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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性質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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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_at: 2024-01-18
modified_at: 2024-01-18
author: "耶加"
category: "法律潮流專欄-公法組"
tags: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性質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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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性質及效力

> 分時事議題考點說明｜公法｜

By **耶加** | 2024-01-18

1、前言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 12 月 17 日以其所有之系爭貨輪向乙縣政府申請准予進出停泊系爭港口。乙作成 A 處分駁回甲之申請。A 處分表明處分機關為「乙縣政府」，最末行蓋有首長「縣長○○○」之「簽字章」，並以章戳註明「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行」。依「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籍漁船以外船舶申請核可之審核，乃副縣長核定之事項，A 處分卻未經副縣長核定，逕由農業處處長決行。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2、本文本案改編自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26 號判決。甲得否主張 A 處分違反「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而違法，取決於「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性質及效力：(1)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性質分層負責明細表係規範「行政機關內部形成決定之流程」，透過事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分層授權，由各層級之單位主管負責決行，以提高行政效率；其法源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8 條第 2 項：「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乃針對行政機關「內部」之規範，與不同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分配不同，故與管轄權概念有別[1]，而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2)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力行政規則並非「法源」，原則上僅具「對內效力」，惟某些情形下，行政規則可能影響人民權利而產生對外效力，通說以「平等原則」作為建構基礎，當機關無正當理由未遵守行政規則，即構成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原則，由於並非因違反「行政規則」而違法，而是因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法，故稱行政規則之「間接」對外效力。至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力為何，則因學說對於行政規則之效力有不同見解而有別。有認為並非所有行政規則皆具備間接對外效力，「組織性、程序性及作業性之行政規則」之內容僅止於行政機關內部之職務運作，完全屬於內部性質，法律上對外與人民相待者仍為行政機關，而非行政人員，故不得以平等原則為由要求由同一承辦人員負責，依此見解，分層負責明細表即不具間接對外效力[2]；反之，亦有不特別區分行政規則類型，廣泛承認皆具間接對外效力者[3]。3.結論「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性質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至於 A 處分違反「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力為何，則視是否承認分層負責明細表具有間接對外效力，若承認，尚須進一步判斷乙縣政府違反分層負責明細表有無正當理由，若無正當理由，即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法。4.給考生的叮嚀「分層負責明細表」對於多數考生而言可能較為陌生，但其概念及考題呈現方式並不困難。5.關鍵字分層負責明細表；行政處分；行政規則；對外效力；平等原則。 [1] 詹鎮榮，〈行政處分違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果〉，《月旦法學教室》，第 250 期，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