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之沒收宣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評析"
slug: criminal02052
url: https://omykamp.tv/posts/criminal02052
published_at: 2024-02-05
modified_at: 2024-02-05
author: "Maggie"
category: "法律潮流專欄-刑事法組"
tags: ["不告不理、上訴範圍、不受理判決、單獨宣告沒收、客體訴訟"]
access: login_required
---

# 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之沒收宣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評析

>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刑事法｜

By **Maggie** | 2024-02-05

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之沒收宣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評析析 關鍵字：不告不理、上訴範圍、不受理判決、單獨宣告沒收、客體訴訟1、前言—問題意識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案例事實為，被告涉嫌以他人名義偽造印章，並以他人名義開立本票後交付予第三人行使，詐取他人新台幣18萬元現金。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從一種處斷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時諭知沒收印章及本票。案經合法上訴後二審撤銷原判決，維持原偽造有價證券罪惟就沒收部分，區分對被告沒收印章，以及對行使本票之第三人沒收本票。被告不服上訴第三審，並於合法上訴兩個月後死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即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之部分，以被告死亡為由改為諭知不受理。本判決涉及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沒收部分應如何處理之問題，必須回歸起（上）訴效力範圍進行討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就被告部分改為諭知不受理是否合法，值得進一步分析。本文預先就上訴範圍進行說明，進而就涉及沒收程序之主體訴訟、客體訴訟以及之間轉換問題進行討論，最後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1號刑事判決進行評析。2、起（上）訴效力範圍與被告死亡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此即不告不理原則，亦即法院審判的對象必須以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為限。而起訴事實範圍之認定，則依第267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因此，法院必須以起訴書狀所控之嫌疑事實為限，該犯罪事實可能構成的法律效果，包含刑罰、保安處分及（對被告或第三人）沒收，均在審判範圍。對於未經起訴且無審判不可分關係之其餘事實，既不屬起訴範圍，即不得加以審判。而一旦訴訟程序開啟，法院即必須以裁判終結該訴訟關係，否則即構成第379條第12款「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合法上訴後亦有相同原理適用，上訴人對同一案件的合法上訴，除非有第348條第1、3項一部上訴情形，否則原則上該案件之法律效果均屬上訴範圍，亦即倘若被告對同一案件合法上訴，若未特別指明一部上訴，則包括對被告以及第三人沒收之法律效果在內，均為上訴效力所及，上級審應就上訴效力所及之事項審判。有疑者在於，倘被告合法上訴後死亡，是否會影響上訴效力範圍抑或是上級審審判範圍。首先，第303條第5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本條規定於第二、三審均準用（第364條、第387條）。而法院審判範圍，是依起訴時檢察官起訴書狀所載犯罪事實，或上訴時上訴人所主張決定，亦即法院審判範圍是以起訴、上訴時點來認定，與被告嗣後死亡無關。至於就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