，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38號裁定駁回，B校仍不服，乃提起本件抗告。 （二）裁判見解 1. 下級審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38號裁定針對此案，北高行首先指出：B校作成A升等不通過之決定，核屬對教師為資格審定之行政處分；又，B校對A之升等案自主審查之權限，係教育部授權而來，故教育部基於教師法規定，對B校所為教師升等資格審查結果，享有再為審查之監督權，B校主張之自治權，在此法定範圍內係受有限制。其次，A因不服B校之處分，未循申訴、再申訴之救濟途徑，逕行提起訴願，本即符合教師法第44條第4項規定，而依該條第6項之規定「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已明定在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故屬教育部得依法行使監督權之範圍。準此，教育部就原處分所為系爭訴願決定，性質上同為一般上級機關對B校所為法定監督權之行使，依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B校仍應服從教育部以系爭訴願決定所為監督結果，並無許可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故以裁定駁回B校之訴訟聲請。 2. 本審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22號裁定 (1) 原處分機關應受上級機關之訴願決定拘束 訴願程序乃行政程序之一種，係行政體系內部自省之救濟程序，原處分機關為訴願程序之相對機關，並非訴願法第1條第1項所稱之「人民」，亦非同條第2項所定處分相對人之自治團體或公法人，同法第18條之「利害關係人」，亦不包括為訴願相對機關之原處分機關在內。再按原處分機關於行政訴訟中之地位，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左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之規定，其為被告，另同法第4條第3項所稱「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亦不及於訴願相對機關之原處分機關。是故，不論現行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之體制，原處分機關縱認訴願決定違法，亦不允許其對於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易言之，原處分機關對上級機關之訴願決定，應受訴願決定之拘束，不得再為不服之表示，以符行政一體性原則之適用。 (2) 公立大學審定教師資格應受教育部監督，於此範圍內有上下服從關係 復依教師法第7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公立大學對於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若公立大學所為不通過教師升等之處分，經教育部以訴願決定撤銷，因公立大學就此公權力行使事項，本受相對人之業務監督，在業務監督範圍內，具有上下之服從關係，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應服從其業務監督，自無從對外表示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若竟提起撤銷訴訟，屬不備撤銷訴訟之要件，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3) 憲法法庭111…...

### [行政執行法重要考點：告戒程序](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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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近期基隆東岸爭議，尤其基市府強力進場換鎖之行為，甚囂塵上。本文先不擬就東岸做個案分析，而是連結可能與之無關但引發考官注意的考點：行政執行之告戒，就此加以說明。行政執行考點較少，大致就是異議與訴訟、執行合法性。其中告戒程序厥為執行程序之樞紐，占有相當重要地位，考試上也容易連結多階段行政程序出題，有熟悉之必要。二、本文（一）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第27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二）告戒之意義執行程序之作用，在於行政法上義務人不願意履行義務時，由機關以間接或直接之方法強制執行之。若義務人可以自己履行義務（履行行政契約之契約標的內容、自不得遊行區域解散⋯⋯），則無須機關耗費金錢人力介入；且義務人可能並非拒絕配合，但需要時間處理（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清理廢棄物⋯⋯）；再者若義務人不知其不履行之後果，機關突襲強制執行亦不符法治。故告戒之作用，在於告知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之法律效果，達到承上啟下，促使義務人在一定期限內自動履行，並告知不履行之結果。（三）告戒之方法告戒之方式於上開條文已有明定有兩種：1.於基礎處分之處分書中告戒。2.另以書面為之。此時衍伸問題：若基礎處分沒有書面形式，則告戒如何為之？此時應認為可以其他方式為告戒，例如口頭命解散時，同時為告誡，或者軍營鳴槍示警等。原則上，告戒應以書面為之，例外可以其他方式為之。（四）告戒之內容告戒須記載義務內容、履行之期限、不依限履行將使用何種執行方法、預估之代履行費用、怠金金額。若僅告知義務而無限期履行、告知履行期限卻無執行方法，則無法達到上述告戒之作用，不構成合法之告戒。此處可以思考的是，行政契約之書面，並不限於嚴格的文書單一性，可以雙方往來文件綜合觀察。則同樣要式書面之告戒處分，可否由機關複數函文組成（A函告知義務及不依限履行將執行、B函告知執行方法、C函告知金額）？（五）告戒不合法之效果未為告戒之行政執行，即不符合法定程序，義務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魚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第68號判決明示:「行政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核係行政執行機關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所為之執行行為，且係行政執行機關依其公權力之意思決定而使義務人發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單方行政行為，並可據以移送強制執行，足認其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故針對未經合法告戒之執行，對於該執行本身及其費用之請求，皆可進入救濟程序。三、結論告戒在執行程序中處於重要地位，在考試上也有其重要性，須注意連結基礎處分之有效性、執行行為之性質、執行之合法性及救濟，整體理解。四、給讀者的話請注意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 法典 https://lihi2.com/v5Lie 心智圖 https://lihi2.com/UYSOU 函授課程諮詢 https://lihi2.com/UL6kW

### [擴大利得沒收制度合憲——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評析](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4194)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刑事法

關鍵字：擴大利得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沒收、憲法法庭。1、 前言沒收制度自西元 2015 年全面修法並定性為「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後，一直存在各式各樣的爭議與問題，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及《洗錢防制法》中規範的「擴大利得沒收」制度，更是在學界與實務界掀起討論熱潮。憲法法庭於西元 2024 年 1 月 26 日做出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期望透過憲法法庭見解平息這個爭議。然而，學界對於此號判決是否採取同意見解？考生在考試期間若遇到相關問題又應該如何答題？係本文所欲介紹與回答的問題。本文將首先完整摘要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認定「擴大利得沒收制度」合憲的理由，接著介紹學界對於擴大利得沒收制度的質疑與疑慮，希望考生可以透過這篇文章了解此制度內涵以及可能帶來的問題。2、 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整理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所規範擴大利得沒收制度合憲。113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係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範）為審查標的，該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 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本條規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擴大利得沒收」規定，意即，對於犯罪行為人所得支配，且非因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等行為所產生之財物或財產，只要得證明該財物或財產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者，國家遂得沒收之。對此，憲法法庭指出本條規定與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以及無罪推定原則無關，是以並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審判原則以及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對財產權、訴訟權之保障。我國憲法法庭以以下幾點，論證系爭規範中的擴大利得沒收制度並非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所稱之「刑罰」，是以並無違憲。第一，依照係爭規範之立法理由，擴大利得沒收制度目的在於回復合法財產秩序，防止販賣毒品之犯罪行為人享有繼續犯罪之誘因，避免已受到干擾的違法法秩序狀態持續至未來，引誘更多人為財產利益而投身犯罪。再者，實務上偵查機關查獲毒品案件並進行扣押時，往往得查獲並扣得被告在一段期間內多次毒品犯罪行為之不法利得。對於這些不法利得，若仍要求檢察官逐一還原歷史上所有發生過的每一次犯罪行為，並全部起訴之，係難以期待也不可能期待之作法。且被告於毒品犯罪期間同時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往往與毒品犯罪有一定關聯性，縱使相關犯罪無直接關聯，其因此享有的不法利得也有高機率被投入毒品犯罪行為中，是以有沒收之必要。第二，由系爭規定之要件與法律效果觀之，其僅剝奪犯罪行為人不法利得，是以並非類似刑罰之措施。依照系爭規定於法院的適用，擴大利得沒收具有補充性原則，僅在依照刑法 38 條以下所為之沒收無從適用時才援引之。且當國家無法順利沒收應擴大利得沒收之數額時，並無從對犯罪行為人施以強制力以順利沒收，相比之下，若國家對行為人所課予系帶有刑罰性質的「罰金」，則國家得以對行人予易服勞役或社會勞動。由此觀之，擴大利得沒收並非刑罰或類似刑罰之處分。第三，依照系爭規定所得擴大利得沒收範圍並不及於犯罪行為人的固有財產，是以並不具有懲罰效果。依照系爭規定立法歷程，可以發現其參考民法第 179 條以下不當得利之規定，而依照同法第 182 條，不當得利之惡意受領人不得主張利益不存在，而應返還所受領之利益，且返還利益應包含所受利益之全部，此與系爭規定擴大利得沒收之意旨相同。又依照同法第 180 條第 4 款規定：「給付，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是以，犯罪行為人將財產投入不法行為時，該財產與其原所有的合法財產便不可相提並論，而自得為沒收標的。是以，即使我國擴大利得沒收制度目前係採取「相對總額原則」，意即，犯罪行為人於犯罪過程中投入的非中性成本於沒收時不會一併扣除，其沒收範圍也僅及於行為人曾用於投入不法行為之財產，而不及於固有的合法財產。綜上，從擴大利得沒收的範圍來看，其也並非刑罰。第四，依照系爭規定，擴大利得沒收以「不法利得」為評價基礎，而非以罪責為評價基礎，故擴大利得沒收並非刑罰。憲法法庭認為，「擴大利得沒收系基於未來性、預防性觀點對財產進行規制的措施」，與「基於過去、應報性觀點對行為人施加的處罰」有所不同。縱使擴大利得沒收之效果與刑罰相同為剝奪人民財產權，仍不得因此認為擴大利得沒收就是刑罰。綜上，系爭規定制度既非刑罰，自與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以及無罪推定原則無關，而無抵觸上述原則導致違憲可能。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係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並且在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時，也應該考慮法律規範在個案適用中的妥適性，在一般受規範者皆得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且自立法目的、整體法律體系觀之皆非難以理解時，即為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立法。憲法法庭認為系爭規定中所謂「其他違法行為」之內涵，從系爭規定的立法說明觀之，並審酌刑法第 38 條以下多次提及的「違法行為」，可以推論出「其他違法行為」限於具有違法性的刑事犯罪類型。至於該違法行為是否得以被特定，則係個案證明層次問題，與法律規範是否明確無涉。是以，系爭規範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未違反比例原則。依照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之審查標的並未涉及刑罰，而是基於公益目的而為對人民財產權的干涉，是以應採取寬鬆審查標準為之。系爭規定之目的在於清除毒品對我國人民造成的損害，遏止不法財產投入毒品市場之中，不僅根除犯罪，同時保障我國人民身心健康，係重要之公益目的，具有正當性。再者，立法者採取「擴大利得沒收」之剝奪財產權手段，係足以達成前述減少犯罪誘因、杜絕毒品目的之手段，係一適當手段。且，若立法者僅採取扣押、查封等暫時性凍結財產之手段，則無法完全保證該筆財產不會再次被投入毒品市場之中，是以此等對財產干預較低得手段與擴大利得沒收並非同等有效，於此，擴大利得沒收系適當且必要之手段。最後，擴大利得沒收縱使採取相對總額原則，也不會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固有財產或合法財產，且依照刑法第 3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若沒收有過苛之情形，法院仍有調節之可能，是以整體之執行並不會欠缺衡平，而屬於一具備衡平性之手段。綜上，擴大利得沒收系符合比例原則之手段。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未違反憲法對人民財產權、訴訟權之保障。首先，對於犯罪行為人財產權保障之，有爭議部分在於所謂「來源不明之財產」，蓋此財產既未經過法院判決為不法利得，國家仍對其發動沒收，…...

### [一部上訴之法院闡明照料義務](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4193)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刑事法

關鍵字：一部上訴、明示辯護權、訴訟照料義務、法院闡明義務1、前言刑事訴訟法允許當事人得就判決之一部上訴，而當當事人明示就判決之一部上訴，限制上訴審法院審判範圍時，即表示當事人就未經上訴部分放棄審級救濟利益。對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43號刑事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修正後雖容許當事人得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上訴，然審級救濟利益之放棄涉及到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核心，為了確保當事人明確知悉一部上訴之意義，包括一部上訴後將產生何種法律上效果，法院必須對當事人進訴訟闡明及照料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43號刑事判決對此有甚為詳盡之說明。本文將預先就刑事訴訟法允許當事人就判決一部上訴之制度目的為說明，並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43號刑事判決中，就當事人聲明一部上訴後法院應如何盡闡明及訴訟照料義務為分析。2、一部上訴制度目的過去實務常基於「罪」、「刑」不可分，而認為縱使當事人對同一犯罪事實之「罪」並無爭執，僅對「刑」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仍會因為罪刑不可分之緣故，而認為「罪」屬「刑」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110年6月修正後，允許當事人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為一部上訴（第348條第3項）。透過當事人自行限縮上訴審審判範圍，使未經爭執部分先行確定，有利訴訟經濟，上訴人並得透過自行限縮審判範圍以專心攻防。3、一部上訴闡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43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43號刑事判決涉及上訴權人及其辯護人就關於上訴二審範圍是否僅限於第一審判決之刑部分，客觀意思表示不明，且雙方似乎存在歧異。法院對此認為，縱使原審就上訴範圍已對當事人有所闡明，然既仍存在疑義，則與未經闡明無異，不能認為上訴範圍已為明確，並與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明示」要件不符。因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43號刑事判決認為，第二審上訴範圍將按上訴權人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對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43號刑事判決指出，「為期明確當事人之真意，上訴雖容許其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但以『明示』者為限。所謂『明示』，係指上訴人以書狀或言詞直接將其上訴範圍之效果意思明白表示於外而言。揆其立法意旨，乃以上訴範圍限定於判決一部，等同就未經上訴部分放棄審級救濟利益，事涉訴訟權保障核心，為期程序正當，自以該意思表示顯示於外，已可明確辨識，客觀上再無疑慮，別無其他解釋可能性為必要。」法院提到，刑事訴訟法雖允許當事人得就判決一部上訴，自行限縮審判範圍，然既然未上訴之部分將產生部分既判力，等同於上訴權人就未經上訴部分放棄審級救濟利益，事涉人民訴訟權之核心保障，自應先確認當事人之真意，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明示」要件。接下來，法院指出「一部上訴之意思表示縱已明確，然其餘未上訴部分審級救濟利益之捨棄既本於上訴人之處分，即應以其知悉限定上訴範圍之意義及所衍生之法律效果為前提，其意思表示始無瑕疵。於被告已有選任或指定辯護人之情形，為維護被告防禦權之實效，程序上自應容許或可曉諭被告於諮詢其辯護人意見後，再行決定，又為貫徹辯護人之有效辯護權，亦應容許並保障辯護人有於被告決定是否限定其上訴範圍前，提供其意見之機會，始符合憲法正當法…...

### [刑法 190-1 條審查與組織支配——112年法律廉政刑法第（二）題解析](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4192)

> 最新試題型態暨趨勢分析｜刑事法

關鍵字：環境犯罪、水污染、危險犯、情節輕微、組織支配1、 前言刑法第 190-1 條排放毒物污染環境媒介罪於西元（下同） 1999 年增訂，並於 2018 年進行大幅修正，其修正背景係半導體日月光電子公司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卻因法院無法證實其行為與「致生公共危險」要件之間的關聯性，而於高等法院獲得無罪判決。此案使實務界與學界對刑法第 190-1 條的要件與性質產生質疑，並基於環境保護之理由做成大幅度修正。本條法律的修正結果獲得兩極評價，有認為此修法有效保護環境並有其必要，另有認為此修法導致刑罰擴張，不僅無法真正落實法益保護，反而可能使侵害法益輕微者入罪並被過度處罰。本條要件複雜，且在學界有一定討論聲量，2023年國家考試出現以本條為核心的考題，應屬於考生較不熟悉之範圍，若對相關要件之內涵與爭議並不理解，很容易寫出欠區缺實質內涵之作答。是以，本文將首先解析刑法 190-1 條的相關要件內涵與爭議，再接著對 2023年法律廉政刑法第（二）題進行解析，以提供考生作答時的方向與參考。2、 刑法 190-1 條要件內涵與爭議刑法第 190-1 條規定：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由此規範長度以及項次數量可知，本條規範極其複雜，不僅區分一般行為主體與特別行為主體（第 2 項規範對象），對行為樣態、行為客體等都有細緻規範，第 8 條甚至有除罪條款。以下將一一分析本條的要件以及性質，並就修法所異動之內涵進行整理。首先，2018 年修法時將本條原有要件「致生公共危險」刪除，使其從原本的具體危險犯轉變為抽象危險犯，雖然學界對於修訂後之本罪要件究竟屬於實害犯或危險犯有所討論，然基本上多數學說皆肯認本罪係以「污染」作為必要結果要素或中間結果的「抽象危險犯」。唯有如此解釋，才可以避免舊法時期所遇到實務上運用的檢驗阻礙，使法院不需對抽象危險犯行與危險狀態之因果關係進行積極證明，是以得緩解刑事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因物理或化學等專業領域帶來的限制。第二，本條第一項所謂「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係行為人用以實現污染行為之方法，從此要件來看，排放毒物污染環境媒介罪並非以單純以生態環境為保護法益，而是將環境作為媒介、以生命身體法益為核心保護法益。然而，本罪的立法理由卻又主張「『污染』可包括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使環境媒介之外形或其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發生變化，並不限於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此立法理由明顯與構成要件中「有害健康之物」有所扞格，是以目前通說仍認為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的情況下，所謂「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的解釋應該從人體生命、身體健康出發，以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作為解釋方向，而非對環境有害的物質。學者謝煜偉指出，對此要件的解釋應該參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定義，「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如此方能符合立法目的與構成要件規範。第三，本條第一項所謂「污染」，依照其他行政法規的定義可知，要確保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造成污染，必須先確定環境媒介的現存狀態，接著透過觀察檢驗該媒介是否因為行為人之行為產生具有評價意義的不良變更。若遵守本條之要件以及保護法益，則污染與否的判斷應聚焦於導致人類健康受損的潛在可能性。然而，學者謝煜偉指出，本條第 7 項訂有未遂犯之處罰依據，是以，即使污染與否本身是一個難以證明與克服的難題，我國實務有很高的機率在為來會以未遂為主要處罰樣態。第四，本條第 6 項所規範「因事業活動過失排放」的行為樣態，其刑責比一般過失犯更重，係考量事業活動者看能造成的危險較高，且其從中盈利，字應負擔較高社會責任而訂定。就此法定刑高低落差，謝煜偉指出在解釋上應排除「是故行排放」，而限縮解釋在「公害型排放」，例如，工廠貨車的駕駛員因操作不慎導致車輛發生事故，進而使有害氣體逸散至空氣中，此際因該駕駛員並非於「事業活動中」過失排放，是以不應以第 6 條處罰，而應落入第 5 條之範圍內，論以一般過失排放罪。第五，由本條第 2 項之要件規範可知，本罪的行為主體擴張及於「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對此，學界認為此處立法者可能希望採取對「法人擬制說」或「視同法人理論」的立法模式，意即，將作為法人意思決定者之行為擬制為法人的犯罪行為，然而法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尚未有所定案，且本條目前的立法樣態可能會造成行政罰法中的法人刑罰被架空，因刑法與環保刑罰具有優先適用關係，若為排放行為的具體自然人成立本條犯罪，相會使得以處罰法人的相應行政罰法無從適用。最後，本條最為特殊的立法可為第 8 項的情節輕微不罰條款。由本條的文字內涵以及立法理由可以猜測立法者刻意排除事業活動下的少量排放，對此有學者認為為免違反平等原則，應該基於舉輕以明重的類推適用，或將本條第 2 項解釋為罪責身分犯罪，使事業活動下的微量排放也有第 8 項之適用。綜上，考生可以發現本條要件在解釋上需緊扣保護法益以及立法理由為之，並且學者大多建議應參酌行政法規進行解釋。考生在考試作答上盡可能緊扣立法理由即可，行政法規的援引並非一定必要。3、 題目A 電鍍廠長甲命員工乙打開該廠電鍍廢水貯槽頂蓋，任令貯槽內未經處理完成之電鍍廢水（液）溢流至水管，最終流至水圳內。經檢測該廠排放口及下游底泥重金屬鉻、鎳、銅均嚴重超標。該廠另有負責人丙，為廠長甲之父，已多年不問廠務。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4、 答題解析1、 答題解析(1) 乙聽命排放廢水之行為成立刑法 190-1 條第 2 項受雇人排放毒物污染環境媒介罪 1.構成要件按刑法 190-1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場所之受僱人，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成立本罪。又按刑法 190-1 條第 1 項規定，排出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河川者，成立本罪。本件，乙將未經處理完成之電鍍廢水溢流至水管，最終流至水圳內，該未經處理完成的電鍍廢水含有多種化學物質以及鉻、鎳、銅，該等成分乃…...

### [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4191)

> 修法暨研討會動態整理｜刑事法

關鍵字：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心理師、心理師法、無故洩密罪、隱私權1、前言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就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擴大執業範圍，將「心理師」納入，以兼顧其職業上信賴關係及保密義務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係採取列舉式規定，於此，過去非該條所列舉之心理師縱與被告間具有職業信賴關係或保密義務，於審判程序作為證人出庭時仍必須詳實陳述，導致心理師必須遊走於違反心理師法無故洩露當事人秘密之邊緣，與訴訟程序發生義務衝突。本文預先就基於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保護目的為說明，並延伸至對拒絕證言權人於偵查程序上實施強制處分之我國現況，最後對本次修法進行評析。2、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程序拒絕證言權，分為公務上應守秘密事項之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親屬關係之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180條）以及本文所欲聚焦討論之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182條）三類，各自保護目的不同。依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就本條文義來看，基於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範圍僅限於「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保護目的，文獻上有認為係保障業務證人本身，使其免受業務信賴關係和犯罪追訴利益間之兩難；或是保障業務證人職業自由，使其得以在不受干擾的狀態下完成業務；亦有認為是在保障尋求專業協助之當事人，保護其個人隱私及資訊隱私權；或是保護公共利益，使社會大眾信賴從事業務之人不會將個人隱私揭露。而文獻上大多認為，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的保護目的在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因此，賦予基於業務關係而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事項之證人拒絕證言權，係考量到當事人隱私以及犯罪追訴利益，於兩者間進行衡量之結果。以當事人隱私保護作為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規範目的的理由在於，當當事人欲尋求專業服務時，無可避免的必須向專業人士揭露自身極為私密事項始能獲得真正及有效之專業服務，因此，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的範圍必須限縮於「基於業務關係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且既然規範目的在於保護當事人隱私，則當當事人同意將所透露之秘密事項公開時，業務證人即必須為陳述，不得主張拒絕證言權，此亦可見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後段以「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是以，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並非以保護業務證人本身利益為其規範目的。於我國較不受重視之處在於，對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人取證的限制。若以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之規範目的是在保障當事人隱私權來看，縱使賦予業務證人就知悉當事人應受保密事項拒絕證言權，卻允許對從事業務之人實施強制處分已取得當事人應受保密的文件資料，將輕易架空對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的規範目的。也因此，為了保護當事人隱私，對業務關係拒絕證言權人的強制處分必須受到相應的限制，以免國家追訴機關透過強制處分達成相同目的，輕易規避拒絕證言權之規範。民…...

### [論網路平台業者之不作為侵權責任 —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https://omykamp.tv/posts/civilandcommercial04031)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民商法

1. 前言與背景說明民法第184條規定：「（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是為我國民法關於侵權責任之規範，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又在當事人間倘若並無一定特殊關係情形下，原則上並無防範損害之作為義務，惟如基於法令或當事人間契約約定、服務關係（從事一定營業或專門職業之人）、自己危險之前行為、公序良俗而有該作為義務者，亦可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此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自明。又於網路科技發展極為快速之時代，倘若網路平台之使用者於系爭平台上留言評論，而該等言論涉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時，網路平台業者是否於一定要件下負有移除抑或其他義務？若違反該等作為義務，是否即該當不作為侵權責任？對此我國最高法院曾就此表示意見，相當具有參考價值，本文即以之案例出發，探討該等議題。2.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判決事實與要旨針對網路平台業者之不作為侵權責任討論上，首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判決案例，關於其案例事實乃係原告主張曾有訴外人於被告所管理之網頁上，留言稱伊為黑心醫生、庸醫等言論，造成其名譽受損，又被告就該網路平台既有管理、控制權限，明知系爭留言侵害伊名譽，違反作為義務而不予刪除，係以不作為侵害伊名譽，構成民法上侵權行為。對此下級審法院認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非執司審判之機關，其對用戶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權利極可能出現判斷錯誤情形，為兼顧用戶之表現自由及被害人之權利保護，應限於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認於其提供之網路平台內確實存在侵權資料或發生侵權行為，始有採取防止措施之作為義務，若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仍未採取防止措施時，始違反作為義務，又本案原告所主張訴外人言論，究屬意見表達或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具高度爭議性，難以期待被上訴人或其所僱用網站管理人有認定構成侵害上訴人名譽言論之能力，因此認為被告網路平台並無刪除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14號判決）。然而此等見解遭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其首揭指明，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對於該平台有管理及控制權限，並為兼顧平台使用者之表現自由及被害人之權益保護，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應有適當之審核作為義務，如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屬侵害名譽之言論，更有採取防止措施之作為義務。並進一步認為下級審見解漏未調查被告網路平台業者是否無審核系爭留言真偽之能力？又其經原告告知系爭留言為侵害其名譽之言論並請求刪除系爭留言時，被上訴人是否未為任何審核？等事項。3. 學說見解有學者認為網路平台業者對於非法言論之移除作為義務，已成為重要之社會問題，關於該等義務內涵為何以及違反之責任，實涉及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責任規定的行為「不法」與過失概念，而本案最高法院清楚指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對於網路平台上之侵害言論或資訊，有「審核」以及「採取防止措施」義務，倘若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未為任何審核，或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屬侵害名譽之言論而未為任何防止措施，猶令該侵害名譽之言論繼續存在於其平台，自屬違反作為義務，而可成立不作為侵權行為。此外，亦有學者認為，本案最高法院確實係就所謂「不作為侵權責任」之案例類型，開展出「作為義務」，然而參酌本案被告為「法人」，因…...

### [受刑人得否投票？ ──最高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397 號裁定](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4035)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公法

1. 前言2024 年 1 月 13 日，我國將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某受刑人爭取在監所投票遭拒，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選務機關於監所設置投票所。就此，北高行作成112 年度全字第 50 號裁定准予聲請人之聲請，惟爾後遭最高法院作成 112 年度抗字第 397 號裁定廢棄，以下將整理歷審見解，並簡要評析。2. 本文(1) 實務見解北高行及最高行經過略式審查後，得出不同結論，而之所以產生不同結論，係因下列二點分歧：聲請人是否享有請求權北高行指出，依總統選罷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53 條第 1 項及公職選罷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合稱系爭規定），直轄市暨縣市選舉委員會有設置「適當」之投票所，供選舉人得於其「戶籍地」投票行使選舉權之義務，並視「選舉區之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於「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合義務裁量設置投票所，就此而言，上開法律已明確規定「在籍之選舉權人」此等特定人，得享有向直轄市暨縣市之選舉委員會，請求在戶籍地適當處所設置投票所，供其行使選舉權之權利。最高行則表示，選舉權之具體享有及其行使，須以選舉制度之存在為前提，而有關選舉制度之建構，須仰賴立法形成合於憲法明定之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之選舉法制。因此，系爭規定尚難與同法其他條文割裂觀察，而應結合同法其他條文共同探求立法者形成之選舉權行使方式。公職選罷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7 條第 5 項、第 63 條等規定形成之選舉制度強調在公眾得見聞之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監督選務，故投票時間一截止，各投票所選務機關須立即將投票所改為公眾得監督之公開、透明之現場開票所，由於監獄為管制封閉之場所，尚難符合上述要求，故聲請人要求於監所設置投票所，已脫離前揭經過立法共識形成而為人民預見之選舉制度，因而不享有該請求權，也因此，法院尚難形成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較高之心證。 2. 利益衡量孰優孰劣北高行指出，聲請人就即將舉行之選舉有選舉權卻無法行使，形同受到剝奪，縱嗣後本案訴訟勝訴，也無從再行使本次選舉權，乃重大不可回復之損害，堪認有急迫之危險，並有害於憲法保障民主原則、國民主權與人民基本權利之公益，且造成相對人未踐行立法者課予設置在籍投票所義務之危害；對於相對人而言，駁回聲請雖可省下設置投票所的開支，但其數額並非顯著，且若本案訴訟在系爭選舉前勝訴，屆時距離選舉更近，作業及開支恐會大幅增加，若因作業不及而致聲請人無法行使選舉權，對公益之損害、政府信譽之危害將更為嚴重，因此，利益衡量結果應有利於聲請人。最高行則表示，若設置投票所而僅有聲請人一人投票將違反秘密投票，若與其他人一同投票（例如戶籍在同監獄之其他受刑人、選務人員等）則可能因模型多樣而有選票混合難辨之可能，均可能影響選舉結果之重大公益；此外，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設置投票所是否符合選舉無效之要件，亦有疑義，若不符合，等同使聲請人藉由定暫時狀態處分達成本案訴訟之目的，即便符合而要求同一投票所之其他選舉權人應重行投票，對其他選舉權人之權利及原投票結果之選舉公益亦有重大影響，故其對系爭選舉結果之公益造成巨大且難以回復之影響遠高於其個人防免暫時不能行使選舉權之損害。(2) 評析 1. 假處分之審查標準──明確採取「階段審查模式」過往行政法院審酌是否准予作成「假處分」時，主要著重「利益衡量」，權衡作成與不作成之利弊，而「難於回復之損害」、「急迫情事」及「公益」則多半用以作為權衡因素，不過隨著學者倡議及實務發展，行政法院已逐漸採取「階段審查模式」，藉由原告勝訴之蓋然性區分不同審查內容，而本案無論是北高行或最高行，皆於判決理由中明確使用「略式審查」，即證實上述行政法院之審查趨勢。 2. 聲請人得否請求於監所設置投票所？──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觀察系爭規定可知，其用語分別為「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公職人員選舉，應視......分設投票所」，文義上係分別課予選舉人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選舉機關設置投票所之義務，而未直接明文賦予選舉人請求設置投票所之公法上請求權，進而有賴保護規範理論之應用。保護規範理論要求自該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判斷是否有保障特定人私益之意旨，就此，最高行指出系爭規定不得與同法其他條文割裂觀察，而應共同探求立法者形成之選舉權行使方式（強調「整體結構」），實屬正確，不過就其結論，筆者抱持保留態度，蓋即便監獄為管制封閉之場所，是否即當然無從透過其他配套達成上述要求，恐非絕對。 3. 利益衡量是否必然遜色…...

### [行政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4034)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公法

1.前言行政救濟過程中，若事實或法律嗣後發生變更，而可能影響訴訟結果，行政法院應否斟酌，涉及「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亦即行政法院應以何時點之事實或法律狀態為基礎作成裁判。一般給付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以「裁判時」為原則，確認訴訟亦然，不過原告請求確認特定時點之行政處分違法、確認特定時點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者，行政法院則應依其請求確認時點之事實及法律裁判之[1]。一般給付訴訟及確認訴訟相較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少有爭議、亦少見於考題中，故以下將聚焦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簡要說明學說及實務見解。 2.本文（1）撤銷訴訟[2]撤銷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過往存在「處分作成時」、「裁判時」及「訴之聲明」不同見解[3]，不過多數學說以「處分作成時」為原則，理由在於，行政訴訟制度本旨乃針對行政行為進行「事後的合法性控制」，故理應以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當下的事實或法律狀態作為基準時點，就此，我國實務向來亦以「處分作成時」作為裁判基準時點，近期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70 號判決亦再度重申：「末按在撤銷訴訟中，行政法院係基於事後審查之地位，判斷系爭行政處分是否於作成時即屬違法，使其溯及既往地失效，故原則上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事實或法律狀態，作為行政處分違法與否之判斷基準時點。」然而，學說亦承認部分情形則應以「裁判時」作為基準時點，例如： 1.行政罰行政罰法第 5 條修法後改為：「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立法理由指出「所謂『裁處時』，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也因此，行政訴訟亦適用從新從輕原則而應以「裁判時」作為基準時點。 2.具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舉例而言，某甲的房屋位於禁建區而遭主管機關命限期拆除，甲提起撤銷訴訟過程中，主管機關廢止該禁建區之劃定。由於該拆除處分之規制效力與其所欲排除之危險狀態具有持續性的關聯，故其規制內涵係以禁建區存在為前提，一旦禁建區不存在，該拆除處分之合法性及效力亦將隨之動搖。（2）課予義務訴訟：「裁判時」不同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則取決於言詞辯論終結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蓋課予義務訴訟之制度目的乃「滿足人民公法上請求權」，尤其於存在駁回處分之情形，若取決於駁回處分作成時點而無理由駁回，因當事人嗣後仍得依新事實或法律請求，反而造成訴訟不經濟。我國實務向來亦以「裁判時」作為裁判基準時點，近期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28 號判決亦再度重申：「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事件，行政法院係針對『法院裁判時原告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爭議，依法作成判斷。其判斷基準時點，與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處分違法性審查之撤銷訴訟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僅以作成處分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準，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程序終結時之事實狀態的變更，以及法律審法院裁判時之法律狀態的變更，均應綜合加以考量，以為判斷。」3.結論固然過往存在不同見解，惟如今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認為，撤銷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以「處分作成時」為原則、「裁判時」為例外；課予義務訴訟則以「裁判時」為裁判基準時點。4.給考生的叮嚀雖然近來考題多測驗訴訟類型，但行政訴訟的其他題型亦不可荒廢（例如裁判基準時點、訴訟參加等），避免遭到突襲。5.關鍵字行政訴訟；基準時點；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1] 彭鳳至，〈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之理論與適用〉，《裁判時報》，第 75 期，頁 7，2018 年 9 月。[2] 主要參考：李建良，《行政訴訟十講》，三版，元照，頁 181-185，2022 年 9 月。[3] 詳細介紹，參見：陳清秀，〈行政訴訟上事實及法律狀態之裁判基準時〉，《台灣法學雜誌》，第 125 期，頁 47-55，2009 年 4 月。 法典 https://lihi2.com/v5Lie 心智圖 https://lihi2.com/UYSOU 函授課程諮詢 https://lihi2.com/UL6kW

### [113年台大法研所憲法試題解析](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4033)

> 最新試題型態暨趨勢分析｜公法

一、前言：眾所皆知近年司律考試考題有加深、加難之傾向，故瞭解當年研究所考試之內容確實有其必要，各年度之法研所考題也成為風向球，能幫助考生判斷該年較為重要、學者關心之爭點。以下本文將就113年度台大法研所入學考試憲法一科之出題趨勢進行說明，並分析各題可能之出題者及作答方向，供考生參考。二、正文：（一）出題趨勢分析 本次台大法研憲法一科共有三題，前兩題要求同學操作法規範違憲審查，最後一題則以憲政時事測驗考生對權力分立傳統爭點的掌握，整體來說並未有特別少見、難纏的題目，但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憲法考科第一題和第二題均僅要求考生分析規範的實體合憲性，不必多加說明形式合憲性部分，在形式合憲性並無問題或難以分析的題目，不啻也為考生省下一些時間。此外，本次憲法一科三題都與時事高度有關，可知在準備憲法考科時，雖不必如其他科一樣大量閱讀學者文章，考生平日除多加練習並熟記違憲審查的操作架構外，仍應花時間稍微掌握社會脈動，才不會在需要評論或說明特定政策時「無話可說」。（二）各子題簡要說明1. 第一小題 2024年2月COVID-24病毒在臺灣爆發大規模流行。為了即時疏散人流、避免人群過度聚集，臺灣政府在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8類場所中廣泛設置監視器。一旦觀測到人潮過度密集，系統就會自動發出「此處人潮擁擠，請保持社交距離」的語音廣播。由於臺灣人民的高度配合，該系統獲得了極佳的防疫成效。2024年7月疫情終結後，為了有效利用這些科技設備，立法院修改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10條第1項：「在偵查犯罪、維護治安的必要範內，警察得利用公眾得出入之公共場所的攝影工具蒐集資料，並得以人工智慧系統分析蒐集資料中的個人臉部特徵、識別個人身分。」請分析警職法第10條第1項的實體合憲性。(30分) (1) 本題關鍵字：隱私權、疫情法學 (2) 本題可能之作答方向：雖較難確認本題出題者為蘇慧婕老師或孫迺翊老師，應不至於影響考生作答方向，考生只需有條理的依考題要求分析警職法第10條第1項之實體合憲性即可。簡要來說，在本題考生須先點出警職法第10條第1項可能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資訊自主權，並引出釋字第603號解釋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來說明資訊自主權之內涵與保障範圍，以及個人臉部特徵是否屬涉及私密敏感事項之資料類型，進一步決定審查密度。值得一提的是，因本題政府是在公共場所蒐集人民的臉孔資料，考生亦須就人民對此是否具有合理之隱私期待進行論述。2. 第二小題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的身高規定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之後，考試院就以過去30年來的所有警察勤務和考績數據作為訓練和測試資料，訓練出一套最能判斷何種人選最符合臺灣警察勤務需求的人工智慧(AI)系統，用來作成錄取與否的決定。考試院利用此系統錄取的考生，有87%為生理男性，僅13%為女性。有一女性考生A主張考試院的錄取標準具有歧視性，考試院回覆：「該錄取標準是以歷年警察勤務表現的完整實證數據為基礎，且系爭人工智慧系統經過反覆測試修正，並無歧視嫌疑。」你/妳是A女的律師，請分析前述AI系統決定違憲侵害A女憲法平等權保障的實體理由(無須審查法律保留原則)。(20分)(1) 本題關鍵字：間接性歧視、科技法律 (2) 本題可能之作答方向：本題之背景是日前憲法法庭已進行言詞辯論之【一般警察人員考…...

###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國家之消滅時效抗辯權](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4032)

> 時事議題考點說明｜公法

一、前言 在憲法考科，基本權與法規範違憲審查雖係傳統考點，但也能有所變化，如日前憲法法庭公布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就涉及土地登記、國家是否得作為基本權主體，以及國家是否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權等問題，本文將以本號判決為出發點，為考生分析國家之消滅時效抗辯權之問題。二、正文 （一）案件背景 當事人之祖父在日治時期與他人共有土地，中華民國政府來臺後，推行土地總登記政策，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雖提出申報，卻未依法完成申報程序，該地遂於54年被依無主地處理，經登記為國有。本案當事人認為，土地總登記之目的僅在整理地籍、清查土地，與權利創設無涉，是系爭土地縱登記為國有，仍難謂國家因此取得其所有權。此外，該土地自登記國有時起，迄今未曾移轉於第三人，在無交易安全及第三人信賴保護等情形下，國家不得阻止與妨礙人民權利之行使。職是，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援引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駁回本案當事人之聲請。聲請人認為該判決所援引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等疑義，爰於107年1月9日聲請解釋憲法。（二）判決理由構成1. 土地登記之效力與財產權保障之關聯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而關於土地登記之效力，土地法第43條明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然此種土地登記制度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取得土地權利之第三人而設，並無於保護交易安全必要限度外，剝奪真正權利人權利之意，在第三人未取得土地權利前，真正權利人對於登記名義人自仍得主張之。由是可知，土地登記本身僅具有推定權利歸屬之效力，不能作為認定權利取得或消滅之絕對依據。是當土地所有權之登記與真實權利狀態不一致時，真正所有人為回復其權利之圓滿狀態，原則上仍得對登記名義人行使物上請求權，而請求塗銷登記及返還土地。此權利具財產上價值，自應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2. 系爭判例關於國家得主張時效抗辯部分，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查系爭判例全文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7號解釋所謂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其登記應係指依吾國法令所為之登記而言。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日治時期登記為人民所有之土地，倘其權利狀態未依中華民國法令登記，致經登記為國有土地者，依系爭判例，人民雖仍得本於所有人地位行使物上請求權，但此項請求權，並無系爭解釋之適用。從而，該請求權仍應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因該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時效期間經過而消滅，國家得為時效完成之抗辯。據此，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因系爭判例而受到限制。3. 於本件所示土地所有權爭議中，國家不得主張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國家係為人民而存在，本質上既不可能擁有如人民般得自由發展之人格及維繫生存之需求，亦不可能如人民般享有得自由追求之私益，只能追求公益，以執行公共任務為職志。從而，國家自無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財產權之基本權利。一般而言，權利人長久未行使其權利者，消滅時效制度固具有早日確定私法上權利義務狀態…...

### [行政法院與憲法法院之分工](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4031)

> 時事議題考點說明｜公法

1.前言裁判憲法審查引進以來已過二載，大法官已數次進行裁判憲法審查，並針對普通法院與憲法法院如何分工表達見解，然而，行政訴訟與憲法訴訟同為公法訴訟，二者分界相對更為棘手，以下筆者將簡要整理近來大法官提出之普通法院與憲法法院分工標準，並就行政法院與憲法法院之分工進行說明。2.本文(1)普通法院與憲法法院分工標準早在裁判憲法審查施行以前，學界即已參考德國法，就未來引進裁判憲法審查時，應如何區分普通法院及憲法法院之審判權，提出諸多見解──即判決「違法」及「違憲」究竟如何判斷？其中較為知名者包含[1]： 1.赫克準則本標準來自於一則聯邦憲法法院判決：「程序之形成、事實之確認與評價、一般法律之解釋及其於個案中之適用……均屬各該有審理權限之一般法院之事務，而不為聯邦憲法法院所審查；僅在法院有特別憲法之違反時，則聯邦憲法法院方得以憲法訴願加以介入……。而如一個裁判依一般實定法律所作成然客觀上有所錯誤時，尚不得認為已違反特別憲法；即該錯誤必須恰存於對基本權利之無視。」所謂「特別憲法」，係指「基本權利」，也就是說，法院之錯誤解釋必須出於「對於基本權利之錯誤觀點」（例如保護範圍）；此外，聯邦憲法法院亦發展出「機動條款」，即侵害基本權利之強度愈強，將引發愈強烈之審查（「類似」提高審查標準）。 2.舒曼公式若將該法院見解予以立法將牴觸基本權利時，即屬憲法法院之守備範圍，換言之，即將審查對象──法院見解──想像成法律並進行違憲審查。我國引入裁判憲法審查以來，第一件涉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乃 111 年憲判字第 8 號判決，其提出標準：「按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包括事實之認定與構成要件之涵攝，其正確與否，一般而言係屬各級法院及其審級救濟之權責，原則上應不受憲法法院之審查。憲法法院僅得於法律之解釋與適用構成違憲時，始得介入審查。......當各級法院對於法律之解釋或適用係基於對基本權根本上錯誤之理解，且該錯誤將實質影響具體個案之裁判；或於解釋與適用法律於具體個案時，尤其涉及概括條款之適用，若有應審酌之基本權重要事項而漏未審酌，或未能辨識出其間涉及基本權衝突，致發生應權衡而未權衡，或其權衡有明顯錯誤之情形，即可認定構成違憲。至訴訟程序中之指揮進行，原則上屬各級法院權責，惟若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者，亦應同受裁判違憲審查。」隨後被反覆引用[2]。(2)行政法院與憲法法院分工標準關於實體面，李建良老師指出二點值得留意之處：首先是「公法上權利的詮釋與建構」，原告是否享有公法上請求權，由於同時涉及訴訟權能，故嚴格以言乃介於程序及實體之間的訴訟法問題。訴訟權能將因主張及訴訟類型不同而有異，故就行政法院與憲法法院分工一事上，即不可一概而論，例如從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防禦功能的角度，不利處分之相對人當然享有訴訟權能，大法官亦可審查行政法院是否充分顧及相對人之防禦權；若涉及第三人，則須操作保護規範理論判斷其是否享有訴訟權能，而保護規範理論背後法理即在於國家對人民之保護義務與基本權利衝突之調和，行政法院是否充分顧及上述內涵即屬大法官之審查範圍；此外，由於結果除去請求權乃源自於基本權利之防禦功能，故行政法院若否定之，大法官亦可介入。其次是「行政裁量與判斷餘地的審查」，在行政法院承認行政權享有一定自主性的前提下，大法官仍有適時介入以避免架空憲法保障之必要[3]。至於具體如何分工（尤其涉及上述二個層面時），可以從「法律解釋」、「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三個層面進行觀察。首先，「法律解釋」並非專屬行政法院之權限，大法官亦可糾正「不合基本權利意旨之法律解釋」；其次，除非涉及證據法則等原則性問題（事實上即涉及法律解釋的問題），否則「事實認定」當屬事實審之權限，大法官不得介入；最後，雖然「法律適用」原則上應屬行政法院之權限，但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規定之法律適用不免須為利益衡量，若存在基本權利之衡量怠惰、失誤，即有賴大法官指出其法律適用違憲之處[4]。3.結論依目前釋憲實務見解，若法院之法律解釋與適用出於對基本權利意義及保護範圍錯誤之理解，或解釋與適用概括條款時，漏未審酌基本權重要事項，或未能辨識涉及之基本權衝突，致未權衡或明顯權衡錯誤，即屬憲法法院之審查範圍，而若再進一步聚焦在行政法院與憲法法院之分工時，若行政法院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規定存在基本權利之衡量怠惰、失誤，憲法法院亦可介入。4.給考生的叮嚀由於釋憲實務已就普通法院與憲法法院如何分工明確表態，故考生務必熟記釋憲實務提出之標準，若有餘力，針對行政法院的部分，尚可參酌李建良老師提出之見解。5.關鍵字裁判憲法審查；第四審；行政裁量；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 [1] 以下參考：吳信華，〈論「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繼受、施行與展望（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68 期，頁 5-7，2020 年 7 月。[2] 例如 112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3] 李建良，〈行政法院審…...

### [「就業服務乙級-超神記憶攻略」課程銷售結束公告](https://omykamp.tv/posts/service)

親愛的同學您好感謝您一直以來對omyKamp「就業服務乙級-超神記憶攻略」課程的支持。因配合未來方向的調整，我們決定將於2024年3月31日結束課程的銷售服務。對您帶來不便我們深感抱歉。請放心，所有觀看課程中的同學，您的權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您可以繼續觀看課程。「就業服務乙級超神記憶攻略書」將會繼續在志光保成旗艦商城販售，您可以透過網路書局購買。 祝您學習愉快！omyKamp

### [再論公司法第210條之股東查閱權—兼評新近最高法院判決](https://omykamp.tv/posts/civilandcommercial03202)

> 經典案例剖析｜民商法｜

再論公司法第210條之股東查閱權—兼評新近最高法院判決前言與背景說明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規定：「（I）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II）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是為我國公司法對於所謂「股東查閱權」所為之規定，然而股東於行使該等查閱權上，究竟需具備何等要件，所謂「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以及指定範圍為何？是否要求持股期間之限制？此外，於法律效果上，法條僅明文董事會應將該等資料「備置」於公司，此一法律效果是否足以保障股東，均值釐清。公司法第210條規定修法沿革及相關函釋公司法第210條規定於民國69年修法之前，並無現行規範上所要求所謂股東「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等要件，原先僅規定「股東得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而前開增訂要件之理由在於，避免股東經常藉抄錄股東名簿以困擾公司或其他股東做不法活動之情事發生。關於該等「利害關係證明」之解釋在一般情形，依據經濟部之函釋僅為一身分證明文件之要求，即採取寬鬆見解，如股東以檢附公司股票之方式證明其為該公司股東即可；惟倘若股東所謂請求之文件為「股東名簿」時，經濟部確改採為嚴格解釋，認為該等利害關係之認定應係指「法律上利害關係」，如有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之情形，對此基於前開函釋之見解比對，有學者指出，主管機關似乎認為第210條所指之簿冊，僅有股東名簿之查閱，應加以限制；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則應對股東盡量公開。近期最高法院判決與學說評析近期最高法院針對具體個案中股東是否具有查閱權，作出與下級審法院相異看法者，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民事判決為例，本案起訴之原告股東係為111年始成為被告公司之股東，其主張查閱公司於103年至109間之財務報表，本案下級審法院同於前開經濟部函釋之寬鬆見解，認同股東查閱權之行使，然而本案最高法院針對此一非屬「股東名簿」之「公司財務報表」，採取嚴格解釋立場，認為股東應說明其查閱系爭報表之目的、與其有何利害關係以及系爭財務報表與其是否有所關聯，並認為下級審法院案逕自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均屬應對股東公開之資訊，即謂股東可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財務報表，實屬可議。對於上開經濟部函釋、法院上下級審實務裁判間，各自對於股東查閱權之行使認定上各自均存有歧異之情形，多數學者認為，應採取擴大此等股東資訊取得權之輔助權限，藉以保障股東行使其相關主要權限（如監督公司），例外於機密、敏感資訊情狀限縮其資訊取得權。然而另有學者認為，應跳脫區別查閱文件以適用寬嚴不一之「利害關係」認定判準，蓋該等判準有違反「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之法律基本原則，也未能針對大小公司作出相應之解釋，即在小公司股東僅有少數幾人自無查閱股東名簿之需求，然而在大公司，股東名簿之取得涉及公司經營權之爭奪，循此，此處對於股東查閱權之行使要求上，最重要之要件毋寧為該等股東之查…...

### [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之減輕—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為例](https://omykamp.tv/posts/civilandcommercial03201)

> 經典案例剖析｜民商法｜

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之減輕—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為例前言與背景說明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是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上針對當事人舉證之規範，然而該等規範屬原則性規範，於例外情形是否有舉證責任轉換之適用，其要件或推定基礎以及具體適用上是否應與其他證明度降低之手段間配合，誠值探討。本文將以近期實務上所發生之重大公害事件RCA案為例，說明關於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轉換（或減輕）之適用要件與前提，對此我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曾就此表示意見，相當具有參考價值，本文即以之出發，探討該等議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意旨針對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規範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曾表示（節錄）：「受訴法院於決定是否適用該條但書所定公平之要求時，應視各該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及待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間能力、財力之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之困難、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之不備等因素，透過實體法之解釋及政策論為重要因素等法律規定之意旨，衡量所涉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接近待證事項證據之程度、舉證之難易、蓋然性之順序（依人類之生活經驗及統計上之高低），並依誠信原則，定其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其證明度，俾符上揭但書規定之旨趣，實現公正裁判之目的。」「查化學物質長期污染造成之大型職業災害訴訟事件，多具有共同性、持續性及技術性等特徵，且其實害之發生或擴大，往往須經過長久時日之累積，始告顯著，其間參雜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因果關係之脈絡，極不明確。加以此類訴訟之被害人在經濟上、專門知識上較諸加害企業多處弱勢，倘要求被害人就因果關係之存在，依傳統舉證責任程度為證明，顯非其資力及能力所能負擔，而有違事理之平，自有加以調整之必要。是於此類訴訟，倘被害人就加害物質、加害行為、加害過程、受害態樣等之舉證，已達在一般經驗法則上，可認該加害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合理程度之蓋然性時，被害人即已盡其舉證責任，而得推定其一般及個別因果關係均存在。」由此顯見，最高法院認為於責任原因成立因果關係認定上，關於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但書適用前提，應斟酌訴訟事件類型、當事人經濟能力等因素，並於確立為化學污染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後，倘若原告當事人礙於資力或能力致要求其依傳統舉證責任程度為證明，顯非其資力及能力所能負擔時，其若業已就「加害物質、加害行為、加害過程、受害態樣」等之舉證，已達在一般經驗法則上，則應認其已盡舉證責任。學說見解有學者認為關於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減輕模式上，應區別推定基礎（具體損害適合性）與其推定內容與效果（轉換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至被告），其中在前開具體損害適合性證明度降低至優越蓋然性程度下（50％），若仍存有舉證困難，應輔以其他舉證減輕手段輔助證明之，諸如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規定之證明妨礙與表見證明等。前開最高法院之見解所採取者乃係將具體損害適合性證明度降低至優越蓋然性，並再以被告需提出本證之舉證責任轉換方式為之，此觀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推定」、「反證」用語自明，然而關於最高法院此一「反證」之用語，學者認為應屬不妥，此處應係指「相反事實的證明」，而與「反證」不同，所謂提出「反證」僅需動搖…...

### [受隔離者得否投票？](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3202)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公法｜

前言2022 年 11 月 26 日，我國舉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十八歲公民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惟依當時防疫政策，確診者仍須實施五日居家隔離，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於同年 11 月 11 日表示，投票日當天尚未解除隔離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不得外出投票。台灣人權促進會（下稱台權會）因而協助一名受隔離者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中選會提供符合防疫規範之投票方式、延長聲請人投票時間直到隔離期間結束，惟最終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以下將整理歷審見解，並簡要評析。本文實務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全字第 72 號裁定認為本案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所定要件，理由有二：首先，北高行指出聲請人請求之內容並非其請求權事項：「系爭選舉投票日期、起止時間之決定，係相對人中選會之職權，尚非系爭選舉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之請求權事項。是聲請人聲請事項既係『延長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然此非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其次，北高行表示准許聲請人之請求將引致選民的混淆，導致選舉程序的紊亂，對系爭選舉之辦理有重大公益之危害，故綜合衡量聲請人危害之公益與其防免之損害，應無准許之必要：「以現行新冠肺炎確診者，如係得採居家照護者，其隔離日數為 5 日，惟重症患者或其他經醫師評估需住院者……因聲請人病情發展，可能之醫療天數及隔離結束時間無從預測，依聲請人所請，將使投票日期繼續延長 5 天以上，使系爭選舉結果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又如聲請人得於 111 年 11 月 26 日隔離結束，並得於翌日外出投票，相對人倘如仍依上開選舉公告所訂投票日期及投票時間起止時，於 111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4 時準時將全國投票所轉為開票所進行即時開票，則聲請人將在已經有開票結果情況下進行其個人投票行為，有違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應以平等、無記名之方式為之的原則；再倘如因聲請人尚未完成其投票行為，全國各投票所並均因此延遲開票，直待聲請人完成投票始統一進行開票，將使全國計票作業延宕，選舉結果無法即時公開，致使系爭選舉之結果，陷於不確定之狀態，恐引發選舉公正性疑慮與不安，嚴重影響投開票所秩序，動盪全國民心，顯然違反重大公共利益。」聲請人不服北高行裁定，隨即提起抗告，惟此際選舉已經結束，故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387 號裁定以「選舉結果已經產生，抗告人聲請就其系爭選舉之投票時間，延長至其隔離結束後之翌日中午 12 時，已無實益而無保護之必要」為由維持原裁定。評析假處分之審查標準過往行政法院審酌是否准予作成「假處分」時，主要著重「利益衡量」，權衡作成與不作成之利弊，而「難於回復之損害」、「急迫情事」及「公益」則多半用以作為權衡因素，可見過往「對於本案實體問題之不重視」。雖然起初行政法院多半在「停止執行」採取「階段審查模式」，將「本案勝訴可能性」納入考量，但根據學者對於德國法發展之觀察，假處分之准否亦有評估「本案勝訴可能性」之必要，故「階段審查模式」已逐漸發展為不同暫時權利保護類型之共同審查模式[1]。「階段審查模式」透過「本案勝訴可能性」之高低區分審查階段[2]：第一階段「勝敗明顯時」採取「略式審查」，僅考量原告勝訴之蓋然性，若原告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因勝訴之蓋然性極低，即予以駁回，反之，若勝訴之蓋然性極高，即允許作成；第二階段「勝敗非明顯，但仍能判斷勝訴或敗訴的可能性孰高孰低時」採取「略式審查搭配利益衡量」，原則上仍採略式審查，惟當作成或不作成之結果將導致難以回復至執行或不執行前的原始狀態時，例外取決於有無回復可能；第三階段「勝敗皆有可能時」則採取利益衡量，取決於作成之利益及不作成之利益間的輕重程度。北高行實已正確採取「階段審查模式」本案，雖然北高行未明確提及「本案勝訴可能性」，但其指出聲請人請求之內容並非「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考量者明顯乃本案訴訟事項，實已暗示聲請人之低度勝訴可能性，則聲請人請求之內容是否確實並非其請求事項？就此，由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明文賦予選民關於投票日期、起止時間或其他投票方式之請求權，筆者認為可能的思考方向包含「保護規範理論」（透過保護規範理論檢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 條」（規定所有公民皆有權利及「機會」進行投票，不應遭受任何歧視，可討論是否因此賦予選民公法上請求權）。不過即便承認此二主張非無成功之可能，亦絕非「高度勝訴可能性」，故勢必須為利益衡量，而北高行進一步權衡「選舉結果不確定將導致選舉公正性之疑慮、危害選舉秩序」、「投票日在即，改變選舉…...

### [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概覽](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3201)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公法｜

一、前言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涉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之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本案聲請人認為本條針對「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予免徵之但書規定形成「就同屬人民私有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依其是否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而為課徵或免徵地價稅」的差別待遇，進而聲請憲法判決。以下本文藉此判決之背景事實與論理，為考生整理本號判決之理由與結論，以複習與平等權審查有關之重要概念。 二、正文 （一）本案背景事實 憲法法庭本件係將四組聲請人之主張合併審理，因各聲請人之原因案件均涉及在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依本條規定，各聲請人屬建築法定空地之土地部分，均經稅捐機關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渠等不服稅捐機關之核課處分，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並經不利終局判決確定，故分別依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或依憲法訴訟法新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主張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之但書規定違反課稅負擔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比例原則。 （二）憲法法庭之主要論理 1. 據以審查之權利：平等權 按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又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主筆大法官指出，在租稅法律關係中，立法者為了實現憲法所賦予之任務，而就各種稅捐之稽徵及減輕或免除分別訂定不同之規範，其分類及差別待遇，涉及國家財稅政策之整體規劃，適合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其規定如有正當目的，且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2. 系爭法規之立法目的洵屬正當 針對審查標的之立法目的，大法官首先指出：按憲法第142條及第143條第1項後段基於平均地權而生之基本國策，為了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適當分配土地利益，地價稅之課徵，應以平均地權為政策目標。基於此原則，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但為了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等目的，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亦授權行政院訂定關於減免地價稅之標準及程序，行政院依此授權所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查該條前段規定是因為私有土地之所有人既無償提供該土地供公眾通行，具有促進地盡其利，適當分配土地利益之功能，符合前述減免地價稅之目的，故特予以規定減免地價稅以減輕其負擔，並鼓勵人民提供私有土地以供公眾利用。本條但書則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即不予免徵地價稅，目的係為顧及租稅公平負擔，避免免稅之條件過度寬鬆，其目的應屬正當。 3. 法定空地與人民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之私有非建築基地不同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針對法定空地與私有非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土地設有差別待遇，惟依建築法之規定，建築基地於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之外，尚須保留法定空地，係基於法定空地具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提供該建築物日照、採光、通風、景觀、防火、安全等特定之功能，與人民私有並非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而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之道路土地，性質與功能均有所不同。次按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依法應併同主建築物一併移轉，建築物所有人就法定空地之留設，除享有較優良之居住品質及環境空間外，未來如有改建或實施都市更新，該法定空地之所有權人尚得參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其權益不因其是…...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之「24小時」如何起算與認定？](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3202)

> 經典案例剖析｜刑事法｜

關鍵字：憲法第8條、二十四小時、人身自由、羈押、拘提、逮捕 壹、經典試題回顧甲董事長遭檢舉涉及賤賣公司土地給自己開設之人頭公司，淘空資產導致公司重大損失。某年5月27日上午8時，多位調查員持搜索票前往甲辦公室搜索，搜索期間甲被禁止離開辦公室，也不准使用通訊設備，連上廁所都遭派員緊緊看守，客戶欲來拜訪甲也遭調查員拒絕，甲感覺很不自由。上午10時搜索結束，調查員詢問甲可否配合到案澄清疑點，甲同意並隨同調查員前往某調查站接受詢問。直到18時，調查員再度詢問甲可否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問話，甲亦同意並於19時到達地檢署，檢察官於21時開始訊問甲公司土地買賣以及海外投資之過程，並要求甲交代細節以及據實回答，直到28日凌晨1時，甲表示甚為疲累，想要回家休息並行使緘默權，檢察官當庭宣布逮捕甲，讓甲休息至早上8時，問甲精神如何、需不需要繼續休息？甲稱精神尚可，檢察官繼續對之訊問，至16時，檢察官以甲犯罪嫌疑重大以及有逃亡之虞等理由，向法院聲請羈押甲。後檢察官以甲涉犯特別背信以及內線交易之罪名，提起公訴。（一）偵查中此一聲請羈押是否合法？ 貳、問題意識分析本題可以從題目所示之時間具有連貫性且緊密連接，推論出「時間」對於本題解題具有重要性，尤其是涉及對於人身自由之拘束，此時即可自最上位的憲法規範開始鋪陳，例如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其中第1項明確規範必須於限制人身自由後至多24小時內，受拘束之人應由法院審查其人身自由限制之合法性與妥當性，依據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這更是憲法保留、絕不容另由法律加以改變的憲法誡命。再者，分析本題第（一）小題問此一聲請羈押是否合法，應係由羈押之要件出發，必須符合拘捕前置原則、羈押原因以及羈押必要性等必要前提，再加上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程序要件，亦即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解題大綱即由此生。 參、本題解析一、羈押之要件（一）拘捕前置原則此一原則屬於法未明文，惟在實務上具有重要性的要件。這種概念源自英美法及德國法上的拘捕令程序，當偵查機關認為有拘束嫌疑人以確保程序進行之必要時，即得提出證據向法院聲請之，此時法院會進行第一次審查是否有短暫拘束其人身自由之必要；就程序面而言，不論是拘提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原則上均應向法院聲請令狀（急迫情況除外），而且逮捕後須依拘捕令上所指示，於特定時間內交付法院審查，續行（第二次）審查拘束其更長期的人身自由是否有理由。（二）羈押之法定原因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一言以蔽之，符合羈押之法定事由者，共分為三類情形，第一種是逃亡或有逃亡之虞，第二種是對於證據有煙滅、變造或串供之危險（通稱為使案情晦暗之危險），第三種則是以犯重罪為前提，有逃亡、煙滅、變造或串供等危險，不過該危險之證明門檻會降低之情形。（三）羈押之必要性「所謂『羈押必要性』，即指比例原則而言，我國立法者則進一步具體化，於刑事訴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始能認為合乎必要。就比例原則下位之必要性原則而言，若有與羈押同等有效但干預權力較輕微之其他手段時，應選擇該其他手段，不得率予羈押，例如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三種較輕微之手段來代替羈押。」根據前揭條文，所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即謂具有羈押之必要性，此屬於法院之裁量判斷權限，一般而言，會衡量羈押所造成之人身自由損害程度以及若未羈押，選擇其他替代手段（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可能造成之案情晦暗危險程度，孰輕孰重，以決定是否將被告羈押。 二、聲請羈押之程序合法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所謂24小時內聲請羈押，即指檢、警共用24小時（通常為警察16小時、檢察官8小時），其起算時點即至關重要，法條明文規定係從「拘提或逮捕之時」起算，就文義解釋的角度，即指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的拘提（第75條以下）以及逮捕（第87條通緝犯、第88條現行犯逮捕）而言，當然尚包含任意到場之被告，因有羈押之必要而當庭宣告逮捕之情形（第228條第4項）。這也正呼應前述「拘捕前置原則」在實務上運用的重要性，法院亦應審查拘捕前置原則之合法性來作為羈押決定之前提。 三、爭議：二十四小時之起算時點？如採形式判斷的觀點，當然可以畫分出…...

### [不作為犯之考點解析](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3201)

> 經典案例剖析｜刑事法｜

關鍵字：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假設因果關係、純正身分犯 前言在刑法之犯罪類型中，不僅以積極行動實施者會成立犯罪，若是袖手旁觀、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之情況，亦有可能成立犯罪，此即所謂的「不作為」。不作為犯於構成要件之檢驗即與作為犯不盡相同，考生於答題時須特別留意架構編排，在以往的考試中也不乏關於不作為犯之考題，由於其檢討重點與作為犯不同，因此必須釐清相關概念始能正確作答。112年高考刑法考題中涉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討論，本文首先將介紹不作為犯之類型、構成要件等基本概念，接著解析高考考題，使考生對於不作為犯之作答方式更加熟悉，並能掌握相關考點。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概念不作為犯之類型首先，不作為犯可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兩種，前者係指根據條文規定，即是透過不作為之方式才能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也就是「法條明定的不作為」，例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306條第2項無故隱匿留滯罪等。本文所要著重討論之類型則為後者，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係指行為人透過不作為之方式，實現純正不作為犯以外之犯罪構成要件，也就是透過消極的不行動、不介入，使構成要件事實自然發生。由於各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並未如同純正不作為犯有法條明定，僅可適用總則中不作為犯規範（刑法第15條），因此相較之下，也會產生較多討論空間與爭議。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透過該條規定，可以將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構成要件歸納為幾項：①不作為、②保證人地位、③作為可能性、④假設因果關係、⑤等價條款。在檢討不純正不作為犯之犯罪時，必須完整說明以上要件。條文中「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代表具有保證人地位，「能防止」指有作為可能性，亦即在具體個案中期待行為人所為之行為尚屬可能，「不防止」則指行為人以不作為之方式實現犯罪，「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係等價條款，亦即以不作為實現必須相當於以作為實現構成要件。此外，若犯罪之類型屬於結果犯，仍需檢驗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惟在不作為犯之情形中，因行為人原本就無積極作為，故無法運用「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為標準之條件理論，學說上取而代之的是「假設因果關係」（或稱為「準因果關係」），具體判斷標準即「假設行為存在，結果有幾近確定之高度可能性不會發生」。需補充說明的是，雖然在邏輯思考上具有五個要件，但於實際作答時「等價條款」通常不會特別檢討。在非定式犯罪中，不作為與作為之等價性已可從「保證人未防止結果發生」導出，不需再額外審查，而在定式犯罪中，檢討分則條文之構成要件時，同時就已經顯現出行為相當性，故於作答時亦不需再特別強調，或以一句話帶過即可。 案例演練甲男駕車載女友乙以及乙的母親丙到郊外餐廳，想要討論甲、乙計畫結婚之事。車子行經十字路口，甲無任何疏失竟遭開車闖紅燈的丁撞擊，甲、乙兩人僅受輕傷，丁則是受到驚嚇，全身癱軟，而坐在甲車後座的丙由於直接受撞擊，多處骨折且血流不止。乙女本來已經拿出手機要呼叫救護車將丙送醫急救，但甲想到丙一直阻攔他跟乙的婚事，遂勸乙不要救丙。乙因為深愛甲，很想跟甲雙宿雙飛，雖明知不將丙送醫，丙將丟掉性命，但仍狠下心來，不招救護車將丙送醫，嗣後丙果然因為延誤送醫流血過多死亡。試問甲、乙觸犯刑法上何罪名？（112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第一題） 解題架構一、乙成立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尊親屬罪之不作為犯（刑法第15條參照）：1.客觀上，因丙為乙之母親，故乙具有最近親屬之保證人地位，有將丙送醫之作為義務，且具作為可能性，乙卻於丙血流不止時不招救護車將丙送醫，係未排除風險之不作為。若乙立即呼叫救護車將丙送醫，則丙有幾近確定之可能性不會失血過多死亡，乙之不作為與丙之死亡結果間具假設因果關係，且製造並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具客觀可歸責性。2.主觀上，乙明知不將丙送醫將造成丙死亡，具有殺人故意無疑。3.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二、甲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不作為犯之教唆犯（刑法第15條、第31條第1項、第2項參照）：1.客觀上，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不作為犯如前所述，而甲勸乙不要救丙，係使乙形成犯意之教唆行為。主觀上，甲對於自己之教唆行為將引起乙之殺人犯意有認識並有意欲為之，具教唆故意，且亦具有使犯罪實現之教唆既遂故意。2.甲…...

### [92律師行政法第一題：行政契約之單方終止或變更](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3051)

> 經典案例剖析｜公法

前言 在各種行政行為類型中，行政契約在行政實務上雖較為少見，在國考卻具重要性，值得考生注意。以下本文將從92律師行政法第一題出發，為考生分析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規定之規範目的、意義以及適用範圍，希望能幫助考生釐清此條與行政契約之調整有關的重要規定之相關概念。 二、正文 （一）題目 臺北市政府與基隆市政府為緊急處理垃圾之需要，基於互惠原則，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雙方簽訂「區域間都市垃圾處理緊急互助協議書」，該協議書內容除包含臺北市政府願代基隆市政府焚化垃圾，基隆市政府則提供土地代臺北市政府掩埋廢棄物外，並包含其間費用之計算。條款中並約定將該「協議書」定性為「行政契約」，試問﹕基隆市政府得否因基隆市議會或民眾強烈反對，而嗣後單方終止或要求改變掩埋廢棄物之數量？理由何在？（92年律師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第1題第1小題） （二）解析 1.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之立法目的 行政機關選擇以契約方式執行行政任務，目的在於實現公共利益，因此在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契約後，若依約履行不但無法達成契約目的，還將可能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於法制設計上應允許行政機關有調整契約的權力，以維護公共利益。基於此種法理，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即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這樣的設計使行政機關享有基於公益而生之特權，得不經契約相對人同意，亦無需經由法院裁判，逕以公共利益為理由，單方面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2.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之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允許行政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可說是契約嚴守原則之例外，因此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設有嚴格要件如下： (1) 須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不及於中度或輕微危害的防止或排除。話雖如此，因「公共利益」或「重大危害」均屬高度不確定之法學概念，須要以個案的具體事實加以涵攝才有辦法判斷。 (2) 行政機關僅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故針對契約內容的變更不得過於重大或徹底改變原始契約結構，否則即超越「調整」文義與概念所能容許之範圍。 (3) 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之規定，行政機關針對行政契約之單方調整或終止，非完整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若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依同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4) 為了降低對契約嚴守原則之衝擊，除非有急迫情況，行政機關應採協議先行原則，經契約雙方協商達成共識，而不應逕行調整或直接終止契約。 (5) 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為求法律關係之具體明確，行政機關調整或終止行政契約及補償之決定，均須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3. 本件涵攝 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本件基隆市政府在與台北市政府簽約後，欲單方終止該行政契約或要求改變掩埋廢棄物之數量，似乎有上開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之適用空間，惟查本件之協議書係由基隆市政府與台北市政府簽訂，行政契約當事人雙方皆為機關，自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之基本要件。退步言之，基隆市政府僅因輿論反對而欲變更原訂契約，卻未能舉出具體數字證明由基隆市政府則提供土地代臺北市政府掩埋廢棄物所可能帶來之重大危害，亦難該當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對於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或終止行政契約必須是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要求。綜上，本件基隆市政府應不得單方終止或活調整與台北市政府之原訂協議。 4. 補充說明 除行政程序法第146條對於行政機關基於公益而生的單方調整或終止權所設之要件外，行政契約之變更另一重要考點係關乎行政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的行為性質。根據通說，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之調整或變更的意思表示，屬行政契約關係中法定形成權之行使，為公法上的意思表示，而非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具高權性質之行政處分。因行政行為之類型會牽涉行政救濟管道之選擇與訴訟類型之分辨，考生應予留心。 三、結語 92年律師行政法本題難度不高，主要係為測試考生是否了解並能確實操作法條之要件，也相當適合作為對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行政機關為公益之單方契約變更或終止權相關概念之複習。因本件基隆市政府係與同樣作為機關之台北市政府締約，又其欲變更或終止契約之理由殊難認為係為避免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其主張應屬無理由。 四、給考生的話 真正的行政契約雖在實務上相當少見，近年卻成為國考和各大專院校法研考試之常見考點。因有關爭點皆藏身在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契約之各條規定，考生行有餘力時得多瀏…...

### [董事之解任與失格訴訟](https://omykamp.tv/posts/civilandcommercial03051)

> 時事議題考點說明｜民商法

前言我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投保中心對於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解任訴權，本規定經歷了數次修正，使投保中心得以汰除不適任之董、監事，以逐步完善對於投資人的保護。惟現行法下，董事之解任與失格訴訟仍存在部份解釋論上的爭議，本文將為讀者簡要整理修法歷程，並就現行法下之爭議提出實務與學說見解加以分析。投保法代表訴訟與董事解任訴訟修法沿革我國公司法關於淘汰不法或不適任董事之規定，包含當然解任（第30條）、股東會決議解任（第199條）及裁判解任（第200條），均有條件過於嚴格或權利行使不易等障礙。為解決裁判解任規範之缺失，投保法於民國（下同）98年增訂投保中心得對董事提起解任訴訟之規定；惟實務上存在董事主動辭職後再度當選，或被裁判解任後再度當選，甚或以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由法人股東隨時改派同條第2項法人代表人董事等方式，實質上架空解任訴訟的規範。因此，投保法在109年修正時，增訂第10條之1第7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自此明文規定3年的失格效。此外，109年投保法的另外一項重要修正是增訂了「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的規定，該次修法是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7號民事判決見解的明文化，以避免董事之不法行為發生於任期即將屆滿之際，或於該次任期屆滿後始經保護機構發現，或行為人發現後即辭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再經重行選任時，保護機構均不得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法院裁判解任，將致股東權益或社會公益無從依該條款規定獲得保護，而使該規定形同具文之窘境。現行投保法之爭議然而，投保法雖歷經數次修正，致力於避免董事透過辭職、改派等方式逃避投保中心之追訴，惟現行法下，仍存在以下的爭議：董事於「訴訟中」辭職或經改選等原因未擔任該職務，解任失格訴訟是否因而欠缺訴之利益？投保法第10條之1第7項之立法理由提到：「保護機構之裁判解任訴訟具有失格效力，董事或監察人於訴訟繫屬中，未擔任該職務時，該訴訟仍具訴之利益，保護機構自得繼續訴訟」學者認為，此係預期在失格效規定出現後，被告董事為免敗訴而生之重大不利益，可能採取「訴訟中辭任」的策略作為，立法者欲對此種情形加以防堵而為之宣示。據此，即使董事於解任訴訟繫屬中辭職或卸任，解任訴訟不因此欠缺訴之利益，以避免失格效的規定被架空。董事於「訴訟前」辭職或經改選等原因未擔任該職務，解任失格訴訟是否因而欠缺訴之利益？實務見解肯定說對此問題，實務有不同看法，採取肯定說之實務見解認為，由修正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對照觀察，第1款是規範代表訴訟，並明文規定保護機構得「以書面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亦即明文規定得提起代表訴訟之對象包含「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第2款解任訴訟之對象則為「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而未包含「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可知立法者於修正上開條文時，係參酌外國立法例及規範目的，而將第1款之代表訴訟起訴對象擴張及於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然並未針對第2款之解任訴訟為相同規定，應是有意加以區別。因此，裁判解任訴訟與代表訴訟的差異並非法律漏洞，而不得由司法者造法加以填補，故不得對已卸任的董事提起解任訴訟。否定說反之，採取否定說之實務見解則認為，參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7項之立法理由：「保護機構之裁判解任訴訟具有失格效力，董事或監察人於訴訟繫屬中，未擔任該職務時，該訴訟仍具訴之利益，保護機構自得繼續訴訟」，可知立法者為貫徹失格規定之公益目的，已明確表示董事於訴訟繫屬中未擔任該職務，訴訟仍具訴之利益，即董事是否仍在任，非失格效之要件，否則董事得以起訴後辭職之方式，架空失格效，使該規定成為具文。則於保護機構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裁判解任訴訟之情形，如因裁判解任規定未明定對已卸任之董事亦有適用，而認為不具訴之利益，將無法使該董事因裁判解任訴訟之判決確定，而發生失格效力，將與裁判解任、失格規定維護公益之目的有違。故為貫徹投保法之立法意旨，當認裁判解任規定未如代表訴訟規定般，明定可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乃存在法律漏洞，應予目的性擴張，認該董事於起訴前雖已不在任，仍具解任訴訟之訴之利益，以填補該法律漏洞。學說見解肯定說採取肯定說之學者認為，109年修正後，投保法雖然增訂第10條之1第7項之失格效的規定。然而，吾人不應僅因此一失格效的規定，進而改變「裁判解任係…...

###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科刑調查程序修法評析](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3054)

> 修法暨研討會動態整理｜刑事法

關鍵字：釋字第755號解釋、科刑調查、科刑資料、法院曉諭義務、罪刑相當前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係針對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之實體事項而發，然大法官於解釋理由書中特別就科刑資料之調查及辯論之程序事項指出，目前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僅規定科刑資料調查時點應於罪責資料調查完畢後進行，卻缺乏對科刑資料之調查及就科刑部分獨立辯論之規定。是以，立法院於112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就第288條明定審判長於科刑調查程序，應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就修正相關重點，值得進一步了解。科刑資料調查及獨立辯論—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亦即，審判長就科刑資料的調查，必須於所有證據調查完畢後進行。然現行法對於科刑的調查，僅有就調查時點為規定，對於該部分調查應如何進行並未有所指示。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雖係針對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之實體事項而發，然大法官於解釋理由書中指出「目前刑事訴訟法，僅規定科刑資料之調查時期應於罪責資料調查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參照），及賦予當事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參照），對於科刑資料應如何進行調查及就科刑部分獨立進行辯論均付闕如。為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法院審判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實（刑法第47條第1項及第59條至第62條參照）及其他科刑資料（刑法第57條及第58條參照），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最後由法院依法詳加斟酌取捨，並具體說明據以量定刑罰之理由，俾作出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科刑判決。」該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以「論罪、科刑事刑事法官的兩大工作，同等重要」。然現行法就科刑部分卻缺乏應如何調查之規定，難免使法院判決產生罪行不相當之可能。是以「為避免發生罪行不相當的情形…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為達此目的，應由檢察官先就被告有無累犯加重本刑的情形，指出證明方法，再由法院就累犯資料進行周詳的調查與充分的辯論程序，依職權詳加審慎斟酌取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允宜於行準備程序及辯論程序時，分別詢問檢察官『本件有無累犯加重本刑的資料請求調查或辯論的？』 並曉諭檢察官指出證明方法。」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僅規定「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民國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之第289條第2項則改為當事人得就科刑範圍辯論。修正理由指出「按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與應如何科刑，均同等重要，其影響被告之權益甚鉅，原條文第三項僅給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而未經辯論，尚有未足，爰依司法院釋字第七百七十五號解釋意旨，將原條文第三項移列第二項，明定當事人、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後，應依第一項所定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俾使量刑更加精緻、妥適。即是就科刑部分調查為補充之規定，明確賦予當事人就該部分為「辯論」之機會，彰顯「論罪」、「科刑」均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兩個重要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修正草案科刑資料之調查與辯論為重要之刑事程序。刑…...

### [圖利罪之作答與分析——112年法律廉政刑法考題分析](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3053)

> 最新試題型態暨趨勢分析｜刑事法

關鍵字：圖利罪、職務上行為、間接正犯、公務員關說、違背職務行為前言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係實務上常見公務員犯罪，然此罪名的要件複雜，所謂「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等要件的具體內容皆難以一望即知且具有多種解釋方法。學說與實務針對這些要件也不斷提出新的見解，考生若未及時追蹤實務見解或學術期刊，很容易在考試時言之無物，或者對要件的理解錯誤。112年法律廉政以圖利罪為爭點單獨考出實例題，可見圖利罪之重要性在實務上居於前位，並逐漸影響到國家考試。本文將分析考題，並補充實務與學說見解。題目甲為使自己所有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能獲得地目變更成建築用地，遂請託鄉長乙動支鄉公所預算，在該土地周邊之國有水利地上新設道路與排水水溝，使之能依據相關規定請求變更地目。乙明知該工程於公益上無施作必要，仍指示建設課技士丙在不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下，規劃設計，再由乙審核與核定採購程序。該工程完成後，丙於政風機關調查時表示：「雖知該工程未具供公眾使用功能，恐有違反預算法之嫌，但相信此應屬上級裁量權限，遵守上級指示即屬合法之職務上行為。」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解析 1. 丙規劃設計之行為不成立刑法 131 條圖利罪按刑法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成立圖利罪。本件，丙為鄉公所建設科技士，依照刑法 10 條 2 項 1 款，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蓋丙服務於鄉公所，且具有是否對鄉里進行工程建設之法定職務，故丙為刑法所規範之公務員。再者，條文所謂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係指對於自己所主掌管理與執行權責範圍內之事項，以及有權監察督導之權責範圍內事項。本件，丙身為建設科技士，主掌鄉里內公共設施規劃、設計與施作，該道路與排水水溝建設屬於丙主管事務，該當要件。第三，丙建設道路與排水水溝的行為得以使甲因而將所持有之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甲因而獲利，是以客觀上丙的行為確實使甲獲得不法利益，該當要件。主觀上，丙認知到自己正在執行主管職務的規劃、建設與施作工作，也知道這個工作是由乙指派，且不符合公共利益，然而丙僅知道該工程「恐有違反預算法之嫌」但「相信此應屬上級裁量權限」，可知丙並非明知此工程已經違反預算法，而是心有存疑。學說指出，立法者之所以以「明知違背法令」為要件，係因為法制難免疏漏，法官對法律及行政命令所為邏輯推論未必與一般公務員相符，且公務員行為時之法律狀態是否可能複雜不清，若不已「明知違背法令」為要件，可能使公務員被羅織入罪，或未來執行公務時為明哲保身而使行政效率下降。是以，丙於本件並不明知其行為違背法令，不該當圖利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不成立本罪。2. 乙指示丙設計並施作工程之行為成立刑法 131 條圖利罪間接正犯按刑法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成立圖利罪。本件，乙係鄉長，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蓋鄉長對於鄉行政區之預算規劃、執行等案件具有法定職務，依照法令應妥善使用相關預算，以在合法情況下滿足行政區內住民之需求，故乙該當身份要件。再者，條文所謂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係指對於自己所主掌管理與執行權責範圍內之事項，以及有權監察督導之權責範圍內事項。本件，乙身為鄉長主掌行政區內道路、排水水溝規劃等事宜，並且對於鄉公所內公務員執行之公務內容及效率有監督之職責，乙指示丙進行道路與排水水溝之建設，自屬於其職務範圍，該當此要件。第三，乙指示丙設計並施作工程將使甲所有的土地具有變更為農業用地的條件，是以其行為結果將使甲獲得私人不法利益，該當要件。綜上，乙指示丙設計並施作工程的行為該當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有疑義者在於，乙在本件中並無「親自實施」直接圖利於甲的行為，而是指使不知情的丙為之，依照我國實務，乙係利用自己在職務上的優勢地位以及認知上的優勢地位對丙為意思支配，是以應討論乙…...

###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中止犯之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64號刑事判決評析](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3052)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刑事法

關鍵字：中止犯、正共犯脫離、因果關係切斷說、準中止犯、出於己意前言刑法 27 條所規範之中止犯係國家考試熱門爭點，該條文不僅在要件上較為複雜，也涉及到犯罪既、未遂認定，以及共同正犯、共犯脫離等考試熱區。此外，中止犯之解釋與涵攝對考生來說本來就是較為抽象與困難的部分，是以，此實務判決不僅得以提供考生是否成立中止犯的標準，也可以提供考生涵攝方法的示範，十分值得考生參考。本號判決的案例係共同正犯中其中一人的中止，是以除了涉及 27 條要件的檢驗外，也涉及共同正犯脫離的問題。本案判決A 計畫自加拿大運毒至台灣，以20%利潤委託甲在台灣安排收貨事宜，甲為此介紹 A、B、C 以公司行號名義進行運輸，B 復與 D 接洽，向不知情的 D 購買其所有之公司。待一切準備完成後，A便自加拿大運送木粒，並將毒品夾帶於該木粒之中，甲、B 恐遭查獲而欲退出，遂與 A 談妥，另找來 E 接手收貨事宜，並由甲將帳本、行動電話等交付予 E。本件，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8 號參照）認為甲與同案被告 A、B、C、D、E 彼此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甲利用不知情之海運業者等，自加拿大境內將第二級毒品起運至我國境內，進行報關、領貨、運輸之行為，均為間接正犯。地方法院判決並未就甲之行為是否該當中止犯提出見解，應為甲之辯護人並未為此主張。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參照）維持地方法院判決，同樣並未就甲是否構成刑法 27 條中止犯提出論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64號刑事判決針對「甲中途將相關工作交接予他人」一事是否成立中止犯進行回應。最高法院首先再次強調所謂「中止犯」，除應具備一般未遂犯之成立要件之外，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自願之意思，客觀上因而中止實行犯罪（未了未遂之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始足當之。如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並發生犯罪之結果，即不能依中止犯規定予以減免其刑。此係最高法院重聲 27 條之要件以及適用情形，強調行為人除僅在未遂情況才有中止之可能外，也強調行為人不只要中止實行犯罪，尚須防止其結果發生。再者，最高法院針對本案進行涵攝，指出兩點說明本件甲不成立中止犯。首先，甲之所以將收貨事宜交接予他人，係因為甲害怕被抓，最高法院認為此類動機並非甲出於真意自願放棄；再者，更為重要的是，甲於決定退出後仍將相關資料與帳本交給欲接手的E，甲既知道 E 只要掌握相關資訊便可完成收貨，仍將相關資料交予 E，便代表甲並無中止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的主觀意思或客觀行為。中止犯之要件再檢視由上述最高法院判決可以得知，在檢驗本件是否合於刑法 27 條第 2 項時，最高法院首先檢驗主觀上的「出於己意」要件，接著再檢驗客觀上的「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結果不發生」。本文以為最高法院此種檢驗方式與順序足供參考，考生在考試時也可以參照此類順序，首先論述行為人主觀上的意思是否合於「出於己意」，接著再檢驗客觀上犯罪結果是否未發生、未發生的原因為何。然而，因為本件甲不該當刑法 27 條中止犯之要件，故最高法院並未就「甲是否脫離其他共同正犯」進行論述。本文以為共同正犯的脫離在考試上係常出現的考點，故以下簡…...

### [附帶搜索範圍—最高法院112台上字第3127號刑事判決評析](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3051)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刑事法

關鍵字：附帶搜索、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合法拘捕、保護人身安全、防止湮滅證據前言刑事訴訟法附帶搜索，允許執法機關於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之無令狀搜索，目的在於保護執法人員之人身安全與防止證據煙滅。本條附帶搜索範圍關於「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向來討論重點，解釋上應緊扣附帶搜索保護目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刑事判決對附帶搜索「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有更進一步之具體說明，值得進一步了解。本文預先整理實務上歷來關於附帶搜索「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之討論，隨後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刑事判決進行評析。 附帶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本條允許執法機關於合法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令狀亦得先為搜索，主要目的為「防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執行拘捕時，持觸手可控制之危險物品加以對抗，而危及自身、執法人員或公眾安全之考量，並避免被拘捕對象湮滅隨身攜帶之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故就被拘捕對象之身體、隨身物品、其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接觸到之處所，均容許納入盤點搜索之範圍。」此係法律許可對於現行犯所得採取之緊急處分。就附帶搜索範圍，包括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此兩者在範圍上相對明確；然就「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則是有討論空間。就「所使用之交通工具」部分，實務向來強調「係指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當時，正使用之交通工具而言」，抑或是與「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合併解釋，即「被逮捕或拘提者當時正在使用、或雖非其正在使用，然為其所能立即掌控之交通工具而言。若交通工具係令停放他處且非被逮捕或拘提者所能立即掌控者，則不與焉。」而就「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基於附帶搜索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執法人員遭受武器攻擊，及防止被逮捕人湮滅隨身證據，因此應限於受搜索人被逮捕時雙臂延伸可及之處，倘非受搜索人被逮捕時雙臂延伸可及，既已受逮捕，則應無可能有危及人身安全或煙滅證據之機會。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6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刑事判決。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8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17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刑事判決評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刑事判決重申附帶搜索立法目的，係為抑制違法偵查，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兼顧保護實施拘捕或執行拘提、逮捕人員之安全，防止被逮捕人抗拒、逃亡或湮滅隨身攜帶證據之目的，並更進一步具體化「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範圍。就「所使用之交通工具」部分，指凡為被告所使用，且在拘捕所在地附近，為被告能立刻控制範圍者均屬之；而就「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則應依犯罪嫌疑人體格、身體自由是否受限制、行動機靈程度與扣押物所在距離遠近、閉鎖情形等具體狀況而為判斷。後者「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部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5776號刑事判決亦有類似見解「對於受搜索人所得『立即控制』之範圍及場所，如被告當時所使用之房間，均得搜索。」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刑事判決所涉案情來看，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之警員係在便利商店內拘提被告，並將被告帶至便利商店外，再行搜索被告停放在便利商店外之自用小客車，若將「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與「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合併來看，被告停放在便利商店外之自用小客車，於被告受拘提時已非其正在使用，亦非被拘提時所能立即掌控者，並不屬於附帶搜索允許之範圍。惟二審法院卻認為，被告將自用小客車停放在便利商店路邊，距離便利商店門口甚近，該處仍在拘捕所在地附近，倘若被告未遭警員執行拘提，則其步出便利商店後，於極短暫之時間內，即可將該車駛離現場，自屬被告所能立即掌控之交通工具，則該車既屬被告能立刻控制範圍，員警予以附帶搜索，自屬合法。最高法院則是贊同二審法院見解，認為附帶搜索合法，所扣得上訴人置於自用小客車內之非制式手槍及具殺傷力之…...

### [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之沒收宣告](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2203)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刑事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評析析

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之沒收宣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評析 關鍵字：不告不理、上訴範圍、不受理判決、單獨宣告沒收、客體訴訟前言—問題意識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案例事實為，被告涉嫌以他人名義偽造印章，並以他人名義開立本票後交付予第三人行使，詐取他人新台幣18萬元現金。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從一種處斷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時諭知沒收印章及本票。案經合法上訴後二審撤銷原判決，維持原偽造有價證券罪惟就沒收部分，區分對被告沒收印章，以及對行使本票之第三人沒收本票。被告不服上訴第三審，並於合法上訴兩個月後死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即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之部分，以被告死亡為由改為諭知不受理。本判決涉及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沒收部分應如何處理之問題，必須回歸起（上）訴效力範圍進行討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就被告部分改為諭知不受理是否合法，值得進一步分析。本文預先就上訴範圍進行說明，進而就涉及沒收程序之主體訴訟、客體訴訟以及之間轉換問題進行討論，最後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進行評析。 2. 起（上）訴效力範圍與被告死亡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此即不告不理原則，亦即法院審判的對象必須以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限。而起訴事實範圍之認定，則依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因此，法院必須以起訴書狀所控之嫌疑事實為限，該犯罪事實可能構成的法律效果，包含刑罰、保安處分及（對被告或第三人）沒收，均在審判範圍。對於未經起訴且無審判不可分關係之其餘事實，既不屬起訴範圍，即不得加以審判( 朱石炎，《刑事訴訟法論》，修訂10版，2022年，頁452)。而一旦訴訟程序開啟，法院即必須以裁判終結該訴訟關係，否則即構成第379條第12款「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合法上訴後亦有相同原理適用，上訴人對同一案件的合法上訴，除非有第348條第1、3項(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3項「（第一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三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一部上訴情形，否則原則上該案件之法律效果均屬上訴範圍，亦即倘若被告對同一案件合法上訴，若未特別指明一部上訴，則包括對被告以及第三人沒收之法律效果在內，均為上訴效力所及，上級審應就上訴效力所及之事項審判。有疑者在於，倘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是否會影響上訴效力範圍抑或是上級審審判範圍。首先，第303條第5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本條規定於第二、三審均準用（第364條、第387條）。而法院審判範圍，是依起訴時檢察官起訴書狀所載犯罪事實，或上訴時上訴人所主張決定，亦即法院審判範圍是以起訴、上訴時點來認定，與被告嗣後死亡無關。至於就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因此，上訴效力範圍所及之沒收，仍得因被告死亡後改為單獨宣告沒收，並非一概不受理，否則即構成第379條第12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朱石炎，《刑事訴訟法論》，修訂10版，2022年，頁452。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3項「（第一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三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3.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評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以「本案僅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且於合法上訴後死亡，而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時，因第三審法院並未為實體判決以確認上訴人之違法行為是否存在，應認該第三審上訴效力不及於對第三人參與沒收之判決…」。亦即第三審法院認為，因為本案被告已死亡，而第三審法院並未實體確認被告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進而認上訴效力不及於沒收。然如前所述，上訴效力範圍係以上訴人合法提起上訴得時點認定，與上訴人嗣後是否死亡無關，上訴人死亡僅會影響法院判決的方式，不會回溯得影響上訴人的上訴範圍。本案情形，上訴人合法提起上訴，包括對上訴人所偽造之印章以及對第三人本票之沒收，均為上訴效力所及（第455條之27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7第1項「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而此時，因為已無訴訟主體存在，必須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上，應依第455條之34(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規定轉換為客體訴訟進行。而因本案屬於主體程序進行過程中，因發生障礙是由而必須轉換為客體程序，此時若原先主體程序審理該案件之法院若亦為單獨宣告沒收管轄法院者，或可考慮由檢察官於主體程序中提出轉換之聲請，由法院就沒收部分審理並裁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反過頭認定因上訴人死亡原先本應屬上訴效力所及的沒收不予審酌，應有第379條第12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4. 給考生的叮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涉及被告合法上訴第三審後死亡，法院應如何裁判之問題，由上述分析可見第三審法院因上訴人死亡後反過頭認定原先本應為上訴效力所及之沒收法律效果並不在上訴範圍因而未予審酌，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情形，考生往後遇到相關爭議時，應特別留意。法典 https://lihi2.com/v5Lie 心智圖 https://lihi2.com/UYSOU 函授課程諮詢 https://lihi2.com/UL6kW

### [刑事訴訟法鑑定章修法簡介](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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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鑑定章修法簡介前言刑事訴訟法之鑑定制度係實務上極為重要的程序之一，錯誤的鑑定不僅無法達成發現真實之目的，更可能導致冤案的發生，由於證據調查很難僅由法官獨自進行，必須仰賴鑑定人之專業知識，因此關於鑑定之法規範就顯得格外重要。刑事訴訟法鑑定章節之修正草案已討論許久，終於在2023年12月1日通過，除修正方向值得肯定之外，尚有部分規定仍待改進，本文以下將簡介新修法之內容，並就重要部分與舊法作比較，最後提出本文評析。 2. 修法內容介紹據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法之重點在於強化鑑定制度程序保障，嚴謹證據法則，本文將修法重點分為以下三部分說明：鑑定人所謂鑑定人，係指本於其專門知識，輔助法院判斷特定證據問題之人，其與證人之區別即在於具備「專業知識(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12版，2023年9月，頁583)」，為使鑑定人之資格更為明確，本次修法將原規定之「有特別知識經驗」修改為「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鑑定事項具有專業能力」者，並且為確保其中立性與公正性，新增關於利益關係之揭露規定（刑訴§ 198）。此外，鑑定人之選任權，原在偵查中屬於檢察官，審判中屬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為增強被告之防禦權及發現真實，新法明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檢察官鑑定或選任鑑定，審判中則得向法院聲請選任或囑託鑑定（刑訴§§ 198-1, 208 IV）。且無論於偵查中或審判中選任鑑定人前，均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訴§ 198-2）。 2. 鑑定報告鑑定之經過與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舊法第206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以言詞說明。」亦即鑑定報告似乎未必要以言詞說明，惟學者認為，如此一來將與言詞審理原則及詰問規定不符，故應擴張解釋為原則上均屬「必要」以言詞說明之情況，例外始容許書面報告，然而在實務上仍以書面報告為多數(林鈺雄，前揭註1，頁595)。然而，鑑定書面報告之性質屬於本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惟依該條立法理由說明，作為傳聞證據之例外，忽視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新法為解決書面報告之不足，首先新增第3項將報告內所應包括之事項明文化，並且將原第3項移至第4項，修正為：「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者，不在此限。」亦即鑑定人於審判中原則上應以到庭言詞說明，例外於當事人同意時始得不到庭。第5項則規定，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因證據調查程序之對象為該實施之人，故可例外賦予書面報告證據能力。需注意的是，修法理由亦強調，第3項之應記載事項為證據能力之前提要件，仍須符合第4項及第5項，始得作為證據使用。 3. 機關鑑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承認「機關鑑定」，係指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機構或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例如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各職業公會等，並準用第203條至206條之1規定，機關鑑定向來為鑑定制度中爭議性極高之問題，尤其以機關鑑定者可以豁免出庭及具結義務規定最為人詬病。新法新增第2項，命機關中實施鑑定或審查之自然人應於書面報告簽名，第3項則規定，書面報告若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或由依法令具有執掌鑑定、鑑識或檢驗等業務之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或團體所實施之鑑定，基於尊重當事人處分權，且機關具有專業性、公正性與中立性，應可認為有證據能力。此外，為維持武器平等及發現真實，於第5項至第7項明定當事人於審判中得自行委任鑑定，且因鑑定之必要，得向法院聲請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受任之機關，惟該項鑑定所生之費用，由委任之當事人自行負擔。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12版，2023年9月，頁583。林鈺雄，前揭註1，頁595。 3. 本文評析本次修法雖使刑事訴訟法鑑定規定更為詳細，但仍然未臻完善。首先在鑑定人之部分，新法第198條之1允許當事人於偵查中得請求檢察官、審判中得請求法院選任鑑定，使被告對於鑑定與否，更有發聲的權利，然而實際上檢察官或法官是否確實會參酌被告之意見，仍有疑問。再者，新法第208條第4項允許被告於審判中自行委任機關鑑定，惟該制度與武器平等之理想上有落差，蓋被告僅能自行委任機關團體進行鑑定，而不包括尋找具專業能力之個人鑑定的可能，使其與檢察官無法立於平等之地位進行訴訟。在鑑定報告的部分，新法規定原則上鑑定人必須到庭以言詞說明，除非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作為證據，始可免除到庭義務，值得肯認。以往實務認為，鑑定報告本質上雖屬本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然而依本條之立法理由，第206條之鑑定書面報告係「法律有規定者」，例外可作為證據。惟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乃具有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應使被告於審判中有面對面、直接對鑑定人質疑與發問的機會，始能破除傳聞證據之真實性、可信度等問題。然而，該種原則在機關鑑定之處理卻不相同，新法雖命機關中實施鑑定之自然人必須於書面報告簽名，然而依新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若實施鑑定之機關具有可信性，即使鑑定之人不到庭，其書面報告仍可作為證據，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之對質詰問權，況且，實務上囑託機關鑑定所佔之比例極高，該問題若遲未解決，將成為侵害被告人權之一大漏洞。 4. 給考生的叮嚀首先必須補充說明，本次修正之內容係分階段施行，部分條文為避免對於實務衝擊過大，於公布後一年施行，其餘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因此本文上述所稱之新法有部分尚未正式上路施行。鑑定制度係實務上重要的證據方法之一，也是考試中曾經出現的考點，考生必須掌握新法之內容，尤其是法規以往沒有的制度，例如被告可請求鑑定、在檢察官或法院選任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鑑定人到庭義務等，均值得留意。此外，倘若考題中出現本文評析所提及之條文，有時間亦可補充說明其不足之處，將有畫龍點睛之效果。 關鍵字：鑑定、鑑定人、鑑定報告、機關鑑定、傳聞證據法典 https://lihi2.com/v5Lie 心智圖 https://lihi2.com/UYSOU 函授課程諮詢 https://lihi2.com/UL6kW

### [毒危條例擴大利得沒收之合憲性討論](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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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危條例擴大利得沒收之合憲性討論 關鍵字：擴大利得沒收、一般利得沒收、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確信心證、蓋然性權衡 壹、前言2023年末，憲法法庭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危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二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進行合憲與否的言詞辯論與審理，其中有關合憲與違憲之不同意見，各有其見地，本文將從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之見解出發，首先就一般利得沒收而言，雖然目的均為禁止任何人保有犯罪所得，惟與本案所要討論的擴大利得沒收是否有本質上之差異？由於根據刑法第38-1條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之沒收必須與刑事違法行為有所連結，擴大利得沒收（例如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毒危條例第19條第3項）乃屬一般沒收的特別規定，規範要件之設計亦有差別，有必要就此作更全面的分析，以建構擴大利得沒收的法律上正當目的。 貳、一般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與性質 一、憲法裁判下的理解根據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意旨，大法官指出，就刑法利得沒收而言，審查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違法性、以及不以行為人具有罪責為前提，「並非非難行為人或第三人有何違反社會倫理之犯罪行為，此與刑罰係基於制裁個人犯罪行為而設，行為人須因違法且有責行為始受刑事制裁有異」，總結而言，沒收不具有非難目的，再加上規範要件與刑罰有別，本質上並不相同。再來就沒收所造成的影響（範圍）而言，利得沒收的作用、功能僅及於回復合法的財產秩序，並非用以非難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防止其財產再度投入於非法犯罪之目的，是以從影響的範圍以觀，亦與刑罰有別。 二、犯罪所得沒收之範圍計算就沒收範圍而言，向來在德國法上素有爭議，有採總額原則以及淨利原則兩種對立見解。其中前者又可分為絕對總額原則與相對總額原則，所稱「絕對」係指只要落入行為人或第三人可得支配之領域後，不論成本、不計代價，只要與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應全額宣告沒收；所稱「相對總額」則是應將行為人所投入之成本中，未沾染不法之中性成本扣除，再計算出應沒收之總額，由於原則上仍是不扣除犯罪成本，故屬於總額原則之分類。相反地，主張淨利原則之學者認為，犯罪所得沒收僅在消除不法行為所「增加」的財產，其目的在於減少行為人再犯的經濟誘因，向社會大眾宣告犯罪不可能獲利（參閱薛智仁，〈刑事沒收制度之現代化：2015年沒收實體法之立法疑義〉，《台大法學論叢》，47卷3 期，2018年9月，頁1066-1067）；總額原則可能面臨的問題是，犯罪所得容易剝奪受處分人之固有財產，無法排除其合法財產受侵害的可能性。更進一步言，憲法法庭雖闡釋了「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以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等制度目的，但仍無法解釋與回答，在犯罪行為人已經投入犯罪成本，喪失了對於犯罪成本的處分支配權後，為何仍要透過總額原則沒收該犯罪成本？這出自於三種可能性：第一，排除再犯的危險性；第二，避免再次投入犯罪；第三，彰顯對於違法行為之非價。從而，犯罪所得沒收並非保安處分，無法達到第一種結果，而且犯罪成本既已投入，喪失處分支配權，亦不會再度投入犯罪，僅剩第三種可能性，亦即對於違法行為之非價。 三、小結就一般犯罪所得沒收之性質，立法者的態度向來都是採取非刑罰、亦非類似刑罰的立場，學說上容有爭論，有認為同當初沒收新法的立法初衷一般，採取相對總額原則的前提下沒收即屬刑罰、保安處分以外的獨立法律效果，而此種獨立效果並非刑罰或類似刑罰；另有認為並不能以立法理由為唯一依據，現行立法事實將沒收導向了類似刑罰的定位。參閱薛智仁，〈犯罪所得沒收溯及既往之合憲性〉，《台灣法律人》，30期，2023年12月，頁110-111。 參、擴大利得沒收之要件分析與性質解釋 一、降低對於「違法行為」之心證門檻由於我國法對於擴大利得沒收之運用範圍，僅限於兩種情形，其一為毒品，另一則為洗錢案件，例如毒危條例之案例中，檢警查獲嫌犯之住家藏有毒品外，更查獲來源不明之現金一千萬元，此時對於該一千萬元，若無法證明與本案（例：販賣二級毒品）有關，無法發動刑法第38-1條之不法所得沒收，假設在無擴大利得沒收規定之前提下，該可疑來源之現金很可能因無法證明與犯罪有關，最終流回、歸還給被告，使被告可以合法保有犯罪所得，在解釋上無法信服於眾。是以，我國立法者參考德國之立法例，發展且繼受德國刑法第73a條之規範，由於最早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係參考德國2017年7月以前之舊法規定，保留了常習性、集團性之要件，2017年7月後之德國新法，除刪除上述要件外，更刪除目錄犯罪之限制，亦即不限聯結犯行為何，從所有犯罪中所查獲之其他來源不明之所得，只要可以證明屬違法行為所得者，均應擴大沒收之。有鑒於來源犯行之抽象性，多半為未經偵查、起訴 之案件，具體違法行為仍妾身未明，因此在立法例上減輕「違法行為」之證明門檻，根據歐盟指令，僅需達到蓋然性權衡（優勢證據）之程度；另有文獻認為，源自他案之違法行為，必須使法院形成確信心證。參閱潘怡宏，〈論洗錢犯罪利得之擴大沒收〉，《科技法學論叢》，12期，2018年6月，頁63-116。 二、擴大利得沒收與一般利得沒收之性質異同有學者認為，擴大利得沒收有別於一般利得沒收，首先，其屬於控訴原則之例外，由於檢察官並未啟動偵查或起訴來源犯行之犯罪，更未起訴沒收行為人之不法所得，而是從聯結犯行之案件中，主動將本案查扣之可疑來源財產與過去違法行為掛勾；再者，為使擴大利得沒收規定得以運作，必須大幅降地違法行為之證明門檻；第三，由於違法行為概念本身不明確，更遑論犯罪所得應如何區分是否「沾染不法」而屬犯罪成本與否，適用總額原則而非淨利原則。基於以上理由，擴大利得沒收之規定，讓擴大利得沒收法律效果更偏向於類似刑罰，在訴訟程序上有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另一方面，有學者認為一般與擴大利得沒收，差別僅在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是屬本案或他案而已，經過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後，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不屬於刑罰亦非類似刑罰，結論並不會改變。由於擴大利得沒收並未對行為人過去違法行為進行「論罪」，亦非對行為人「科刑」（非刑罰或類似刑罰），因此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況且無罪推定原則未概括禁止舉證責任轉換之立法模式；在憲法財產權之保障上，由於違法（刑事不法）之財產本非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範圍內，不能導出干預財產權或不合比例之結論。※參閱薛智仁，〈 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4096號紀怡慧聲請案專家諮詢意見書〉，2023年11月，頁15。※參閱薛智仁，〈犯罪所得沒收溯及既往之合憲性〉，《台灣法律人》，30期，2023年12月，頁110-111。※參閱潘怡宏，〈論洗錢犯罪利得之擴大沒收〉，《科技法學論叢》，12期，2018年6月，頁63-116。肆、給考生的叮嚀目前憲法法庭對於擴大利得沒收是否合憲之爭議，尚未作成最終決定，建議仍應掌握正、反意見立場的論理根據，選擇較具有說服力的見解。例如，從犯罪所得沒收之本質以觀，擴大利得沒收亦屬於不問行為人是否具有罪責，僅需以刑事不法行為作為依歸，而且就行為人在防禦權之保護上，行為人有別於單獨宣告沒收，往往是親自到庭為自己之（沒收）案件辯護，在訴訟權之保障不亞於單獨宣告沒收，是以，在法理前後一貫之前提下，擴大利得沒收如同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意旨一般，應為非刑罰或類似刑罰之認定。法典 https://lihi2.com/v5Lie 心智圖 https://lihi2.com/UYSOU 函授課程諮詢 https://lihi2.com/UL6kW

### [論加害人故意行為是否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https://omykamp.tv/posts/civilandcommercial02203)

> 經典案例剖析｜民商法｜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民事判決為例

論加害人故意行為是否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民事判決為例前言民法第217條規定，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其立法目的乃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或損害之擴大「亦有過失」時，為避免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過苛之嫌，因而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此一規定，為通說上所稱「過失相抵」原則，然而當加害人所為侵權行為乃出於「故意」而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時，是否有本條適用之餘地？若為肯定者，那麼評價上是否對於故意侵權行為人有過於「減免」其賠償責任之嫌？本文茲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民事判決為例，說明此一爭議，以供考生更加瞭解民法第217條應如何適用之。 2. 本件事實與爭點 判決事實（ 甲（即被上訴人）於民國95年間在乙證券公司（即上訴人）開設帳戶，委託乙辦理有價證券買賣及基金申購、贖回等事務，並由乙所屬營業員丙（即上訴人）代為處理。從而，甲將其設於訴外人丁之銀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付丙保管。嗣後丙在未經甲的同意下，自民國（下同）96年11月起至101年11月止，陸續從系爭帳戶內提領現金，或將現金提領後匯入姓名不詳之銀行帳戶，總計盜領新臺幣（下同）358萬9,900元（下稱系爭款項）。是甲訴訟上即主張丙盜領行為違反委任本旨，且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甲，乙既然係丙之僱用人，則應與丙負連帶賠償責任。試問，本件乙得否主張因甲自願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給丙，亦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規定，從而減免賠償責任？ 2. 爭點本件爭點在於，當丙（加害人）所為侵權行為乃出於「故意」而造成甲（被害人）受有損害時，是否有過失相抵原則（民法第217條）之適用餘地？若為肯定者，則丙之故意侵權行為將因「甲亦有過失」，從而減免丙之賠償責任，評價上是否妥適？ 3. 本則判決觀點首先，本件判決（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民事判決）針對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的規範意旨即適用範圍作說明，其謂（節錄）：「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旨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或損害之擴大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因而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係指損害賠償權利人（被害人）自己之行為，就賠償義務人對自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之共同原因或造成責任範圍之擴大，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謂。因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類型，並不以加害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作為判斷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之先決條件，加害人之行為縱係故意為之，如被害人之過失行為亦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或致損害之擴大者，同有本條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仍應由法院依職權就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責任之輕重，予以酌減。」依上所述，本件判決認為，甲所有之系爭款項遭盜領的「損害」之發生，係因丙未經甲的同意，擅自提領系爭款項，用以購買權證，並因所購買權證下市而無價值，致甲受有系爭款項之「損害」。而這個損害的發生是因爲丙持有甲所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方才能夠在未經甲同意的情形下，自96年11月5日起至101年11月19日（長達5年間）陸續提領系爭款項。因此，乙據此主張：「甲違反開戶契約，將其存摺等重要物品交由丙保管，長期任由丙擅自盜領系爭款項，甲就上開損害之發生及擴大均與有過失」，是否全然無理由？仍有再行研求的餘地。從而，原審以丙係未經甲同意擅自購買權證，致甲受有系爭款項損害，即遽認甲並無過失，而無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適用等語，自有再行斟酌必要。但原審卻未詳查究明，遽為對乙不利之判斷，尚有未洽，故將原審判決廢棄發回。最後，經更審法院審酌並認定甲、丙對於造成「上開損害」的過失程度之輕重，認甲應負30%過失責任。爰依甲過失之程度，減輕乙、丙連帶賠償金額30%。參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 4. 延伸說明過失相抵原則之立法意旨民法第217條規定：「（I）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II）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III）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此乃民法上關於過失相抵原則之明文規定。通說與實務均認為，過失相抵原則的正當性基礎即在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除加害人有過失外，當被害人既然也有過失，本基於自己之過失，自己負責之法理，以及任何人皆不得將基於自己過失所生之損害轉嫁於他人之公平原則，是被害人（賠償權利人）向加害人（賠償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由法院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之輕重，以定責任之有無及其範圍，以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深合事理及誠信原則，具有普遍妥當性。※鄭玉波著、陳榮隆修訂，《民法債編總論》，修訂二版，2002年6月，頁 252。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2003年3月，頁 367。劉春堂，〈故意侵權行為與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簡評最高法院九七年台上字第八九號判決〉，《臺灣法學雜誌》，第115期，2008年11月，頁151；關於實務見解，參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決（節錄）：「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另值得注意者，關於過失相抵原則之法理基礎，在我國學說上討論較少，惟參照日本學說討論上較為豐富，並提出二個面向觀點來更加瞭解「過失相抵原則」存在之必要（關於日本學說之整理，參見陳聰富，〈過失相抵之法理基礎及其適用範圍〉，《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8期，2007年9月，頁75-81）。其一，從「被害人分擔損害」觀點來看，基於法益所有人承擔損害之原則，當被害人之行為具有違法性，或評價上具非難可能性，或具有損害迴避可能性時，抑或是在被害人之危險領域範圍內，此際被害人所生損害自不得轉嫁由加害人負擔，或就加害人所負擔之損害回復責任，改由被害人自行承擔；其二，則從「加害人責任減輕」觀點來看，當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時，加害人行為之違法性或非難可能性因而減低，或認為加害人行為對於損害僅具有部分因果關係，（換言之，即部分因果關係則與被害人行為有關者），從而減低加害人之賠償責任。依上所述，可見過失相抵原則的法理基礎（或正當性基礎），乃是源自於過失責任主義，亦即行為人對於行為所生損害，本應自己過失而負責任，則所謂的公平原則，實係指當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剛好對於「損害」均有「（主觀上）過失」且「（客觀上）有因果關係」時，雙方本就該損害各自對此負責，從而使有「過失相抵」後，由過失較多一方（加害人）對過失較少一方（被害人）負（經減輕或免除）之損害賠償責任。 2. 過失相牴原則之適用範圍從本件判決中提及「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係指損害賠償權利人（被害人）自己之行為，就賠償義務人對自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之『共同原因』或造成責任範圍之擴大，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謂。」可見其重申通說見解及實務向來之裁判意旨。然而，過失相抵原則在具體適用上，尤應注意其適用範圍，說明如下： (1)適用何種損害賠償之債？首先，從民法規範體系來看，民法第217條即置於民法債編通則之「債之標的」內，亦即所謂「損害賠償之債」係屬債之標的類型之一，則過失相抵原則，定為上應屬有關損害賠償之共通規定，亦即如侵權行為生有損害賠償之債、債務不履行生有損害賠償之債、無權代理人亦生有損害賠償之債，可見民法第217條規定，對於一切損害賠償之債，均有其適用。換言之，不問其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為何，不論是侵權行為或契約關係，甚至是其他依法律規定之情形，只要生有損害賠償之債，均有適用之餘地。 (2) 適用對象之擴大？其次，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結果之原因，係存在於加害人以外之第三人，而非受害人本身時，是否亦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陳洸岳，〈過失相抵之「過失」及第三人過失之範圍〉，《月旦法學教室》，第79期，2009年5月，頁9）？從加害人（賠償義務人）的角度來看，為符合過失相抵制度之旨趣（即公平原則），過失相抵法則之適用並不限於直接被害人，而是應併同考量得視為與被害人有一體關係者之過失，如依民法第192條、第194條規定，因侵權行為造成死亡而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間接被害人」，雖其求償權利屬法定之固有權利，但亦仍負擔「直接被害人之過失」，以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73年度台再字第182號民事判決（節錄）：「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間接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之特例。此項請求權，自理論言，雖係固有之權利，然其權利係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而發生，自不能不負擔直接被害人之過失，倘直接被害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依公平之原則，亦應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另從被害人（賠償權利人）的角度來看，為求迅速解決賠償並避免求償所生之繁瑣，故將與被害人具有一體關係者之過失亦作為過失相抵之對象，方才有民法第217條第3項增訂「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之規定（民國88年4月21日修法理由（節錄）：「按學者通說及實務上之見解（最高法院 6821 民庭會議決議參考），均認為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於過失相抵之情形，被害人應有其類推適用。即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應視同被害人之過失，方得其平，爰增訂第三項。」）。然除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被害人較具有一體關係外，實務上亦有認為在次承攬之場合，當次定作人（原承攬人）向次承攬人請求賠償時，即便次定作人（原承攬人）與原定作人間並不具有代理人或使用人關係，基於風險升降分配的考量，亦得讓次承攬人援引抗辯「原定作人之與有過失」而減免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9號民事判決（節錄）：「在次承攬之場合，已完成之工作物通常轉交原定作人使用。倘次承攬人提供之工作物有瑕疵致生損害，而原定作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 (3)適用何種行為？承前述，除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剛好對於「損害」均有「（主觀上）過失」且「（客觀上）有因果關係」時，雙方本就該損害各自對此負責。此外，倘若加害人之行為對於「損害」造成原因，反而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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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法第193條董事責任之內涵前言按公司法第193條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本條所稱之「執行業務」究何所指，是否須考量大小公司分流之業務「決策」與「執行」，以及第2項之賠償責任內涵為何，容有疑義，以下分述之。在大小公司分流的潮流下，或有認為在單軌制董事會概念下的「執行業務」係指業務之實際執行（相對於「業務決策」而言※王文宇，〈論董事會、常董會與委員會之權責劃分〉，《現代公司法制之新課題—賴英照大法官六秩華誕祝 賀論文集》，2005年8月，頁 356。），惟我國實務既多以中小企業主，並未如此嚴格的區分，事實上更常有業務決策與業務執行混同之現象；故可認為，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之「執行業務」毋寧應為較寬泛之解釋，不應排除業務決策範疇的經營、人事、財務決策權。至於是否因應大小公司分流而對法律用語作出修正的問題則是後話。※楊君仁，〈我國公司法董事責任法制之釐正〉，《法令月刊》，第67卷第6期，2016年6月，頁14-48。 2.案件事實與爭點提案事實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節錄）：「被上訴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證券公司）為前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蓮企銀）之法人董事。因被上訴人甲○○（下稱甲○○）為太平洋證券公司代表人之故，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七日止擔任花蓮企銀第十、十一屆董事長。太平洋證券公司於九十五年一月八日改派被上訴人乙○○（下稱乙○○）接任花蓮企銀第十一屆董事長。其二人既為花蓮企銀先後任董事長，依法有建立該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義務。然甲○○分別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以花蓮企銀董事長身分支領九十三年度年終獎金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三萬七千五百元、九十四年度年終獎金七十四萬二千五百元（下稱系爭獎金）。花蓮企銀前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股東常會雖議決公司董監報酬之給付標準，然無董監事得領取獎金之決議，甲○○卻在花蓮企銀無盈餘且未經股東會決議之情形下，不當核發系爭獎金，致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先後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九月二十二日發文要求花蓮企銀追回系爭獎金，花蓮企銀當時之董事長乙○○明知甲○○不當發放系爭獎金，竟利用花蓮企銀內部控管不佳的漏洞，未予追回，金管會乃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成金管銀（四）字第09500474741 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核處花蓮企銀四百萬元罰鍰。甲○○、乙○○任由該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未能有效執行，方生上開不當發放系爭獎金之事，致花蓮企銀遭處罰鍰，該二人為共同侵權行為，自應對花蓮企銀負損害賠償責任。又甲○○係以太平洋證券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花蓮企銀之董事長，且其曾為太平洋證券公司之董事，太平洋證券公司應依僱用人責任與甲○○連帶負賠償之責等情。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四百萬元本息之判決。」 2. 爭點參照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甲○○及太平洋證券公司連帶給付）部分（節錄）：「按侵權行為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之行為係侵權結果發生之唯一原因為必要，不同侵權行為人只要是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亦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查花蓮企銀遭課以罰鍰，應係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無法有效執行所致。九十六年九月六日修正前之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雖明定，負有確保建立並維持花蓮企銀內部適當有效之控制及稽核制度義務者，為合議制之董事會，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然花蓮企銀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議，由全體出席董事授權董事長決定董事、監察人酬勞，且董事會無權利能力，不得以董事會為求償對象之情形下，則董事長或任何董事就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無法有效執行得否認其無共同侵權行為而脫免損害賠償之義務？又甲○○自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七日止擔任花蓮企銀第十、十一屆董事長，應瞭解相關股東會決議及章程規定，然其除未健全銀行內控制度外，甚且利用職務之便及內控疏漏自行以簽呈核發年終獎金予己及其餘董事，是否均未預見花蓮企銀將遭主管機關裁罰？倘其得以預見，能否以內控制度應由合議制之董事會負責，即謂其個人無故意或過失，而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殊值斟酌。又甲○○係太平洋證券公司指派至花蓮企銀執行業務之代表，且甲○○係任太平洋證券公司董事。倘認甲○○於執行職務時，確加損害於花蓮企銀，則太平洋證券公司是否應負僱用人或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待研求。原審未遑詳查，遽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關此部份之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本文認為，各審級法院對於責任歸屬見解分歧，顯見最高法院未落實統一法律見解、從事法之續造與釋疑之功能；若以「董事會」為責任歸屬主體（地院、高院），則董事會為「機關、無權利能力，不得作為求償對象」，故不可能受到求償；若以「董事長」惟責任歸屬主題（最高院、高院更二審），將擔任會議主席之董事長直接視為責任主體，毋寧是形同「董事長獨任制」，不符合董事會會議體之本旨。※楊君仁，前揭註2，頁14-48。 3. 問題之探討問題意識董事會之決議一旦違反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便可能面臨賠償責任，惟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同時設有豁免規定，即董事若表示異議，並經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明之者，即可免於前段之賠償責任；此豁免規定是否具備妥適性，首先應釐清之先決問題係，董事會有違法情事時之損害賠償責任責任歸屬，究係董事長、董事個人、董事會或有執行之董事？我國公司法及當代多數比較法均視董事會為一集體決策、決議之會議體，合先敘明。 2. 過去實務、學說見解學說與實證研究皆表明（王志誠，〈董事會功能性分工之法制課題〉，《政大法學評論》，第92期，2006年8月，頁301-394），進行集體決策之事項，透過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決策偏好（Decision-Making Biases）、代理成本等角度，皆有優於個人決策之高度概然。首先，雖個人決策有高度創新、自信等優點，卻可能導致過度自信導致理性不足、融入個人偏好而失之偏頗；其次，特定人士雖可能利用資訊控制、報酬機制等方法主導團體決策走向，惟此問題似可引入公司治理機制解決，且團體決策更毫無疑問的更能避免董事自我交易、圖利自己或他人之情事發生、降低代理成本，若能避免董事兼沆瀣一氣，便是加強董事兼互相監督之方法。在此脈絡下，將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之責任歸屬主體定義為董事會全體，不論在實務運作與體系解釋下均較為合理。首先，於民國35年我國公司法修正前，本無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後段之豁免規定，惟為何加入該豁免規定之立法理由已難考證，除有認為該豁免規定之加入，係因「然而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都負同一責任，也失公允，所以對於表示異議而有記錄或書面聲明可據的董事，便免其責，因為他（們）並非行為董事而然。（陳顧遠，《商事法（中冊）》，1968年8月，頁366）」之理由外，似無堅強論據足以支持該論點。其次，學者亦有認為，若遵循此「割裂式」之免責規定，導致當董事會決策使公司受有損害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一部分董事得以以此脫免責任之結果，可能會使董事為規避違法後果而故意不出席。※楊君仁，前揭註2，頁14-48。學者並謂（楊君仁，〈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決議瑕疵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台灣法學的實踐與創新—陳猷龍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2013年7月，頁519。）：「如此法制既未能積極激發良善，更是無意間造成董事對立的基模或是消極輕職的現象。」再者，既已確定合議制為董事會之根本，則基於「共同執行、共同負責」之代議政治本質之法理，實不應再容許多數決下有部分人主張免責，而係應由全體董事對外共同負擔賠償責任，以利公司或股東求償之便利性、維持董事會責任之明確性、避免不法之規避行為害及公司治理。確立全體董事均應對外共同負擔責任、不能以未出席或異議免責後，其個別責任之輕重多寡，應屬董事會內部分擔問題。按民法第272條規定，連帶責任以債務人明示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既董事會責任本以該共同體全部負責為本質，則解釋論上，不須以日本立法例之「董事權限既經擴大，為期其慎重且妥適行使權限，實有加重民事責任，以保護公司之必要 。」作為解釋基礎。又學者認為，公司獲股東對董事的請求權基礎實係基於公司法第23條之損害賠償，同法第193條第2項僅為責任歸屬之規範，故於體系解釋下，僅須將具共同責任本質的董事責任視為民法第272條下的連帶責任，無待法律或債務人明示；公司法第193條第2項則為民法第280條之連帶債務人平均分擔債務之特別規定，依各該董事在董事會內部所應負擔之責任比例（侵權行為或過失程度 ），異其內部分擔比例即可 。 結論—給考生的叮嚀筆者認為，本件各審級法院對於責任歸屬見解分歧，顯見最高法院未落實統一法律見解、從事法之續造與釋疑之功能；若以「董事會」為責任歸屬主體（地院、高院），則董事會為「機關、無權利能力，不得作為求償對象」，故不可能受到求償；若以「董事長」為責任歸屬主題（最高院、高院更二審），將擔任會議主席之董事長直接視為責任主體，毋寧是形同「董事長獨任制」，不符合董事會會議體之本旨（楊君仁，前揭註2，頁14-48），供考生作為立法論寫作之參考。關鍵字：公司法第193條、董事會執行職務、董事責任、集體決策。法典 https://lihi2.com/v5Lie 心智圖 https://lihi2.com/UYSOU 函授課程諮詢 https://lihi2.com/UL6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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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讓與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與董事之義務前言泰山公司之經營權爭奪案是近來新興的時事議題，其中泰山面對經營權爭奪時，主動出賣其所持全家股份的行為涉及公司法第185條之爭議與企業併購時董事義務的問題，故本文以此案例出發，解析此案例中衍生的公司法問題。案例事實於泰山公司經營權爭奪案中，欲爭取公司經營權之市場派龍邦在2023年4月，聯合7位股東以持股逾50%之股東身分，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召集股東臨時會，主要議程為全面改選董事，並於5月31日召開之臨時股東會完成改選，使龍邦於9席董事中取得過半席次，包括4席董事、1席獨立董事。在此過程中，泰山公司派卻以董事會決議處分43,300仟股之全家股份，作為經營權爭奪之防禦策略。依公開資訊觀測站顯示，泰山往年因持有全家股份所領取之股息紅利頗豐，全家的獲利近年更每年貢獻泰山財務報表淨利超過五成。所涉爭議本案泰山公司於經營權爭奪中係以「出售皇冠上的寶石」作為其防禦策略。泰山出售全家持股一舉可能衍生的爭議有二：其一是出售全家持股是否該當公司法第185條之「讓與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而須經過股東會決議；其二是董事會以此舉維護自身經營權，是否違反受任人義務，應受何等標準的司法審查？-※補充：皇冠上所鑲的寶石是皇冠的材質中最珍貴的，將寶石除去，皇冠價值大為失色，也減少覬覦者之興趣。公司可以藉由出賣其具有價值之資產使對手的併購失去價值，進而達成防禦併購的效果。學者評析 1. 公司「讓與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之判斷標準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對於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之判斷標準，司法實務上有三說：※相關判決整理與評析，參見郭大維，〈論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的認定標準〉，《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4期，頁46-56。 (1)公司所營事業不能成就說實務見解有認為，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係指該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轉讓，足以影響公司所營事業之不能成就者而言。於實際個案中，法院在判斷時考量之因素有：是否影響公司實際經營業務、是否有替代方式足以避免正常營業受到影響、以交易標的之價值或比例作為衡量依據等。然而，學說對此有批評認為，此說之認定標準過於嚴苛，恐限縮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十七版，2022年9月，頁461。 (2)主要財產目錄說實務見解亦有認為，如公司之主要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該財產之讓與處分，即應依公司法第185條之程序處理。補充：參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民事判決。然學者則認為，雖然主要財產目錄說有適用明確之優點，但主要財產目錄係公司會計上的內部文件，交易相對人未必知悉。若採此說，恐對交易安全有害。此外，在2001年公司法修法後，公司法第20條第1項已刪除應將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之規定。由於目前公司已無須再編列主要財產目錄提交股東同意，故此見解似乎難以繼續適用。 (3)質與量分析說此說是我國近年部分實務見解所採取之認定標準，即以不單以交易標的之價值（量）作為衡量依據，並就系爭交易對公司「質」（如使公司營業無法繼續，或至少令營業大幅減縮）方面之影響納入判斷中。顯然較有彈性，法院得依不同情形加以調整。美國法院亦採取類似的分析方式。學者則認為，採取質與量分析較具有彈性，然在質與量兩方面判斷時，不宜過於寬鬆，以避免侵蝕董事會之職權。 (4)本案可能的涵攝論者有謂：所謂「質」，係指是否「使公司營業無法繼續，或至少令營業大幅減縮」，泰山出售全家持股，或難謂將使泰山製造、買賣食品等之營業無法繼續，至於會否因此「令營業大幅減縮」，恐須有額外之證據資料始得判斷；舉例而言，假如不論泰山是否持有全家持股，泰山產製之商品仍能於全家通路行銷，或仍能於其他通路銷售，則或許不符合「令營業大幅減縮」；至於所謂「量」，則因法院對於究竟應達多少「量」始謂「主要」，尚無明確標準，故縱使全家獲利每年貢獻泰山淨利約五成，「量」上是否即屬「主要」，恐仍難下定論。黃帥升、陳一銘，〈皇冠上的珠寶？！評析泰山處分全家股份案〉，《會計研究月刊》，第447期，頁87-91。 2. 董事會於企業併購時之義務公司之董事依企併法第5條第1項，於企業併購時負有以公司最大利益為考量之「忠實義務」，因此在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中，董事有可能出於保護經營權之目的，而非為公司利益為防禦措施，進而受到違反受任人義務之法律追訴。對此，我國尚無明確案例，然學者指出併購盛行之美國法可供參考。在美國法下，日常業務之經營，基於法院並非商業決策專家，不應事後諸葛，法院對於董事會之經營決策多予尊重（低密度審查），若原告可證明董事會有利益衝突、未取得充分資訊等情況，法院始作實質審查（高密度審查），亦即對於董事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之審查，司法採用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 BJR）；然而，就公司面臨併購或經營權爭奪時，董事會採取防禦措施時，可能係為保住其工作或經營權，由於董事會處於此項潛在利益衝突之地位，因此，法院採取比低密度審查更高之審查標準（中度審查），亦即，若董事可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併購將危及公司政策與效率，且採取之防禦措施與公司所受之威脅成比例者，則董事之決策仍有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反之，若董事會無法證明防禦措施符合上述要件，則無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而採實質審查。在我國法下，股東提起代位訴訟之誘因較低，故實務上較可行之方式係透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前段，由投保中心起訴對董事究責，惟因我國仍缺乏相關案例，故須仰賴實務案例之累積以在司法實務上形成明確之判準。※相關介紹，詳見江朝聖，〈公司經營權爭奪時董事之義務—泰山公司案評析〉，《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69期，2023年9月，頁26-34。 結論—給考生的叮嚀泰山公司之經營權爭奪案為較新的實務案件，公司派所採取的併購防禦手段也是於我國較少見到的，讀者在分析此問題時，可以從程序與實質兩個面向思考。在程序面向，需注意的是出賣全家持股之決議是否應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分析時應運用已知資訊清楚說明並加以涵攝此交易在「質與量」上對公司的影響；在實質面向，董事會決定採取此防禦手段是否構成董事義務的違反，則會涉及在面臨企業併購時，對董事之忠實義務標準應否提高之問題，然因我國尚欠缺相關判決，故建議援引美國法之處理方式作答。關鍵字：股東會特別決議、重大資產、質與量分析說、企業併購、忠實義務。法典 https://lihi2.com/v5Lie 心智圖 https://lihi2.com/UYSOU 函授課程諮詢 https://lihi2.com/UL6kW

### [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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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一、前言 在科技日新月異、社會變遷快速的時代，國家應如何在制度和政策上進行應對，保護具有敏感性、重要性的技術與資訊，確實值得討論。就此，本文將整理2023年12月9號在台灣大學國發所舉辦之【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法普系列論壇】系列中由劉靜怡教授主講的「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演講之主要觀點，提供考生參考。 二、正文 在本場演講之初，劉靜怡教授即點出：此刻存在的各種與科技有關的國安問題，均具有「不證自明」的重要性。可惜的是，台灣屢次嘗試用利用法律，甚或增修「專法」來保護所謂的「關鍵科技」，但屢遭挫敗。因此眼前較為重要而急迫的問題，應是釐清「國家到底該保護什麼？應該如何保護？」。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又必須回到所謂「關鍵科技」（或稱「敏感技術」）之定義。大致來說，關鍵科技可被概略理解為具有敏感性、重要性的技術或資訊，若其外流會對國家安全與社會經濟造成重大影響，同時也常會涉及營業秘密等私權爭議。問題在於，國家安全與社會經濟皆是抽象概念，應如何透過制度保護？一般來說，國家可能會透過事前的行政管制或事後的處罰著手，惟若涉及處罰，則須注意罪刑法定原則，以免產業無所適從、動輒得咎。此外，講者亦強調，我國需要保護的關鍵科技絕對不只有半導體相關技術，因此相關保護清單之制定，非常需要跨部會的合作，產、官、學、研也有必要共同會商和決策。 其次，劉靜怡教授也指出，「營業秘密的保護」和「關鍵科技的保護」兩者看似相似、重疊，卻不是完全重合的概念，也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首先，國家和企業的利益可能具有潛在衝突，畢竟企業會希望能盡可能地保有商業上的自由，而不願自身權利因國家利益受限。此外，營業秘密僅係私權，法理上來說，若當事人不欲主張權利，或該權利係經合法程序授權第三人時，不生侵權問題，也使國家無從啟動關鍵科技之保護，縱要採取相關保護手段，恐怕也為時已晚。總括來說，國家對關鍵科技之保護涉及高度的管制藝術，畢竟對關鍵科技的威脅樣態甚多（如：交易威脅、投資威脅、人員挖角、直接竊取技術…等），無法僅以單一手段對應，而必須將各種可能的管制手段（如：出口管制、投資審查）進行組合，以正確處理相關危機。 就我國針對關鍵科技保護之法制現狀，劉靜怡教授認為有幾項問題。首先，我國傾向採取分散規範、分散審查之模式，故相關規定散見於營業秘密法、刑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之中，但這樣的審查制度在軟體與技術層面皆有審查不足的可能，各審查小組的量能有限也是一大隱憂。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修正時，不只就核心技術進行定義，更增訂經濟間諜罪，以加強對關鍵技術之保障。可惜的是，國安法此次修正仍未具體釐清「關鍵技術」和「營業秘密」之差異，且管制手段僅限於刑罰，而未能採取多樣化的管制手段。除國安法之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亦有要求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人員就赴陸返台事項有申請及通報義務，然而現在許多技術的傳輸早已不再需要相關技術人員物理性的移動，相關規範當有盡速修正補強的必要。 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美國就關鍵科技之保護可說是不遺餘力、鉅細靡遺，如1996年的經濟間諜法、1979年的出口管制條例、2018年的出口管制改革法、2007年的外國投資和國家安全法，以及2018年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搭配外資投資審查委員會（CFIUS）之制度設計，雖提高外資收購、投資美國國內企業的難度，卻同時保障國家關鍵技術不致外流。歐盟2016年的營業秘密指令、2019年的外資審查規範、2020年的外資審查新指南，以及近年對四大關鍵科技（先進半導體、人工智慧、量子與生物技術）加強審查之態度，也彰顯關鍵科技之保護對全世界都是一大挑戰。 作為結語，劉靜怡教授最後指出，我國若要採取分散立法、分散審查等制度事實上也並無不可，重點乃在於要能構成完整的關鍵科技保護圖像，並建構可長久運作的法律制度，千萬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此外，國家也有義務盡快解決、改善相關調查程序工具與人力不足的問題，以免制度建置之美意落空。最後，保護國家安全與鼓勵經濟發展並非互斥概念，如何使「護國」與「產業創新」能夠並進，絕對是所有科技國家眼下刻不容緩的挑戰。 三、結語 關鍵科技之保護同時涉及國家定位、產業發展與各種管制手段的調配，絕非易事，然而國家與人民越拖延面對，也只會使事情越發棘手難辦，因此眼下如何以法律制度來加強對國家利益之保障，維護核心產業技術不致外流，仍是政界、學界與產業界共同的課題。無論是完善、補強關鍵保護技術之清單，或修訂相關法規，抑或改善調查程序中工具與人力之欠缺，甚或參照外國法進一步加強對關鍵技術之保護，都是我國可以採取的手段與修法方向。 四、給考生的話 本次論壇的主題看似與國考不具直接關聯性，事實上卻可能涉及憲法上防衛性民主，以及國家介入私人市場，與限制企業權利之比例原則等相關問題，特別是教授所強調的「關鍵技術保護」與「企業權利、產業發展」應如何衡平，也會是對相關法規、制度進行違憲審查時的一大考量點，考生仍可以往這方向多多思考。 五、關鍵字 關鍵技術、科技國家、國家安全法法典 https://lihi2.com/v5Lie 心智圖 https://lihi2.c…...

###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法益](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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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法益前言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 112 年 6 月 16 日作成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06 號裁定「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權利 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 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 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為近期重要發展，應加以注意。 2. 本文 以下先節錄裁定內容，再介紹實務與學說分歧之處：對於本院民事第二庭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111年度台上字第170 6號提案裁定，本大法庭裁定如下(1)主文：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 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2)理由(一)本案基礎事實 甲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間標得丙機關之BOT工程(（下稱系爭 工程)）後，轉包予己公司施作。乙鄉公所鄉長丁、執行秘書 戊於93年10月間因向甲公司負責人及己公司負責人勒索回饋 金未果，自94年2月間起，先後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指示第三人在系爭工程唯一聯外道路設置路障或破壞該道 路，妨礙施工車輛進出系爭工程之工地，迫使甲公司派人出 面協商以達索賄之目的。丁、戊因上開行為遭法院以犯共同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勢及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判刑 確定。甲公司因丁、戊之行為造成其工期延誤，受有損害為由，依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 求乙鄉公所賠償。第二審法院認定甲公司所受之損害為純粹 經濟上損失，援引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意旨， 以其不屬於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為由，判決 甲公司敗訴。 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是否以自由或權利為 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 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 民，致人民之利益(（含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 財產上損害)）受有損害時，人民是否不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3)本大法庭之理由(一）按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 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憲法第24條定有明文。所稱自 由或權利，係指人民基於法律規範目的而取得之法的地位 之總稱。於國賠法制定前，人民因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受有 損害，須於法律有特別規定(（如:土地法、警械使用條 例、冤獄賠償法、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時，始得直接對國 家請求賠償，否則僅得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向公務員求 償。惟考量公務員多屬經濟上弱者，如強對其課以損害賠 償責任，從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觀點而言，難免欠周等理 由，乃有國賠法之制定。國賠法既係依憲法第24條規定所 制定(（國賠法第1條參照)），則該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即應本於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及國賠法之 立法精神而為解釋。 (二）民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於88年修正前，原規定「公務員因 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 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損 害者，負賠償責任。」，嗣經修正為「公務員因故意違 背 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揆其立法理由謂:「原 條文第1項規定以第三人之 『權利』受損害者，公務員始負賠償責任。範圍太過狹 窄，無法周延保障第三人利益。為擴大保障範圍，且為配 合第184條第2項之修正，刪除『之權利』等字，使保護客 體及於『利益』」，顯見立法者有意將人民因公務員執行 職務故意違法行為受侵害之客體，由原規定之權利擴及於 利益。且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加害人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致他人「利益」受損 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加害人同時為執行職務之受 僱人時，被害人另得依同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僱用 人連帶賠償。國賠法既係為提供人民較民法更為周全之保 障所設，從個人、僱用人或公務員與國家所負損害賠償責 任內涵及風險承受能力之差異，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國 家依國賠法對人民所負賠償責任，自不應劣於上開個人、 僱用人或公務員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所負賠償責任。 職是，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 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 人民之利益，國家自不得以非侵害權利為由，解免其責。 (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係指既存法律體系所 明認之權利，有別於同項後段之侵權行為客體，除上開權 利外，另包含利益在內。該條項依被害人受侵害者為「權 利」或「利益」，…...

### [平均地權條例新法介紹與合憲分析](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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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新法介紹與合憲分析前言房價過高向為台灣嚴重社會問題，政府為打擊炒作住宅市場行為，制定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強勢管制炒房行為，其措施是否合憲？為具高度重要性之時事議題。本文介紹其內容及管制爭議。 2. 本文礙於篇幅，本文謹擇此次修法最具爭議的三個面向做討論。 （一） 預售屋交易與紅單轉售納管 預售屋買賣向來爭議叢生，更有投資客以人頭簽訂預售屋契約再解約，製造交易假象以哄抬房價，於是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1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條第2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及同條第5項規定：「銷售預售屋、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將交易資訊納入監控範圍並加以公開，以消弭預售屋交易市場的不透明，打擊炒作行為。 此外，預售屋買賣乃先由買家預付定金，取得「購屋買賣預約單」作為訂定預約之憑證，後續再憑此單據與建商訂立買賣契約本約。因該預約憑證為紅色，故稱為「紅單」。實務上多有投資客搶購預售屋，製造房市稀缺性，再以高價出售紅單的方式炒作價格。為杜絕此一炒作行為，於是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前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二）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納管 實務上除上述「紅單」外，預售屋及新建成屋之「買賣契約」本身亦可作為投資標的。因此將買賣契約之讓與納管，原則禁止買受人轉售或以其他方式讓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例外則於但書明定配偶（包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之同性伴侶關係）及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得讓與或轉售，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例如買受人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或配偶、近親重大傷病須長期療養等重大變故，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四項）」 （三） 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及住宅處分納管 私法人與自然人不同，原則上沒有居住之需求，因此私法人買受住宅用房屋，多為投資之用。近年私法人購買住宅筆數明顯增加，為防止排擠真正有居住需求之購房市場，於是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第二項）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一項許可案件，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第四項）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項）」以許可制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之行為，限定特定使用方法，並且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處分。 （四）規範合憲性檢驗 限制「紅單」與「買賣契約」之轉讓，是否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便有爭議。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 及同法第47條之4 立法理由皆指出：「不得轉售書面契據之規定屬行政管理範疇，賦予買受人及銷售者應遵守該項義務，並對違反者處以行政罰（罰鍰），又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但書規定意旨，該轉售行為雖違反規定，但仍不以之為無效，其轉售之效力，依民法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學者便有認為，平均地權條例僅屬訓示規定，即使買受人違規讓與紅單及買賣契約，其法律行為仍有效，因此難謂已生限制契約自由之效果 。(顏佑紘（2023），〈2022年民事法發展回顧〉，《臺大法學論叢》，第52卷特刊，頁1248-1249) 本文以為，上開見解忽略了「自我執行規範」與「違反規範結果」之區分。凡基本權利之行使，因國家行為而增加阻礙甚至難以行使，則已然受到「干預」，或謂限制 。至於干預或者限制是否過度，則為干預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構成違憲侵害之問題。所謂「自我執行規範」，係指一規範直接課予人民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無待機關執行，便生規制人民之效果。易言之，乃直接對受規制對象發生行政法律關係。平均地權條例禁止預售屋紅單、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讓與、轉售，該規範對於買受人而言，直接發生國家限制其債權讓與行為之法律效果，與法律是否規定讓與行為無效、是否經機關查獲處罰並無關係。平均地權條例原則禁止讓與，且有罰鍰規定…...

### [【果殼專欄】加密法律新書導讀：比特幣認知，與不靠運氣做事](https://omykamp.tv/posts/bitnance)

本文作者果殼，恆業法律事務所金融科技律師 、奧果區塊（Argo)顧問創辦人、區塊鏈筆耕者，經營「果殼 Mr.Shell」自媒體，專注於加密貨幣監理與法規。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立場。 最近很多人說：「果殼，你真的很幸運！比特幣5萬了，你買這麼低點，現在漲成這樣，讓你過好年。」 「果殼，你新書一上市，就碰到牛市，也太爽了吧！」 我當然很幸運，有我喜歡的工作，讓我有固定的勞動收入，但同時，我認同矽谷創業家納瓦爾（Naval Ravikant ）強調的：如何不靠運氣致富。 過年很多人想拼手氣、靠運氣抽刮刮樂、抽尾牙大獎，但我的手氣通常都很差。 我所有比特幣，都不是靠運氣買的。都是貨真價實，一點一滴買回來的，我把定期購買比特幣當成是最好的儲蓄，靠的是認知，與時間差。 認知：比特幣是數位黃金 創業家納瓦爾說：「不要浪費時間學習商業技能或讀商業故事，裡面有太多倖存者偏差，應該多學習基礎原理。」 比特幣價值儲存的特性比肩黃金，但稀缺性更好，尤其在減半週期前夕，是好的累積時間點。 我相信分析師Plan B的The Stock-to-Flow (S2F) 模型: 主要考慮兩個變數，現存供應量 (Stock) 及資產的年產量 (Flow)。這樣的計算方式是為了量化稀缺性（Scarcity），而比特幣的每四年減半是最重要的稀缺事件。 在 2100 萬枚比特幣的最大供應上限中，約 1800 萬個比特幣已經被開採出來，其餘的預計將在 西元2140 年開採完畢。 庫存與流量的比值越高，資產估值就越高，也就是以「稀少性」衡量資產價值。比特幣2022年的庫存流量比(SF)，約為 57(年)，在預計 2024 年減半之後，比特幣的 SF 比率可能會飆升至接近 120。作為對比，黃金的庫存流量比在2022年是62（205,235頓存量/3,300頓流量），意思是開採出目前黃金存量，需要62年。 隨著區塊獎勵減半，每四年流入市場的新比特幣 (Flow) 產量減半，這會提高 S2F 比率，如同上圖的粗白色線，其預測的比特幣價格每四年呈現階梯式上升(圖片來源)。 但有模型是一件事，如何做是另一件事。 我的新書-加密法律第五章提到： 「買比特幣人人都會講，但一般人很難累積比特幣⋯會有很多事情讓你想賣掉。 我目前在進行一個小實驗，設定的目標是：平均每日定期定額投資一百美元，持續累積比特幣。」 （比特幣其他特性，我的新書裡有詳細解釋） 時間差：早於華爾街 第二個是時間差，因為有人還不相信，甚至傻傻的認為比特幣是騙局（這不只是時間差，還有智商稅） 很多人也還在觀望，因此早期投入的，會有更大的優勢。我在新書加密法律第一章提到：「美國的加密戰略⋯目前加密貨幣的監管世界形成兩大陣營⋯另一大陣營即是美國，美國支持以『美元法幣』作為錨定的穩定幣，並將支付及商用領域開放，對於特定加密貨幣業務，則加以監管。」 但需要等待，等待時差被拉平，這需要極大的耐心，因為你不知道要到等多久，而且需要反覆的「認知確認」。 我比特幣從兩年前的5萬美元，一路買下來，最低到1萬6千，整整有一年半的嚴重下跌、… ...

### [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2055)

> 修法暨研討會動態整理｜公法｜

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 一、前言 在科技日新月異、社會變遷快速的時代，國家應如何在制度和政策上進行應對，保護具有敏感性、重要性的技術與資訊，確實值得討論。就此，本文將整理2023年12月9號在台灣大學國發所舉辦之【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法普系列論壇】系列中由劉靜怡教授主講的「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演講之主要觀點，提供考生參考。 二、正文在本場演講之初，劉靜怡教授即點出：此刻存在的各種與科技有關的國安問題，均具有「不證自明」的重要性。可惜的是，台灣屢次嘗試用利用法律，甚或增修「專法」來保護所謂的「關鍵科技」，但屢遭挫敗。因此眼前較為重要而急迫的問題，應是釐清「國家到底該保護什麼？應該如何保護？」。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又必須回到所謂「關鍵科技」（或稱「敏感技術」）之定義。大致來說，關鍵科技可被概略理解為具有敏感性、重要性的技術或資訊，若其外流會對國家安全與社會經濟造成重大影響，同時也常會涉及營業秘密等私權爭議。問題在於，國家安全與社會經濟皆是抽象概念，應如何透過制度保護？一般來說，國家可能會透過事前的行政管制或事後的處罰著手，惟若涉及處罰，則須注意罪刑法定原則，以免產業無所適從、動輒得咎。此外，講者亦強調，我國需要保護的關鍵科技絕對不只有半導體相關技術，因此相關保護清單之制定，非常需要跨部會的合作，產、官、學、研也有必要共同會商和決策。 其次，劉靜怡教授也指出，「營業秘密的保護」和「關鍵科技的保護」兩者看似相似、重疊，卻不是完全重合的概念，也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首先，國家和企業的利益可能具有潛在衝突，畢竟企業會希望能盡可能地保有商業上的自由，而不願自身權利因國家利益受限。此外，營業秘密僅係私權，法理上來說，若當事人不欲主張權利，或該權利係經合法程序授權第三人時，不生侵權問題，也使國家無從啟動關鍵科技之保護，縱要採取相關保護手段，恐怕也為時已晚。總括來說，國家對關鍵科技之保護涉及高度的管制藝術，畢竟對關鍵科技的威脅樣態甚多（如：交易威脅、投資威脅、人員挖角、直接竊取技術…等），無法僅以單一手段對應，而必須將各種可能的管制手段（如：出口管制、投資審查）進行組合，以正確處理相關危機。 就我國針對關鍵科技保護之法制現狀，劉靜怡教授認為有幾項問題。首先，我國傾向採取分散規範、分散審查之模式，故相關規定散見於營業秘密法、刑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之中，但這樣的審查制度在軟體與技術層面皆有審查不足的可能，各審查小組的量能有限也是一大隱憂。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修正時，不只就核心技術進行定義，更增訂經濟間諜罪，以加強對關鍵技術之保障。可惜的是，國安法此次修正仍未具體釐清「關鍵技術」和「營業秘密」之差異，且管制手段僅限於刑罰，而未能採取多樣化的管制手段。除國安法之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亦有要求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人員就赴陸返台事項有申請及通報義務，然而現在許多技術的傳輸早已不再需要相關技術人員物理性的移動，相關規範當有盡速修正補強的必要。 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美國就關鍵科技之保護可說是不遺餘力、鉅…...

###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法益](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2054)

> 修法暨研討會動態整理｜公法｜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法益希流1、前言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 112 年 6 月 16 日作成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706 號裁定「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 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權利 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 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 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 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為近期重要發展，應加以注意。2、本文以下先節錄裁定內容，再介紹實務與學說分歧之處：對於本院民事第二庭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111年度台上字第170 6號提案裁定，本大法庭裁定如下:((1)主文：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 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2)理由一、本案基礎事實甲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間標得丙機關之BOT工程(（下稱系爭 工程)）後，轉包予己公司施作。乙鄉公所鄉長丁、執行秘書 戊於93年10月間因向甲公司負責人及己公司負責人勒索回饋 金未果，自94年2月間起，先後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指示第三人在系爭工程唯一聯外道路設置路障或破壞該道 路，妨礙施工車輛進出系爭工程之工地，迫使甲公司派人出 面協商以達索賄之目的。丁、戊因上開行為遭法院以犯共同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勢及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判刑 確定。甲公司因丁、戊之行為造成其工期延誤，受有損害為由，依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 求乙鄉公所賠償。第二審法院認定甲公司所受之損害為純粹 經濟上損失，援引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意旨， 以其不屬於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為由，判決 甲公司敗訴。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是否以自由或權利為 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 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 民，致人民之利益(（含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 財產上損害)）受有損害時，人民是否不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3)本大法庭之理由 (一）按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 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憲法第24條定有明文。所稱自 由或權利，係指人民基於法律規範目的而取得之法的地位 之總稱。於國賠法制定前，人民因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受有 損害，須於法律有特別規定(（如:土地法、警械使用條 例、冤獄賠償法、核子損害賠償法等)）時，始得直接對國 家請求賠償，否則僅得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向公務員求 償。惟考量公務員多屬經濟上弱者，如強對其課以損害賠 償責任，從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觀點而言，難免欠周等理 由，乃有國賠法之制定。國賠法既係依憲法第24條規定所 制定(（國賠法第1條參照)），則該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 護之法益，即應本於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及國賠法之 立法精神而為解釋。 (二）民法第186條第1…...

### [平均地權條例新法介紹與合憲分析](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2053)

> 時事議題考點說明｜公法｜

平均地權條例新法介紹與合憲分析 希流1、前言房價過高向為台灣嚴重社會問題，政府為打擊炒作住宅市場行為，制定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強勢管制炒房行為，其措施是否合憲？為具高度重要性之時事議題。本文介紹其內容及管制爭議。2、本文礙於篇幅，本文謹擇此次修法最具爭議的三個面向做討論。（一） 預售屋交易與紅單轉售納管 預售屋買賣向來爭議叢生，更有投資客以人頭簽訂預售屋契約再解約，製造交易假象以哄抬房價，於是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1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條第2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及同條第5項規定：「銷售預售屋、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將交易資訊納入監控範圍並加以公開，以消弭預售屋交易市場的不透明，打擊炒作行為。 此外，預售屋買賣乃先由買家預付定金，取得「購屋買賣預約單」作為訂定預約之憑證，後續再憑此單據與建商訂立買賣契約本約。因該預約憑證為紅色，故稱為「紅單」。實務上多有投資客搶購預售屋，製造房市稀缺性，再以高價出售紅單的方式炒作價格。為杜絕此一炒作行為，於是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前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二）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納管 實務上除上述「紅單」外，預售屋及新建成屋之「買賣契約」本身亦可作為投資標的。因此將買賣契約之讓與納管，原則禁止買受人轉售或以其他方式讓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例外則於但書明定配偶（包含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規定之同性伴侶關係）及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得讓與或轉售，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例如買受人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或配偶、近親重大傷病須長期療養等重大變故，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四項）」（三） 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及住宅處分納管 私法人與自然人不同，原則上沒有居住之需求，因此私法人買受住宅用房屋，多為投資之用。近年私法人購買住宅筆數明顯增加，為防止排擠真正有居住需求之購房市場，於是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第二項）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一項許可案件，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第四項）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項）」以許可制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

### [行政主體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範圍](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2052)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公法｜

行政主體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範圍 一、前言 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於我國雖未見於法律明文，卻為公法固有之法理，其與民法相關規定間的類推適用關係亦屬行政法一科較為進階之考點，有志於司律考試之考生不可不知。以下本文將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91號判決之背景事實與法院見解為出發點，為考生分析行政主體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範圍。 二、正文 （一）背景事實B市消防局人員先前查獲A以小貨車儲存遠超管制量之爆竹煙火、排炮、連珠炮等，消防人員認該車非屬合格儲存場所，且原告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乃當場開立舉發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案件通知單予以舉發，經原告陳述意見後，仍認原告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4條及第22條規定，乃依同條例第27條第1項第1款裁罰原告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逕予沒入系爭貨物。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願與行政訴訟，其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全案並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確定，惟當原告A欲請求B市政府返還先前遭沒入之爆竹、火藥時，B市政府表示已將該批貨物全數銷毀，無法返還。原告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向被告請求依市價計算賠償系爭貨物之價額，經被告拒絕賠償後，原告遂依公法上不當得利等關係提起本件給付訴訟，請求法院擇一請求權判決。 （二）主要爭點原告是否得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貨物之等值市價？ （三）法院見解整理 1. 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具備之要件 所謂「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乃受損害者對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者，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以調整兩者間不當的損益變動。若參諸民法第179條規定，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需具備：(1)須為公法關係爭議。(2)須有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損害。(3)受利益與受損害間須有直接因果關係。(4)受利益係無法律上原因等要件。 2. 行政機關作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人時，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82條第1項 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一般認為，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亦得以此條規定來判斷。惟本號判決認為，人民對行政機關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時，機關不得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作為拒絕返還之抗辯，因行政機關負有依法行政之義務，而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制度與法治國原則互不相容，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並無類推適用之餘地。申言之，機關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必須依循法規為行政決定，縱使其所受利益嗣後已不存在，基於貫徹法秩序所追求之正義與衡平理念，仍應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故行政機關作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人時，不得援引信賴保護原則或所受利益不存在規定主張免負返還責任。 3. 本件被告應返還系爭貨物等值市價之金錢 承上，法院進一步指出，被告B市政府雖未選擇以變賣、拍賣等方式轉換取得該批貨物之經濟價值，因此主觀上未獲有任何利益，然公法上不當得利之利益與損害間之變動，受益人主觀利益並非判斷之要素，蓋受益人客觀上已受領利益，該利益導致他人受有損害，且受益人並無法律上原因獲取該利益時，即應負返還利益之責任，此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貫徹法秩序所追求之正義與衡平理念之制度本質。 以本件事實而言，B市政府對該批爆竹火藥因「沒入」而取得占有管領之權力，並致A喪失對系爭貨物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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