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地區氣候變遷法與能源政策」研討會重點摘要
修法暨研討會動態整理|公法|
1.前言
近年在國際上,「氣候變遷」與「能源轉型」的議題蔚為潮流。臺灣也因「2050淨零碳排」政策的推動,掀起一系列討論。環境法在憲法與行政法領域逐漸凸顯其重要性,實務及考生皆應注意。
研討會集結台、日、美三國學者,針對氣候變遷與能源轉型政策與法制進行討論。所涉面向包括國際及我國氣候變遷政策走向、憲法爭議、離岸風電爭議、正當法律程序、CBAM、氫能⋯⋯等。本文摘要整理,對氣候變遷與能源政策的新見解進行介紹。
2.本文
本文先簡介講者之講述內容,並對於我國法乃至國考重點加以連結:
- Daniel farber教授談到美國正邁向能源轉型,介紹IRA,美國10年綠能計畫,以及2050年之計畫。IRA即《2022降低通膨法》,其重點如下:推動綠能租稅減免,促進綠能車、家電的開發。減少甲烷排放的同時,建立綠能銀行,用以贊助氣候變遷事項。美國推動綠能,不限於發電,而是著重綠能交通、農業、建築。成效面,2022年後,溫室氣體因改採綠能(IRA施行),排放量大減。能源轉型同時涉及政黨政治。大量公司投入資金,生產綠能新電池,但大多數公司在美國東南,該區為共和黨鐵票倉,共和黨較不支持氣候變遷政策。除電池外,電動車的生產組裝,也以美東為基地,尤其東南。因此,能源政策與當地政治取向的互動,大大影響法案的延續,值得觀察(同時也須注意,綠能工廠工人薪資問題)。
- 辻雄一郎教授指出氣候變遷下的憲法風險、政府體制與主權之關聯。氣候變遷涉及人民權利重大,諸如生命、財產等基本權利。政府必須有所作為,尤其是立法部門。此時顯現出氣候變遷之憲法危機,即未完善制定應變政策之人權危機,以及憲法機關之間互動問題。國會往往運用國會調查權,並參考專家意見,以制定氣候政策。但須注意,立法者不能將責任推卸給專家,法案與政策的產生,仍是由享有國家主權之人民,基於國民主權與民主政治,授權立法者進行立法,因此立法者必須對人民負責。此外,司法權在審查上也有諸多問題。基於氣候變遷相關政策,具有高度專業性。法院往往以尊重立法機關之名,放棄審查,甚至在憲法層次亦然。政府應該充分提供資訊給人民,使人民充分了解氣候政策,始能真正對民意負責。
- 宮文祥教授以離岸風電之永續管理、環境影響及公眾溝通為題,探討在追求可負擔、可靠、永續、且先進的泛用能源時,應同時配套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