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性質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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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加

2024年1月18日 上午 7:49

法律潮流專欄-公法組

1、前言

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 12 月 17 日以其所有之系爭貨輪向乙縣政府申請准予進出停泊系爭港口。乙作成 A 處分駁回甲之申請。A 處分表明處分機關為「乙縣政府」,最末行蓋有首長「縣長○○○」之「簽字章」,並以章戳註明「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依「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本籍漁船以外船舶申請核可之審核,乃副縣長核定之事項,A 處分卻未經副縣長核定,逕由農業處處長決行。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2、本文

本案改編自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26 號判決。甲得否主張 A 處分違反「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而違法,取決於「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性質及效力:

(1)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性質

分層負責明細表係規範「行政機關內部形成決定之流程」,透過事務之性質及權責輕重,分層授權,由各層級之單位主管負責決行,以提高行政效率;其法源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8 條第 2 項:「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乃針對行政機關「內部」之規範,與不同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分配不同,故與管轄權概念有別[1],而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

(2)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力

行政規則並非「法源」,原則上僅具「對內效力」,惟某些情形下,行政規則可能影響人民權利而產生對外效力,通說以「平等原則」作為建構基礎,當機關無正當理由未遵守行政規則,即構成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原則,由於並非因違反「行政規則」而違法,而是因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法,故稱行政規則之「間接」對外效力。

至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力為何,則因學說對於行政規則之效力有不同見解而有別。有認為並非所有行政規則皆具備間接對外效力,「組織性、程序性及作業性之行政規則」之內容僅止於行政機關內部之職務運作,完全屬於內部性質,法律上對外與人民相待者仍為行政機關,而非行政人員,故不得以平等原則為由要求由同一承辦人員負責,依此見解,分層負責明細表即不具間接對外效力[2];反之,亦有不特別區分行政規則類型,廣泛承認皆具間接對外效力者[3]

3.結論

「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性質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至於 A 處分違反「乙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力為何,則視是否承認分層負責明細表具有間接對外效力,若承認,尚須進一步判斷乙縣政府違反分層負責明細表有無正當理由,若無正當理由,即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法。

4.給考生的叮嚀

「分層負責明細表」對於多數考生而言可能較為陌生,但其概念及考題呈現方式並不困難。

5.關鍵字

分層負責明細表;行政處分;行政規則;對外效力;平等原則。

[1] 詹鎮榮,〈行政處分違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效果〉,《月旦法學教室》,第 250 期,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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