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之解任與失格訴訟

時事議題考點說明|民商法

楊暘

2024年3月5日 上午 2:40

法律潮流專欄-民商法組

前言

我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投保中心對於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解任訴權,本規定經歷了數次修正,使投保中心得以汰除不適任之董、監事,以逐步完善對於投資人的保護。惟現行法下,董事之解任與失格訴訟仍存在部份解釋論上的爭議,本文將為讀者簡要整理修法歷程,並就現行法下之爭議提出實務與學說見解加以分析。

投保法代表訴訟與董事解任訴訟修法沿革

我國公司法關於淘汰不法或不適任董事之規定,包含當然解任(第30條)、股東會決議解任(第199條)及裁判解任(第200條),均有條件過於嚴格或權利行使不易等障礙。為解決裁判解任規範之缺失,投保法於民國(下同)98年增訂投保中心得對董事提起解任訴訟之規定;惟實務上存在董事主動辭職後再度當選,或被裁判解任後再度當選,甚或以公司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由法人股東隨時改派同條第2項法人代表人董事等方式,實質上架空解任訴訟的規範。

因此,投保法在109年修正時,增訂第10條之1第7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依公司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自此明文規定3年的失格效。

此外,109年投保法的另外一項重要修正是增訂了「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的規定,該次修法是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7號民事判決見解的明文化,以避免董事之不法行為發生於任期即將屆滿之際,或於該次任期屆滿後始經保護機構發現,或行為人發現後即辭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再經重行選任時,保護機構均不得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法院裁判解任,將致股東權益或社會公益無從依該條款規定獲得保護,而使該規定形同具文之窘境。

現行投保法之爭議

然而,投保法雖歷經數次修正,致力於避免董事透過辭職、改派等方式逃避投保中心之追訴,惟現行法下,仍存在以下的爭議:

董事於「訴訟中」辭職或經改選等原因未擔任該職務,解任失格訴訟是否因而欠缺訴之利益?

投保法第10條之1第7項之立法理由提到:「保護機構之裁判解任訴訟具有失格效力,董事或監察人於訴訟繫屬中,未擔任該職務時,該訴訟仍具訴之利益,保護機構自得繼續訴訟」

學者認為,此係預期在失格效規定出現後,被告董事為免敗訴而生之重大不利益,可能採取「訴訟中辭任」的策略作為,立法者欲對此種情形加以防堵而為之宣示。據此,即使董事於解任訴訟繫屬中辭職或卸任,解任訴訟不因此欠缺訴之利益,以避免失格效的規定被架空。

董事於「訴訟前」辭職或經改選等原因未擔任該職務,解任失格訴訟是否因而欠缺訴之利益?

實務見解

肯定說

對此問題,實務有不同看法,採取肯定說之實務見解認為,由修正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對照觀察,第1款是規範代表訴訟,並明文規定保護機構得「以書面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亦即明文規定得提起代表訴訟之對象包含「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第2款解任訴訟之對象則為「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而未包含「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可知立法者於修正上開條文時,係參酌外國立法例及規範目的,而將第1款之代表訴訟起訴對象擴張及於起訴時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然並未針對第2款之解任訴訟為相同規定,應是有意加以區別。因此,裁判解任訴訟與代表訴訟的差異並非法律漏洞,而不得由司法者造法加以填補,故不得對已卸任的董事提起解任訴訟。

否定說

反之,採取否定說之實務見解則認為,參酌投保法第10條之1第7項之立法理由:「保護機構之裁判解任訴訟具有失格效力,董事或監察人於訴訟繫屬中,未擔任該職務時,該訴訟仍具訴之利益,保護機構自得繼續訴訟」,可知立法者為貫徹失格規定之公益目的,已明確表示董事於訴訟繫屬中未擔任該職務,訴訟仍具訴之利益,即董事是否仍在任,非失格效之要件,否則董事得以起訴後辭職之方式,架空失格效,使該規定成為具文。則於保護機構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裁判解任訴訟之情形,如因裁判解任規定未明定對已卸任之董事亦有適用,而認為不具訴之利益,將無法使該董事因裁判解任訴訟之判決確定,而發生失格效力,將與裁判解任、失格規定維護公益之目的有違。故為貫徹投保法之立法意旨,當認裁判解任規定未如代表訴訟規定般,明定可對已卸任之董事提起,乃存在法律漏洞,應予目的性擴張,認該董事於起訴前雖已不在任,仍具解任訴訟之訴之利益,以填補該法律漏洞。

學說見解

肯定說

採取肯定說之學者認為,109年修正後,投保法雖然增訂第10條之1第7項之失格效的規定。然而,吾人不應僅因此一失格效的規定,進而改變「裁判解任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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