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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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 上午 3:06

法律潮流專欄-民商法組

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

 

一、前言

 

在科技日新月異、社會變遷快速的時代,國家應如何在制度和政策上進行應對,保護具有敏感性、重要性的技術與資訊,確實值得討論。就此,本文將整理2023年12月9號在台灣大學國發所舉辦之【科技國家之秩序與安全—法普系列論壇】系列中由劉靜怡教授主講的「關鍵科技保護之挑戰、修法趨勢與評析」演講之主要觀點,提供考生參考。

 

二、正文

在本場演講之初,劉靜怡教授即點出:此刻存在的各種與科技有關的國安問題,均具有「不證自明」的重要性。可惜的是,台灣屢次嘗試用利用法律,甚或增修「專法」來保護所謂的「關鍵科技」,但屢遭挫敗。因此眼前較為重要而急迫的問題,應是釐清「國家到底該保護什麼?應該如何保護?」。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又必須回到所謂「關鍵科技」(或稱「敏感技術」)之定義。大致來說,關鍵科技可被概略理解為具有敏感性、重要性的技術或資訊,若其外流會對國家安全與社會經濟造成重大影響,同時也常會涉及營業秘密等私權爭議。問題在於,國家安全與社會經濟皆是抽象概念,應如何透過制度保護?一般來說,國家可能會透過事前的行政管制或事後的處罰著手,惟若涉及處罰,則須注意罪刑法定原則,以免產業無所適從、動輒得咎。此外,講者亦強調,我國需要保護的關鍵科技絕對不只有半導體相關技術,因此相關保護清單之制定,非常需要跨部會的合作,產、官、學、研也有必要共同會商和決策。

 

其次,劉靜怡教授也指出,「營業秘密的保護」和「關鍵科技的保護」兩者看似相似、重疊,卻不是完全重合的概念,也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首先,國家和企業的利益可能具有潛在衝突,畢竟企業會希望能盡可能地保有商業上的自由,而不願自身權利因國家利益受限。此外,營業秘密僅係私權,法理上來說,若當事人不欲主張權利,或該權利係經合法程序授權第三人時,不生侵權問題,也使國家無從啟動關鍵科技之保護,縱要採取相關保護手段,恐怕也為時已晚。總括來說,國家對關鍵科技之保護涉及高度的管制藝術,畢竟對關鍵科技的威脅樣態甚多(如:交易威脅、投資威脅、人員挖角、直接竊取技術…等),無法僅以單一手段對應,而必須將各種可能的管制手段(如:出口管制、投資審查)進行組合,以正確處理相關危機。

 

就我國針對關鍵科技保護之法制現狀,劉靜怡教授認為有幾項問題。首先,我國傾向採取分散規範、分散審查之模式,故相關規定散見於營業秘密法、刑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之中,但這樣的審查制度在軟體與技術層面皆有審查不足的可能,各審查小組的量能有限也是一大隱憂。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修正時,不只就核心技術進行定義,更增訂經濟間諜罪,以加強對關鍵技術之保障。可惜的是,國安法此次修正仍未具體釐清「關鍵技術」和「營業秘密」之差異,且管制手段僅限於刑罰,而未能採取多樣化的管制手段。除國安法之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亦有要求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人員就赴陸返台事項有申請及通報義務,然而現在許多技術的傳輸早已不再需要相關技術人員物理性的移動,相關規範當有盡速修正補強的必要。

 

從比較法之角度觀察,美國就關鍵科技之保護可說是不遺餘力、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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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技術、科技國家、國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