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公法

耶加

2024年4月3日 上午 6:23

法律潮流專欄-公法組

1.前言

行政救濟過程中,若事實或法律嗣後發生變更,而可能影響訴訟結果,行政法院應否斟酌,涉及「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亦即行政法院應以何時點之事實或法律狀態為基礎作成裁判。

一般給付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以「裁判時」為原則,確認訴訟亦然,不過原告請求確認特定時點之行政處分違法、確認特定時點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者,行政法院則應依其請求確認時點之事實及法律裁判之[1]。一般給付訴訟及確認訴訟相較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少有爭議、亦少見於考題中,故以下將聚焦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簡要說明學說及實務見解。

 2.本文

(1)撤銷訴訟[2]

撤銷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過往存在「處分作成時」、「裁判時」及「訴之聲明」不同見解[3],不過多數學說以「處分作成時」為原則,理由在於,行政訴訟制度本旨乃針對行政行為進行「事後的合法性控制」,故理應以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當下的事實或法律狀態作為基準時點,就此,我國實務向來亦以「處分作成時」作為裁判基準時點,近期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570 號判決亦再度重申:「末按在撤銷訴訟中,行政法院係基於事後審查之地位,判斷系爭行政處分是否於作成時即屬違法,使其溯及既往地失效,故原則上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之事實或法律狀態,作為行政處分違法與否之判斷基準時點。」

然而,學說亦承認部分情形則應以「裁判時」作為基準時點,例如:

  1.行政罰

行政罰法第 5 條修法後改為:「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立法理由指出「所謂『裁處時』,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也因此,行政訴訟亦適用從新從輕原則而應以「裁判時」作為基準時點。

  2.具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舉例而言,某甲的房屋位於禁建區而遭主管機關命限期拆除,甲提起撤銷訴訟過程中,主管機關廢止該禁建區之劃定。由於該拆除處分之規制效力與其所欲排除之危險狀態具有持續性的關聯,故其規制內涵係以禁建區存在為前提,一旦禁建區不存在,該拆除處分之合法性及效力亦將隨之動搖。

(2)課予義務訴訟:「裁判時」

不同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則取決於言詞辯論終結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蓋課予義務訴訟之制度目的乃「滿足人民公法上請求權」,尤其於存在駁回處分之情形,若取決於駁回處分作成時點而無理由駁回,因當事人嗣後仍得依新事實或法律請求,反而造成訴訟不經濟。

我國實務向來亦以「裁判時」作為裁判基準時點,近期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28 號判決亦再度重申:「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事件,行政法院係針對『法院裁判時原告之請求權是否成立、行政機關有無行為義務』之爭議,依法作成判斷。其判斷基準時點,與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行政處分違法性審查之撤銷訴訟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僅以作成處分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準,事實審法院言詞辯論程序終結時之事實狀態的變更,以及法律審法院裁判時之法律狀態的變更,均應綜合加以考量,以為判斷。」

3.結論

固然過往存在不同見解,惟如今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認為,撤銷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以「處分作成時」為原則、「裁判時」為例外;課予義務訴訟則以「裁判時」為裁判基準時點。

4.給考生的叮嚀

雖然近來考題多測驗訴訟類型,但行政訴訟的其他題型亦不可荒廢(例如裁判基準時點、訴訟參加等),避免遭到突襲。

5.關鍵字

行政訴訟;基準時點;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1] 彭鳳至,〈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之理論與適用〉,《裁判時報》,第 75 期,頁 7,2018 年 9 月。

[2] 主要參考:李建良,《行政訴訟十講》,三版,元照,頁 181-185,2022 年 9 月。

[3] 詳細介紹,參見:陳清秀,〈行政訴訟上事實及法律狀態之裁判基準時〉,《台灣法學雜誌》,第 125 期,頁 47-55,200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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