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一部上訴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評析

實務見解評析(含釋字)|刑事法

Maggie

2024年5月20日 上午 1:54

法律潮流專欄-刑事法組

同一案件一部上訴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評析

關鍵字:一部上訴、可分性準則、有關係之部分、裁判上一罪、移送併辦

1、前言

2021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後,實務適用上衍生出諸多爭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涉及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示判決前,向原審法院提出「移送併辦意旨書」及相關事證,指出被告另涉有未經起訴之事實,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請求原審法院一併加以審理。原審法院則以檢察官既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提起上訴,則僅需就該明示上訴之科刑部分加以審理,認為第一審判決之科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意旨書退回檢察官。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遂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指出「第二審法院如認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加以審判。」細究裁定內容,實際上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科刑部分一部上訴與同條第2項前段「有關係之部分」間之關係,本文預先就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一部上訴「有關係之部分」為說明,並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之見解為評析。

2、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有關係之部分」

2021年6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前,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而於當事人僅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提起上訴時,實務向來基於「罪行不可分」之鐵律,認為論罪屬於科刑之「有關係之部分」,否定當事人僅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為一部上訴。

2021年6月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經修正,「(第一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二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係從學說主張之「可分性」準則,亦即,從判決正、反兩面檢驗,視當事人聲明不符的部分與未聲明不服的部分,是否可分離審判;並且,視倘分離審判,是否會產生裁判矛盾情形。於此,既然判決之法律效果是以論罪為依據,僅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聲明不服,仍是以未聲明之論罪部分為基礎,分離審判不會有裁判矛盾情形,可為一部上訴。修正後第348條第3項從學說見解,明文就判決之法律效果部分得為一部上訴。

一部上訴有例外,判斷上,當聲明不服的部分與未聲明不服的部分分離審判,將產生裁判矛盾情形時,縱使上訴權人為一部上訴之聲明,該未聲明不服的部分亦將成為上訴審審判範圍,即屬第348條第2項所稱「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第348條第1項原則容許上訴權人一部上訴,第3項則僅為例示允許一部上訴之類型,並不以此為限,第2項則是作為限制,因此,體系上,第1、3項均必須受到第2項之拘束,一旦上訴權人一部上訴之部分與未聲明上訴部分於審判上分離將產生裁判矛盾之情形,未聲明上訴之部分即屬「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評析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涉及之問題在於,檢察官就判決科刑之部分提起一部上訴後,於其他檢察官平行偵辦後發現同一案件之被害人人數,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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