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
slug: public02055
url: https://omykamp.tv/posts/public02055
published_at: 2024-02-05
author: "抹茶奶昔"
category: "法律潮流專欄-民商法組"
tags: ["關鍵技術、科技國家、國家安全法"]
access: login_required
---

# 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

> 修法暨研討會動態整理｜公法｜

By **抹茶奶昔** | 2024-02-05

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 一、前言 在科技日新月異、社會變遷快速的時代，國家應如何在制度和政策上進行應對，保護具有敏感性、重要性的技術與資訊，確實值得討論。就此，本文將整理2023年12月9號在台灣大學國發所舉辦之【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法普系列論壇】系列中由劉靜怡教授主講的「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演講之主要觀點，提供考生參考。 二、正文在本場演講之初，劉靜怡教授即點出：此刻存在的各種與科技有關的國安問題，均具有「不證自明」的重要性。可惜的是，台灣屢次嘗試用利用法律，甚或增修「專法」來保護所謂的「關鍵科技」，但屢遭挫敗。因此眼前較為重要而急迫的問題，應是釐清「國家到底該保護什麼？應該如何保護？」。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又必須回到所謂「關鍵科技」（或稱「敏感技術」）之定義。大致來說，關鍵科技可被概略理解為具有敏感性、重要性的技術或資訊，若其外流會對國家安全與社會經濟造成重大影響，同時也常會涉及營業秘密等私權爭議。問題在於，國家安全與社會經濟皆是抽象概念，應如何透過制度保護？一般來說，國家可能會透過事前的行政管制或事後的處罰著手，惟若涉及處罰，則須注意罪刑法定原則，以免產業無所適從、動輒得咎。此外，講者亦強調，我國需要保護的關鍵科技絕對不只有半導體相關技術，因此相關保護清單之制定，非常需要跨部會的合作，產、官、學、研也有必要共同會商和決策。 其次，劉靜怡教授也指出，「營業秘密的保護」和「關鍵科技的保護」兩者看似相似、重疊，卻不是完全重合的概念，也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首先，國家和企業的利益可能具有潛在衝突，畢竟企業會希望能盡可能地保有商業上的自由，而不願自身權利因國家利益受限。此外，營業秘密僅係私權，法理上來說，若當事人不欲主張權利，或該權利係經合法程序授權第三人時，不生侵權問題，也使國家無從啟動關鍵科技之保護，縱要採取相關保護手段，恐怕也為時已晚。總括來說，國家對關鍵科技之保護涉及高度的管制藝術，畢竟對關鍵科技的威脅樣態甚多（如：交易威脅、投資威脅、人員挖角、直接竊取技術…等），無法僅以單一手段對應，而必須將各種可能的管制手段（如：出口管制、投資審查）進行組合，以正確處理相關危機。 就我國針對關鍵科技保護之法制現狀，劉靜怡教授認為有幾項問題。首先，我國傾向採取分散規範、分散審查之模式，故相關規定散見於營業秘密法、刑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之中，但這樣的審查制度在軟體與技術層面皆有審查不足的可能，各審查小組的量能有限也是一大隱憂。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修正時，不只就核心技術進行定義，更增訂經濟間諜罪，以加強對關鍵技術之保障。可惜的是，國安法此次修正仍未具體釐清「關鍵技術」和「營業秘密」之差異，且管制手段僅限於刑罰，而未能採取多樣化的管制手段。除國安法之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亦有要求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人員就赴陸返台事項有申請及通報義務，然而現在許多技術的傳輸早已不再需要相關技術人員物理性的移動，相關規範當有盡速修正補強的必要。 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美國就關鍵科技之保護可說是不遺餘力、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